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422民初861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寧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真與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真、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勞動關系;2.被告給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0327元;3.被告給付停工留薪期工資48600元;4.被告給付護理費等損失10000元。訴訟過程中,李真放棄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第四項訴訟請求為:被告給付護理費13688元、營養費1350元,合計15038元;增加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傷報銷后剩余的醫療費1176元、鑒定費700元、保全申請費62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承建寧津縣大曹鎮兩區同建回遷安置房建設項目5號、6號樓工地瓦工。2020年3月17日17點多,李真在該工地地面上與兩位女工友往拉砌塊的電動小車上裝砌塊,裝好車后李真將小車往塔吊吊籃內拉運時,小車突然前傾,車上砌塊掉落將李真右膝砸傷。事后,李真被送往寧津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結論為:右髕骨骨折。寧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李真向寧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不予受理,告知向寧津縣人民法院起訴。
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因原告已達退休年齡,依據魯政發(2011)25號文件不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原告主張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護理費、營養費標準過高;3.原告利用涉案醫療費發票私自報銷,給被告造成了醫療費損失11023.4元,應當在原告的主張中予以扣除;4.對鑒定費、保全申請費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真系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山東科信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建的寧津縣大曹鎮兩區同建回遷安置房建設項目5號、6號樓工地瓦工,受雇于該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張吉升,日工資為180元。2020年3月17日17點多,李真在該工地地面上與兩位女工友往拉砌塊的電動小車上裝砌塊,裝好車后李真將小車往塔吊吊籃內拉運時,小車突然前傾,車上砌塊掉落將李真右膝砸傷。事后,李真被送往寧津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結論為:右髕骨骨折。李真第一次住院治療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5日,實際住院19天,花去醫療費11023.4元,張吉升給付李真醫療費11000元,李真就該次住院的醫療費在其投保的商業保險公司辦理了理賠;第二次因右髕骨骨折術后住院治療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8日,實際住院6天,花去醫療費5286.6元,李真就該次住院的醫療費在寧津縣工傷保險中心辦理了工傷報銷,報銷金額為4010.11元。李真因傷的護理期為9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營養期為45日。李真由其女兒李玲玲、李娟娟提供護理。寧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李真工傷,經德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李真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無生活自理障礙。李真向寧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以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決定不予受理。李真在本案中申請訴訟保全,交納保全申請費620元。
上述事實,有認定工傷決定書、初次鑒定結論書、中醫住院病案、病人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戶口簿、李玲玲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李娟娟居民身份證、鑒定費收費票據、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寧津縣工傷保險中心出具的證明、李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金秀與張吉升的通話錄音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真醫療費1176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8600元、護理費13570元、鑒定費700元、保全申請費620元,共計64666元;
二、駁回原告李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建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王若蘭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