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袁景軍不正當競爭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0291執856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袁景軍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210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袁景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強制執行,立案標的額30922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寄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風險提示書。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工商登記、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余額、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除已對發現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扣劃,扣除執行費后,執行到位7281.83元,除此之外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傳喚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亦未到院。
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要求法院實地走訪,同意案件終本執行。現被執行人已被限制消費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的條件,依法應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俊生
審判員楚會娜
審判員俞澤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鳳林
書記員王四維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