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楠與北京江山力宏體育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2民初14882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楠與被告北京江山力宏體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山力宏公司”)、張家口市萬龍運動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龍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楠、被告江山力宏公司及被告萬龍公司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貴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告與江山力宏公司之間的滑雪場預約服務合同;2.依法判決江山力宏公司向原告退還“2022通滑卡”的未履行部分購卡預付款每張1326元,共計2652元,被告萬龍公司對江山力宏公司的退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23日,原告通過網絡在萬龍公司的線上平臺購買了“2022通滑卡”2張,微信支付全款4044元,同日收到了江山力宏公司發送的短信買賣憑證,并在萬龍公司的現場柜臺開卡成功,獲得“2022通滑卡”實體卡片。按照“2022通滑卡”的使用規則,持卡人可于“2019-2020年雪季”在被告江山力宏公司合作的五個滑雪場通滑。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2020年1月25日開始上述5個滑雪場全部陸續關停,雖然又分別于2020年2月底至3月中陸續受控開放,但消費者需在附加條件限制(如必須入住指定酒店)下預約,且明確不接待北京等省市的顧客。被告已收取全款銷售預付費性質的滑雪季卡,承諾服務期限為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春雪季結束(一般為4月底),因疫情于2020年1月底停止開放,合同履行事實上已經提前終止,原告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江山力宏公司辯稱: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推出的2019-2020雪季“2022通滑卡”聯名卡產品(以下簡稱“通滑卡”),該產品是代理產品,由我公司授權萬龍公司售賣,產品歸屬及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通滑卡可在河北崇禮萬龍滑雪場(以下簡稱“萬龍雪場”)、吉林北大壺滑雪場、陜西鰲山滑雪場、新疆絲綢之路滑雪場及黑龍江亞布力滑雪場五大滑雪場使用,其中萬龍雪場的營運時間為自2019年12月9日開業至2020年5月10日正式結束。由于疫情影響,各雪場于2020年1月底陸續停業,其中萬龍雪場根據張家口市政府的要求,于2020年1月28日至2月25日停業,2月26日重新開業。隨著疫情緩解,經當地監督部門審查符合疫情安全標準后,五大雪場于2月中下旬陸續恢復營業,部分客戶不能正常預約滑雪,是因各地疫情防控政策的需要,并不是雪場故意不接待。此外,疫情給雪場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但考慮到客戶利益,萬龍雪場在承受巨大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萬龍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通過萬龍度假天堂服務號發布了通滑卡售后政策,對因疫情導致未正常使用的通滑卡發布了合理的補償方案,此方案得到了絕大多數客戶的認可并予以接受,但仍有個別客戶表示不滿。我公司認為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我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但是部分顧客不理解,甚至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為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我公司提出以下幾點答辯意見:1.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雙方約定。本案原告購買的通滑卡購買價格是我公司促銷期間的優惠價格,由于優惠力度大,無法辦理退卡及退款服務。目前雪季已結束,合同已終止,不存在解除可能。此外,該卡為聯名卡,即使萬龍雪場自2020年3月2日起針對北京、湖北、廣東、浙江等疫情嚴重地區的游客做出相關的限制規定,但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四個雪場也禁止以上地區的游客預約滑雪,更沒有任何能證明原告預約滑雪失敗的證據。同時萬龍公司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對滑雪場的預約規則作出相應調整,也是為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政策。2.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未完全履行的,應當免除答辯人的退款義務。根據張家口市崇禮區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布的《關于臨時關?;﹫龅热藛T聚集場所的通知》,萬龍雪場于2020年1月27日23時暫停開放雪道、娛雪區。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本案中疫情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該事件導致雪場暫停開放,屬于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117條之規定,不可抗力可免責。同時,原告在購買通滑卡時,已經明確知悉通滑卡使用規則,其中第12條明確約定“如在雪季運營期間,發生天氣原因、停電、戰爭、災害、政府活動等產生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滑雪場無法正常營業的,江山力宏公司及各滑雪場不承擔任何相應損失。3.從誠實信用原則的角度出發,我公司自愿對原告提出補償方案,但原告均不接受。2020年3月15日,萬龍公司向原告提出以下補償方案,其中已激活已使用的卡,延期至2020-2021雪季可使用的時間為各雪場2019-2020雪季暫停業的時間期內或贈送2020年夏季度假區內酒店標間1間/晚。未激活未使用(包括已激活但未使用的卡),實名制延期,延期后可以開始使用的時間為2021年1月25日至2020-2021雪季結束(以2019-2020雪季最早停業的絲綢之路雪場的停業時間為延期開始使用的時間)并贈送2020年夏季度假區內酒店標間1間/晚。原告購買的兩張通滑卡均沒有接受補償方案。綜上,雖然因疫情原因導致萬龍滑雪場停止預約,二被告出于對客戶的敬畏,主動友好提出以上解決方案,但是原告予以拒絕,是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有違契約精神,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萬龍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江山力宏公司的答辯意見,并補充意見如下:本案是合同糾紛,我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通滑卡產品是代理產品,由江山力宏公司授權我公司出售,產歸屬及解釋權桂江山力宏公司,服務發票也是江山力宏公司出具,我公司不是合同一方的當事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9年11月23日,李楠通過線上平臺購買了兩張通滑卡,每張通滑卡售價2022元,李楠共支付4044元。江山力宏公司向李楠發送購買成功確認短信,并向李楠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李楠前往萬龍雪場激活了通滑卡并進行了消費使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萬龍雪場于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25日暫停營業。2020年2月26日,萬龍雪場恢復營業,但有北京、湖北、廣東、浙江、國外等旅居史及其他疫情防控重點地區的游客無法在萬龍雪場微信公眾號平臺進行滑雪預約。
2020年3月,萬龍公司通過其微信公眾號平臺向用戶推送售后政策,具體方案為:1.已激活已使用的卡,方案一為實名制延期,即延期至2020-2021雪季,可使用時間為各雪場2019-2020雪季暫停業的時間期內,方案二為贈送2020年夏季度假區內酒店標間1間/晚;2.未激活未使用的卡(包括已激活但未使用的卡),實行實名制延期,可使用時間為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0-2021雪季結束,并贈送2020年夏季度假區內酒店標間1間/晚。李楠未接受上述售后方案,亦未再前往萬龍雪場等五個滑雪場進行消費。
另查:江山力宏公司系通滑卡的經營主體,該卡為單人實名制滑雪票產品,持卡人可在萬龍雪場、吉林北大湖滑雪度假區、陜西太白鰲山滑雪場、新疆絲綢之路國際度假區及黑龍江亞布力陽光度假村滑雪場五家雪場使用,有效期以各雪場公布的實際營業時間為準,其中,萬龍雪場使用期限為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5月10日,且該卡僅限工作日使用。根據萬龍雪場官網公布的通滑卡使用規則的記載,通滑卡由江山力宏公司授權萬龍公司售賣
判決結果
一、依法確認原告李楠與被告北京江山力宏體育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江山力宏體育管理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李楠已付款252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三、駁回原告李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李楠負擔12.5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江山力宏體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秦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孟令蕊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