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紹朋、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725民初3461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鄆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紹朋訴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建工公司)、鄆城華信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鄆城華信公司)、瞿軍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紹朋,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建工公司、瞿軍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順,被告鄆城華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溫奎信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紹朋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6267元;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476267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將“鄆城縣現代高效農業產業園PPP項目”示范區工程施工項目中的13#冬暖棚施工項目分包給原告,承包方式為勞務綜合單價包干。工程項目位于鄆城縣,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入場施工,于2018年5月15日竣工,原告墊付的材料款和產生的勞務費共計492827元。截止起訴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6560元,剩余476267元至今未支付,與被告協商無果無奈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建工公司、瞿軍波辯稱,1.原告訴狀所訴與事實不符,涉案中的工程系原告與丁海江、被告瞿軍波共同承包,一共有12個大棚,原告承包了13號大棚;2.就原告所訴工程款47余萬元,系其單方結算,原、被告雙方至今并未結算工程量及工程價款,原告起訴缺乏事實和理由;3.就原告所承包的13號大棚在被告鄆城華信公司與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經鑒定認定原告所施工的冬暖大棚部分不滿足設計要求,原告應對此進行修復,或在原告與我方就工程價款結算后減去修復費用。
被告鄆城華信公司辯稱,1.本案訴訟請求被告承擔什么責任不明確,實屬請求不明。2.因該工程至今沒有竣工驗收。3.本案所起訴的是以實際施工人進行的請求,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施工合同若干問題的解答,應當對自己是實際施工人向法庭舉證。4.本案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該工程是誰分包給原告的,原告應當向法庭舉證。因原告提出的請求包括兩方面,施工的價款和勞務費,兩案不能在一塊兒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2005年5月1日實施的第26條,2018年10月29日實施的規定(二)的第24條的規定,2021年1月1日司法解釋的第43條的規定,指的是實際施工人以工程款的糾紛,發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因我方和其他被告至今沒有結算,工程至今也沒有驗收,我方欠不欠其他被告的工程款,已在貴院審理,同時,也對所有的大棚的質量進行了司法鑒定,所有的大棚均不符合要求,所施工的大棚的工程款至今也未結算,不符合圖紙要求的工程量,至今也沒復修,在貴院提起訴訟的以及產品質量問題,貴院至今沒有作出判決,因本案涉及產品質量問題,應當以另一案的審判結果為依據。5.本案涉及到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混同,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必須是驗收合格,否則不予支付工程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王紹朋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安全生產協議書原件一份,證明我與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簽訂了合同的事實,負責人是瞿軍波。經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建工公司、瞿軍波質證認為,對該安全生產協議書原件的真實性在與瞿軍波核實后進行書面答復。如該證據系瞿軍波簽字,發表意見如下:該合同簽訂日期均為自然人,根據司法解釋認定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并且合同也未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和支付節點,因涉案工程現經鑒定存在質量問題,故原告要求我方三被告支付工程款無事實根據。經被告鄆城華信公司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不知情。
證據2.委托付款證明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瞿軍波是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的授權委托人。經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建工公司、瞿軍波質證認為,對證據2委托付款證明書復印件一份,因是復印件不予質證。經被告鄆城華信公司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不知情。
證據3.工程款分配方案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完成13號大棚的施工。經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建工公司、瞿軍波質證認為,對證據3工程款分配方案復印件一份,有異議,該證據未有出具人簽字或蓋章,且不能證實原告已將13號大棚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經被告鄆城華信公司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不知情。
證據4.13號冬暖棚建設清單匯總表一份,證明在原告完成建設13號大棚后,瞿軍波向原告出具的明細表,顯示13號大棚造價50余萬元,其中含原告492872元。經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建工公司、瞿軍波質證認為,對證據4中13號冬暖棚建設清單匯總表一份,有異議,系原告單方制作,未有出具人簽字蓋章,對該證據中顯示的金額不予認可。經被告鄆城華信公司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不知情。
證據5.施工計算費用清單一份、收據一份,證明原告在承包13號大棚后向瞿軍波交付20660元,前期施工及生活區。經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建工公司、瞿軍波質證認為,對證據5施工計算費用清單一份、收據一份,有異議,與本案無關。經被告鄆城華信公司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不知情。
庭審中,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建工公司、瞿軍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鄆城縣信訪局人民來訪登記表復印件一份(原件在鄆城縣信訪局處),證明雖然12個大棚外在表現形式是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作為總承包方,從鄆城華信公司處承包,但實際該工程是瞿軍波與原告等人共同墊資從鄆城華信處承建,在該證據中原告已對此事進行了確認,因此,原告所主張的工程款應在鄆城華信向總包方支付工程款后,且原告已將其承建工程修復合作后再行支付。經原告王紹朋質證認為,對證據1,我們去信訪局這個事是真的,是瞿軍波喊我一塊兒去的,但登記表上說我們是合伙不是事實,我和他不是合伙。經被告鄆城華信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關于本縣信訪局的登記表也證實了原告到信訪局要過工程款,從這一塊看,原告應該是實際施工人,否則他也不會到信訪局催要款項。
證據2.鑒定報告一份,證明在鄆城華信公司訴深圳建工公司建設工程一案中,經鄆城華信公司向法院申請對包括原告所承建的大棚進行司法鑒定后,鑒定結論為:原告所訴的大棚部分不滿足設計要求,原告應進行修復,和在其工程款中減少支付。經原告王紹朋質證認為,對證據二不予認可。經被告鄆城華信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被告陳述的質量問題也無異議,對鑒定報告無異議。
庭審中,被告鄆城華信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鑒定報告一份,證實被告所施工的蔬菜大棚不符合圖紙要求,全部不合格。經原告王紹朋質證認為,這個鑒定報告我不清楚。經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深圳建工公司、瞿軍波質證認為,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我方剛才舉證僅是證明涉案工程經鑒定,結論為不合格,但不代表我方認可該鑒定結論,因在施工過程中,被告鄆城華信公司對工程設計進行變更,但在鑒定過程中鄆城華信公司并未將變更聯系單等材料提交鑒定機構,法院、鑒定機構也沒有組織對鑒定材料進行交換聽證,致使鑒定所依據的事實明顯有誤。我方在另案中已提出要求鑒定機構補充鑒定意見或重新鑒定。
根據原告、被告的舉證、質證及庭審調查情況,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8年3月15日,王紹朋勞務施工隊(乙方)與被告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甲方)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由乙方承建位于菏澤市鄆城縣的鄆城縣現代高效農業產業PPP項目的13#冬暖棚,承包方式為勞務綜合單價包干。合同落款處被告瞿軍波在甲方負責人處簽字,原告王紹朋在乙方負責人處簽字。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委托付款證明書復印件一份,內容為:“鄆城華信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茲有瞿軍波身份證號碼429005197304××××,為我公司負責人及公司授權的,鄆城縣現代高效農業產業PPP項目示范區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代表我公司處理與本項目有關的一切業務。因業務需要,現委托貴公司將鄆城縣現代高效農業產業PPP項目示范區工程所有工程款直接轉(匯)入被授權人瞿軍波下列賬號,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概由瞿軍波本人承擔而與貴公司無涉。被授權人(簽名、指模):瞿軍波開戶人姓名:瞿軍波開戶銀行:建設銀行青島膠州支行北京路分理處帳號:6217××××0358此致授權委托人: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其中,被授權人(簽名、指模)后寫有“瞿軍波”字樣,其上摁有指印,落款處蓋有的公章上有“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字樣。但該證據系復印件,本庭審理過程中未見原件。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工程款分配方案復印件一份和工程款分配方案復印件一份,但該兩份證據上均沒有出具人簽字或蓋章。
在案號為(2020)魯1725民初740號的鄆城華信公司訴深圳建工公司、深圳建工青島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鄆城華信公司申請對(2020)魯1725民初740號涉案工程質量問題進行鑒定,經山東智邦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鑒定出具了R2020-ZDB-016鑒定報告,鑒定結論:1.經現場檢測確定,該項目冬暖大棚和春秋大棚地圈梁混凝土抗壓強度部分不滿足設計圖紙要求。2.經現場檢測確定,該項目冬暖大棚和春秋大棚地圈梁截面尺寸部分不滿足設計圖紙要求。3.經現場檢測,該項目場區內道路路面混凝土抗壓強度滿足設計圖紙要求,該工程混凝土面層厚度西路合格率為67%、東路合格率為83%、中路厚度不合格;該項目場區內道路做法層數、類型滿足設計圖紙要求。4.經現場檢測確定,該項目申請方現場提供位置墻體內回填土存在空洞現象。此案涉及的8個冬暖大棚,其中就包括本案中原告王紹朋承包的13#冬暖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紹朋對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鄆城華信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瞿軍波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444元,申請費2901元,由原告王紹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崔曄
人民陪審員王青
人民陪審員馬華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逄紅鈺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