石江鋒與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629民初20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劍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石江鋒與被告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冶集團公司”)、中冶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根據原告石江鋒的申請追加上海寶冶安裝作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冶安裝公司”)為被告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江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明樞、龍景凡,被告寶冶集團公司、中冶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耿剛,被告寶冶安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江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238192.39元;其中管理費270028.46元(5400569.35×5%),久仰至階仰沙石量1200立方費用30000元,南哀至南哨公司增加運輸及人員外費用20000元,大坪岔路口致至老寨使用商品砼費用105100元(2102立方米×50元/立方),大坪岔路口至老寨增加人員及水泥倒運材料費28500元,波形護欄價款523536元(6712米,按交通局220米對外招標定額計算,每米價差78元,6712米×78元=523536元);欠款261027.93元。2、以1238192.39元為基數按LPR利率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被告中冶公司承建劍河縣大坪岔路口至老寨、久仰至東階仰、南哀至南哨公路施工工程。工程施工后,因原施工方虧本退出施工,項目停滯無人接手施工,共剩余9.37公里未完工。后被告中冶公司項目負責人黃忠兵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對該三條路未完工部份予以施工。施工前,被告項目負責人黃忠兵口頭承諾:1、為搶施工進度,增派車輛、人員需增加20000元;2、儲材費增加28500元;3、砂石每方補25元(只對東階仰公路);4、采用商品混泥土部分補差價50元/立方米;5、收取的管理費下浮5%,只收10%。另黃忠兵還承諾,波形護欄需要調整,待公司商定,可以參考交通局其他路的價格。原告與黃忠兵就相關施工事宜商洽后,原告即進場施工。現原告所施工道路已交付使用。原告施工完畢后,被告不同意按施工前與原告達成的口頭約定進行核算,只同意按被告與原施工隊伍所確定的單價進行核算,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因原告施工過程中未與被告簽訂合同,工程結算事宜,久拖不決。2020年,在原告多次找被告中冶公司就工程決算事宜協商后,被告中冶公司同意先行就無爭議部分進行決算,有爭議部分另行核算。為能確認原告實際施工工程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奈之下原告與被告中冶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對工程量進行核算。被告與政府審計的大坪岔路口至老寨、久仰至東階仰、南哀至南哨公路審計總價為5400569.35元。在原告與被告中冶公司結算中,被告認可原告的工程價款為4036927.93元,尚欠原告261027.93,約定的合同增加款項等被告未予以核算。在該結算中,被告中冶公司并未加蓋自己公司印章,而是加蓋被告寶冶集團公司項目章。原告認為,根據原告與中冶公司項目負責人黃忠兵約定,被告需支付約定各項費用總計1238192.39元。根據結算中加蓋被告寶冶集團公司項目章,可以確認,二被告存在分包、轉包或共同合伙關系,應對所欠付原告的款項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中冶公司、寶冶集團公司共同辯稱:中冶公司是總承包方,分別與寶冶集團公司簽訂專業分包合同,與寶冶安裝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總包單位與具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的勞務協議合法有效,寶冶安裝公司具有勞務資質,中冶公司與寶冶安裝公司的相關合同合法有效,即便寶冶安裝公司與原告存在款項的問題,也無法越過中冶公司與寶冶安裝公司的有效協議而請求款項,寶冶集團公司作為中冶公司的專業分包單位,受寶冶安裝公司的委托進行現場核量,且現有證據證明合同的簽訂履行付款主體均為寶冶安裝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冶公司不承擔責任,寶冶集團公司只是代為結算,與本案訴請工程款沒有利害關系,不應當承擔責任。
寶冶安裝公司辯稱,2017年,原告與寶冶安裝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協議形成分包關系,黃忠兵簽字我們了解了相關內容,但有些部分不代表我們的意思,有部分我們不予認可。在庭前,中冶公司就原告起訴的2、3、4、5項與寶冶安裝公司協商,我公司同意支付這部分款項,但對于管理費以及波形護欄的調價問題,希望按照合同計算,關于質保金,也應當按照合同支付。至于原告的工程款,我方已經支付3850000元,結算金額是4036927.93元,雙方對于工程質量約定保修期,質保金為工程款的5%,按每年1%予以返還。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寶冶集團公司與寶冶安裝公司系兩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公司。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通過招標確定中冶公司為黔東南州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服務的中標人,2016年4月5日劍河縣交通運輸局作為發包人與中冶公司簽訂《黔東南州劍河縣“十三五”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服務合同》,確定了劍河縣“十三五”農村公路項目、簽約合同價、開工日期等。2016年4月10日,中冶公司與寶冶集團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中冶公司將劍河縣的縣鄉道改造約30.1km,通村水泥路約264.68km專業分包給寶冶集團公司。同日,中冶公司作為承包人,寶冶安裝公司作為分包人,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中冶公司將劍河縣的縣鄉道改造約30.1km,通村水泥路約264.68km勞務分包給寶冶安裝公司,分包價款為2648萬元,并收取合同總價1.5%的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寶冶安裝公司將坪岔路口至老寨、久仰至東階仰、南哀至南哨通村水泥公路改建勞務分包給他人施工,工程施工部分后,因其他原因停止施工。為完成該施工路段的剩余工程,經中治公司劍河片區負責人黃忠兵出面,后找到原告石江鋒,并將剩余工程進行發包給石江鋒施工。2017年9月,原告石江鋒組織工人進場施工。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寶冶安裝公司與原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寶冶安裝公司將劍河縣大坪岔路口至老寨、久仰至東階仰、南哀至南哨通村水泥公路改建工程中的臨時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橋梁涵洞工程、交叉工程、公路設施工程、綠化及環境保護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暫定勞務報酬為5864751.1元,其中安全生產費86671.19元,合同最終價以竣工驗收后經寶冶安裝公司審定的結算值為準;并約定質保金的比例5%(最終按分包合同結算值計算),質保期5年。合同中對于分項工程價格有相關約定,其中南哀至南哨通村公路波形鋼管護欄約定單價118.32元,久仰至東階仰通村公路波形鋼管護欄約定單價117.33元,大坪岔路口至老寨通村公路波形鋼管護欄約定單價120.76元,并備注:清單中沒有業主結算項的,單價按照業主結算單價下浮1.02%,再下浮15%且扣除相應甲供料,再下浮1.5%計(安全生產費),工程量按業主結算量計。原告施工完畢后,寶冶安裝公司委托寶冶集團公司與原告石江鋒進行結算。2020年10月13日經結算,原告施工的三條公路結算價款為4036927.93元,寶冶安裝公司已支付原告385萬元。同日,原告在“石江鋒(AZZY-2017-005-補1及補2)結算圖紙清單”最后一頁自己手寫字樣“本次結算是按原合同及補充協議工程量的確認:按照相關約定,中冶公司凱里指揮部劍河項目部負責人在我方進場前的承諾,不包含在此次結算范圍內。承諾內容:①下浮15%變更為10%,以審計數量和單價為依據;②材料及其他補差金額為¥183600元;③波形護欄承諾:不讓我們吃虧,價格肯定要調整;以上三項的總金額未結算,請公司另外計算”。在施工過程中,原告向中冶公司提交《請中冶公司落實解決承諾幾個事宜》的申請,其中第二條載明“按照相關約定承諾,請明確以下事項:1、關于中冶公司下浮5個點管理費(原中冶公司扣審計總工程款的15個點……)。2、按中冶公司劍河項目部要求搶工期的補差費用……”。該申請書最后一頁載有手寫內容“關于以上三條路需增加相關施工成本事宜。由于當時此三條路處于停工狀態,無人接手,指揮部無合適隊伍,委托我聯系合適施工隊伍,后聯系了此隊伍,經向指揮部領導匯報,同意。隊伍進場施工前,提出了以下訴求:①為搶進度增派車輛、人員需增加20000元;②儲材費增加28500元;③砂石每方補25元(只對久仰至東階仰公路);④采用商品砼部分補差價50元/㎡m3;⑤收取的管理費下浮5%,只收10%管理費;此事本人于2017年9月19日電話向江寧指揮長及時匯報,經其同意,并要求我立即轉達給施工隊伍并馬上組織進場實施”,并有字樣為“黃忠兵”的簽名。被告寶冶安裝公司認可前述《請中冶公司落實解決承諾幾個事宜》最后一頁手寫的①②③④項內容,也即同意原告訴請的久仰至階仰沙石量1200立方費用30000元,南哀至南哨公司增加運輸及人員外費用20000元,大坪岔路口至老寨增加人員及水泥倒運材料費28500元;同時,庭審中原告與寶冶安裝公司協商確定大坪岔路口至老寨使用的商品砼2102立方,共計補差價87500元。
2020年9月7日,黃忠兵在XX局城西派出所作的一份詢問筆錄中,黃忠兵陳述“石江鋒要求我們讓利給他,我們以前對其他人是提15個點的管理費,他們就要求我們少提點,因是掃尾工程,我經請示領導后就同意降5個點,對石江鋒只收10個點的管理費,石江鋒又提出波形護欄的單價太低了,要求我們給他加價,當時交通局給我們的單價是140元每米,這個單價他是清楚的,我當時就對他講,你先做,不會讓你吃虧,但具體加多少我們沒有約定”。對于管理費,原告主張工程實際結算總價款為5400569.35元,寶冶安裝公司向其多收取了5%的管理費即270028.46元,該部分費用應予返還,為此,原告提交了關于案涉三條路的一張無任何簽字,其且中載有:“審計金額5400569.35元,分包下浮率15%”的“石江鋒匯總”結算表。對于此項費用的主張及原告提交的“石江鋒匯總”結算表,寶冶安裝公司均不予認可,并主張是清單計價,不存在管理費。關于波形護欄的價款,被告寶冶安裝公司不予認可;對于欠款,寶冶安裝公司主張該費用為其扣除原告的質保金,且金額并非原告主張的數額。
另查明,案涉公路在2019年12月經國家有關單位審計合格。其中劍河南哀至南哨公路的合同工程數量清單、變更工程量清單、結算送審工程量請求、結算審定工程量清單的波形護欄單價均為141.26元/m。寶冶安裝公司主張其與中冶集團公司就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內的工程,雙方尚未進行結算,無法區分案涉工程的具體付款情況。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分包工程結算書、工程量確認表、《請中冶公司落實解決承諾幾個事宜》、《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協議》、企業往來詢征函、《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黔東南州劍河縣“十三五”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服務合同》、詢問筆錄,審計報告等證據,以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寶冶安裝作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石江鋒砂石款、運輸費、商品砼費、倒運材料費共計166000元;
二、駁回原告石江鋒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42元,減半收取797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上海寶冶安裝作業有限公司負擔1810元,原告石江鋒負擔61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謝隆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夏雪
書記員王福湘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