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航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粵0304民初3542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深圳市宇航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查明,原告的訴請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根據原告提交的《龍崗創投大廈主體工程項目通風空調安裝合同》顯示,原告(乙方、分包方)與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甲方、總包方)在合同第2.2條約定:工程承包內容和方式:按龍崗創投大廈主體工程的通風空調施工圖紙(除防排煙系統、通風機、多聯機、空調風柜機、風機盤管、冷水機組設備)的全部安裝工作(設備采購不包含在本合同中)即包人工、包材料、包機械、包文明施工、包安全生產、保質量、包工期……包預算、結算的編制及與深圳市龍崗區建筑工務局(以下稱為:建設單位)的核對工作,包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各種稅金。《通風空調安裝清單(附件一)》的項目特征描述載明:5.設備由甲供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李泰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富天辰
書記員曾舒萍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