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許、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002民初730號
判決日期:2021-10-07
法院: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許與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小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許、李政皞,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中寶,被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簡威、柳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小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告與第一被告間的事實勞動關系;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9.5月×5034.79元×2=95661元;3.判令第一被告在沒簽書面合同期間(自2020年8月21日起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4個月×5034.79元=20139.16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第一被告于2011年8月20日簽訂書面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多次訂立書面合同,最后一份合同2020年8月20日期滿后,至勞動仲裁庭審前,雙方雖未續簽合同,但原告仍接受第一被告的派遣安排,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由于雙方就續簽合同及要求經濟補償等問題協商不成,經勞動仲裁后,對于續簽合同及要求經濟補償等問題依然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裁決。
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及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成立;2.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辯稱:1.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應向原告承擔任何法律責任;2.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3.原告訴訟請求相互矛盾,不能同時主張,望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小許與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簽訂過四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期限分別為2011年8月20日—2014年8月20日、2014年8月20日—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21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2020年8月20日。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將原告李小許派遣至被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勞務。其中原告李小許(乙方)與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甲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顯示: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崗位為焊工,乙方按照甲方規定完成生產任務的,甲方每月30日前支付工資報酬,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按每月1900元支付乙方生活費。
2020年11月11日,原告以被告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許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請求為:1.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60391.5元;2.被申請人支付未簽書面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19071元,以上共計79462.5元。仲裁委員會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雖然未續簽合同,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繼續將李小許派遣至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且為李小許支付工資和繳納社保,為此,本委認為雙方勞動關系至今未解除……李小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詈笠环輨趧雍贤?020年8月20日到期,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未與李小許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至庭審之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二倍的工資差額,本案中李小許提供工資銀行轉賬記錄顯示李小許2020年9月28日發放工資6278.34元、2020年10月28日發放工資5316.37元、2020年11月26日發放工資2784.37元、2020年12月18日發放工資850.34元。據此計算出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應支付李小許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中的一倍人民幣15229.42元”。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許勞人仲案字[2020]17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支付李小許雙倍工資中的一倍人民幣15229.42元;二、申請人李小許的其他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原告收到上述仲裁裁決后訴至法院引發本案訴訟。
庭審中,原告稱截止庭審時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已將原告的工資發放完畢,且在仲裁庭審前原告查詢顯示被告為原告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稱其按照原告工作量已經將原告工資發放完畢、且一直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
上述內容有原告出具的勞動合同、仲裁裁決書、銀行卡交易明細、對話錄音,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提供的勞務派遣協議、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被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勞務派遣協議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一、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小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6279.08元;
二、駁回原告李小許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被告許昌市人力源勞務派遣合作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穆迪
判決日期
202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