鄆城華信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725民初740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鄆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鄆城華信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與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傳坦、溫魁信,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對所有大棚地基以上工程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維修。2、要求對所有大棚基礎及道路的混凝土抗壓強度進行檢測及其他問題進行鑒定,如檢測達不到設計要求,由二被告改建至符合設計要求。3、要求二被告承擔逾期交付合格工程的違約金400萬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建工集團分公司簽訂建設施工承包聯營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建工集團分公司承建原告位于鄆城縣的8個冬暖大棚、4個春秋大棚及相關的道路、綠化、排水和圍擋工程。合同約定2018年1月15日開工,3月31日竣工。合同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方法及違約責任也進行了約定。合同訂立后,被告建工集團分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開始施工,6月15日完工,8月1日向原告送達竣工報告,要求驗收,8月6日,原告經驗收工程質量不合格并通知了被告,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回復原告進行了整改,10月9日,原告通知被告工程初步驗收不合格,被告至今未整改,也未交付工程。為此提起訴訟,訴請如前。
二被告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被告不承擔任何責任。1、涉案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已經對大棚基礎、混凝土、鋼筋、砌磚等進行了檢測、驗收,原告工程師進行了確認,不存在質量問題,工程部分未完工,也是原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造成,并且原告在2018年9月也同意按照現狀進行驗收。2、原告陳述的合同簽訂時間、初驗時間等時間節點均與客觀事實不符。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時間為2018年1月15日,合同約定為兩個大棚,原告訴狀中所述合同,系在工程建設階段,為結算工程款要求被告做出的,被告至今沒有該合同。3、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交工的違約金40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但原告為拒付工程款不予驗收。且涉案工程原告現已實際投入使用。4、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程序違法,鑒定方法錯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1、建設施工承包聯營合同。證明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1月5日簽訂施工承包聯營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名稱、工程量、工程開工竣工日期、工程驗收程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被告質證認為,該合同并非2018年1月5日簽訂,而是雙方為了結算工程款,在2018年9月22日補簽。
2、工程竣工報告。證明被告完成施工后向原告報告工程竣工,要求驗收,原告初步驗收存在16項問題。被告質證認為,該報告時間、內容均是原告為達到訴訟目的在庭前書寫,該報告不真實。
3、驗收問題整改完成情況。證明被告對原告提出的地基基礎以上的問題進行了整改,但不徹底。被告質證認為,該報告內容原告為庭前訴訟所寫,被告提交原告整改完成情況表后,原告并未提出異議。
4、單位竣工驗收報驗表。證明被告施工的工程不符合設計要求,工程初驗不合格。被告質證認為,該報驗表是原告庭前為達到訴訟目的而寫,與被告持有的報驗表不一致。
5、項目建設意見。證明雙方同意由原告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雙方根據審計報告結果另行協商支付工程款。被告質證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有權就涉案工程的造價自行審計,根據現行規定工程造價也應通過鑒定的方式進行。
6、工程造價成本檢驗報告。證明被告施工的所有工程經審計為3107063.61元,違約金計算約為400萬元。被告質證意見同證據5質證意見,且被告也不存在違約情形。
7、施工圖紙四份。證明被告施工質量應與施工圖紙一致,滿足設計要求。原告質證無異議。
8、2018年10月10日質量檢查驗收表。證明2018年10月10日被告仍然沒有整改存在10項問題。被告質證認為,該證據系復印件,不真實,上面被告方簽字也不是本人書寫,且與原告簽收的2018年10月13日竣工驗收表相矛盾。
9、2019年6月3日拍攝的視頻資料。證明涉案工程特別是道路有斷裂,整個工程屬于爛尾工程,原告方也沒有使用。被告質證認為,視頻中看不出質量問題,工程部分未完工是原告拖延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在2018年9月也同意按照現狀驗收,并稱資金不足,等資金到位后再進行施工。現工程原告已投入使用。
10、山東智邦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R2020-ZBJDB-016鑒定報告及鑒定費匯款單。證明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四項質量問題。被告質證認為,鑒定機構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方法錯誤,該鑒定結論錯誤。
被告建工集團公司、建工集團分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1、2018年1月5日翟軍波與原告簽訂的建設施工承包聯營合同、發文記錄表。翟軍波承包原告冬暖大棚兩個,原告提交的12個大棚的合同系雙方為了結算工程款于2018年9月22日補簽,后來增加的10個大棚未約定完工期限。原告質證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2、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報審表、初步驗收整改問題匯總表、工作聯系單、鄆城現代高效農業產業園PPP項目示范區工程初步驗收問題整改方案、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驗表。證明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10日進行預驗收,8月15日進行初驗,初驗后發現16項問題雙方作出整改問題匯總表,8月27日,翟軍波作出整改方案報于原告,整改完畢后,于9月30日將整改情況報于原告,10月9日作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要求原告驗收,原告在10月13日收到后一直未回復,至今未驗收。原告質證認為,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批表不是原告方代表簽字,對原告沒有約束力。初步驗收整改問題表也印證了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問題。工作聯系單系原告向被告發出的要求對質量問題進行維修的通知。被告提交的整改方案已經被后來的整改方案代替,不用作為證據使用。工程竣工驗收報驗表沒有原告方簽署,也沒有收到該驗收報驗表。
3、工程施工過程中,十三份施工材料報驗申請表和質量驗收記錄表。證明工程質量經驗收都合格。原告質證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工程質量。
4、翟軍波與原告實際負責人楊建國、項目經理羅洪巖、鋼材供應商等人的電話錄音。證明原告挪用被告支付的材料款,造成材料商遲延發貨,原告方資金不足,被告未完工部分,待資金到位后再完工,并且原告同意按照現狀驗收,原告否認被告提交了聯系單、竣工報告,在庭審中又拿出竣工報告,顯然工程未驗收的原因是原告為了拒付工程款,原告也承認工程造價需要政府財政審計而不是由原告自行確認。被告質證認為,該組證據沒有原始載體,不予質證。
5、翟軍波與原告財務人員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施工方支付鋼結構款匯款明細。證明涉案工程鋼結構款是施工方支付原告,原告代施工方購買,原告收到鋼結構款后挪用一部分,導致供應商遲延發貨,從而致使工期延誤。原告質證認為,被告沒有原始載體,不予質證。
6、涉案工程現場照片影印件七張,拍攝時間為2020年5月30日和7月16日。證明涉案工程現已投入使用。原告質證認為,照片中人非原告工作人員,不能證明原告已實際使用。
7、工程聯系單四份。證明汪祥川是涉案項目原告方項目負責人,聯系單均有其簽字。002號聯系單證明冬暖大棚地圈梁高度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變更,由900毫米變更為200毫米,鑒定機構未組織聽證導致依據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鑒定結論錯誤。原告質證認為,汪祥川不是其項目代表人,無權簽署任何文件,大棚地圈梁尺寸變更,不是簡單由設計施工單位決定的,該組證據不能作為本案證據。
根據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建工集團公司下屬的建工集團分公司簽訂建設施工承包聯營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建工集團分公司承建原告位于鄆城縣的8個冬暖大棚、4個春秋大棚及相關的道路、綠化、排水和圍擋工程。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工程資金情況、工程質量等問題,一直未進行正式竣工驗收。訴訟中,原告申請對涉案工程質量問題進行鑒定,經山東智邦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鑒定出具了R2020-ZBJDB-016鑒定報告,鑒定結論:1、經現場檢測確定,該項目冬暖大棚和春秋大棚地圈梁混凝土抗壓強度部分不滿足設計圖紙要求。2、經現場檢測確定,該項目冬暖大棚和春秋大棚地圈梁截面尺寸部分不滿足設計圖紙要求。3、經現場檢測,該項目場區內道路路面混凝土抗壓強度滿足設計圖紙要求,該工程混凝土面層厚度西路合格率為67%、東路合格率為83%、中路厚度不合格;該項目場區內道路做法層數、類型滿足設計圖紙要求。4、經現場檢測確定,該項目申請方現場提供位置墻體內回填土存在空洞現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對承建原告鄆城華信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工程中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部分(詳見鑒定報告)進行整改維修完畢。
二、駁回原告鄆城華信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8800元,由原告承擔30000元,被告承擔8800元;鑒定費110000元,由原告承擔40000元,被告承擔7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晁岳強
人民陪審員李成玉
人民陪審員牛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華全功
書記員陳棟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