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區天福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724民再1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審原告常德市鼎城區天福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福公司)與原審被告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三建公司)、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臨澧分公司(以下簡稱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0)湘0724民初504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湘0724民監1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天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孝平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碧,原審被告東陽三建公司、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到庭參加訴訟,本院通知湖南升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平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升平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福公司稱,判令原審被告東陽三建公司、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及再審第三人升平公司共同支付建筑器材租賃費、延期使用補償金及延期付款利息共計5487174元。事實及理由:2018年4月1日,天福公司(乙方)與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甲方)簽訂了《鋼管腳手架供應承包協議》(以下簡稱鋼管腳手架承包協議),協議約定:1、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所屬臨澧碧桂園工程地下室與地上外架用鋼管、扣件、工字鋼、卸料平臺、內架立桿、掛桿、頂托的供應、損耗、看管全部承包給乙方;2、腳手架使用期限為地下室3個月,地上8個月,具體以乙方材料進場為開始時間,到外架完全拆完為止,延期租金按建筑面積每天每平米0.1元補償;3、地下室按29.5元∕平米結算,地上按34.5元∕平米結算。2018年12月19日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約定:1、地上按8號樓價格36.5元∕平米結算;2、超期約定,總面積×0.14元/天×天(終止時間取5、6、7、9號樓拆架完畢時間的平均天數為終止時間)。被告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承建的7號樓于2019年11月15日拆架完畢,6號樓于2019年12月18日拆架完畢,9號樓于2020年3月20日拆架完畢,5號樓預計于2020年4月30日拆架完畢。2019年5月10日,原告經與被告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仕波結算,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應付原告合同期內租金2892205元及合同期內內架超期補償款350737元,已付460000元,尚欠2782942元;根據雙方于2019年2月27日簽訂的《內架超期補償租金協議》中“材料款遲延支付應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約定,被告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應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利息723565元;根據雙方于2018年12月1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應付地上5、6、7、9號樓超期補償租金2222870元,已付300000元,下欠1922870元,裁鋼管補償金3080元,地下室超期補償租金17108元,地下車道補償租金25999元,大小頭賠償、租金、運費11610元,共計1980667元;以上三項總計5487174元。被告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無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東陽三建公司承擔。第三人升平公司與天福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簽訂了《協議書》,承諾自愿承擔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在《鋼管腳手架承包協議》中的義務,故升平公司亦應承擔支付上述款項義務。
東陽三建公司及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共同辯稱,1、東陽三建臨澧公司雖與天福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實際已經由升平公司承擔,且升平公司與天福公司也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明確升平公司自愿承擔租賃合同的合同責任及法律責任,說明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已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升平公司,兩被告不再對租賃合同承擔責任;2、合同的實際履行、材料進場、租金結算均系升平公司的代理人周仕波與天福公司辦理,租賃合同的履行是在天福公司和升平公司之間進行;3、從租賃費的支付來看,升平公司向東陽三建臨澧公司辦理領條并注明款項用途,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根據升平公司的委托向天福公司支付;4、從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來看,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未派人參與,均系升平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周仕波經手,周仕波的所有行為均應由升平公司負責。綜上,原審判決事實清楚、客觀公正,請求再審駁回天福公司對兩被告的訴訟請求。
升平公司述稱,1、天福公司與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簽訂的《鋼管腳手架承包協議》未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且合同內容極不全面。2018年4月12日的通知單,只能作為外內架材料備料計劃,天福公司以此通知單的時間作為合同開始時間是極不合理的。《補充協議2》無天福公司一方簽字,且該協議內容升平公司及周仕波并未認可。2019年5月10日的結算單升平公司及周仕波并不認可,該結算單的內容中,只有各棟樓的建筑面積是屬實的。《內架超期補償租金協議》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天福公司張孝平威脅說如不簽該協議,天福公司將停止供應建筑器材。升平公司及周仕波只對5、6、7、9號樓超期結算單中拆架時間予以認可,超期租金計算金額是張孝平事后添加,不予認可;2、《鋼管腳手架承包協議》合同開始時間應以各棟樓時間開始施工時間為依據,5號樓主體工程開工時間為2018年9月8日,完工時間為2020年8月20日,6號樓開工時間為2018年7月10日,完工時間為2019年12月18日,7號樓開工時間為2018年5月22日,完工時間為2019年11月19日,9號樓開工時間為2018年6月6日,完工時間為2020年3月20日。3、因天福公司供應器材不及時、少供、缺料等原因導致承租方施工的工程超期,造成升平公司架子工、木工停工待料誤工費損失406960元,行政機關罰款損失24000元、方矩管、鋼木枋材料超期租賃費損失385441元、塔吊超期租賃費損失631815元、施工電梯超期租賃費損失215468元,上述損失共1663684元應由天福公司承擔;4、升平公司已付天福公司租金1178280元,加上天福公司應承擔的材料加工費23910元和鋼絲繩款4368元折抵租金,升平公司實付租金1206558元;
天福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東陽三建公司、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共同支付建筑器材租賃費、延期使用補償金及遲延付款利息合計5487174元。
本院原審認定案件事實:2018年上半年,乙方天福公司與甲方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簽訂了《鋼管腳手架承包協議》約定:1、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承建的臨澧碧桂園工程項目地下室與地上外架用鋼管、扣件、工字鋼、卸料平臺、木工使用的掛架、頂托、剪刀墻板等建筑器材由乙方供應;2、腳手架使用期限為地下室3個月,地上8個月。具體以乙方器材進場時間為開始時間至外架完全拆完為止,延期按建筑面積每天每平米0.1元補償乙方租金;3、地下室建筑面積按每平米29.5元結算,地上建筑面積按每平米34.5元結算;4、外架全部拆完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延期按月息1%支付違約金;材料承包款打入公司指定合同賬戶有效。嗣后,東陽三建與案外人升平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分包合同約定:臨澧碧桂園5、6、7、9號樓及地下室工程由升平公司負責組織施工,農民工工資、材料商和租賃設備單位的付款均由升平公司在按進度付款前向總承包人上報資金計劃表和承諾書。升平勞務公司遂成立臨澧碧桂園工程項目部,授權委托該公司職員周仕波為項目部負責人。
2018年4月12日,項目部書面通知天福公司租賃器材于次日進場。爾后升平公司(甲方)與天福公司(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5、6、7、9號樓及地下室工程所需鋼管、扣件、竹夾板、安全網、工字鋼、內支撐、卸料平臺等由乙方以租賃方式提供,費用包含在勞務分包價款中;乙方與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內容甲方已仔細閱讀了解,并充分認識到可能存在的風險,甲方自愿承擔涉及的所有經濟及法律責任;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由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向天福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均由甲乙雙方辦理結算,并由甲方向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提交具體的結算金額后,由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按付款申請從工程款中撥出。
2018年12月19日,周仕波代表升平公司臨澧碧桂園工程項目部與天福公司續簽《補充協議》約定:地下室價格按原合同執行,地上按8號樓36.5元/㎡結算;超期使用按總面積×0.14元/㎡×天數(終止時間取5、6、7、9號樓拆架完畢的平均天數)結算。周仕波注明:1、按年前施工面積合同約定付款;2、超時計算租賃費按實際再協商。楊金平代表東陽三建臨澧公司以擔保人身份在協議上簽名,確定2019年1月25日前5、6、7、9號樓工程款中為天福公司安排材料款1500000元。
2019年2月27日,甲方升平公司臨澧碧桂園工程項目部負責人與乙方天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孝平簽訂《內架超期補償租金協議》約定:因甲方停工無工人等原因造成乙方租賃材料遲延歸還,合同期內遲延給付租金不計利息,內架2019年3月1日前延期5個月(內架租金按0.03元/㎡計算);2.55立桿11965×0.076×150=136401元,1.22掛桿5976×0.0366×150=32270元,0.87掛桿19338×0.0261×150=75708元,700頂托18699×0.03×150=84145元,大小頭2800×0.015×150=6300元,0.6掛桿3536×0.03×150=15912元。合計350737元)雙方商定:甲方補償乙方內架超期租金350737元:2019年3月1日合同期滿后租金補償按2018年12月19日的補充協議補償;材料款給付推遲,甲方按月息2分支付乙方。周仕波簽名備注:結算時請優惠考慮。東陽三建臨澧公司負責人亦在該協議上簽名。
2019年5月10日,張孝平與周仕波進行結算:5號樓面積16958㎡,6號樓面積10306㎡,7號樓面積10281㎡,9號樓面積12592㎡,地下室面積15973㎡;合同到期時間為2019年3月1日;合同期內內架超期補償350737元;已付租金460000元;合同期內尚欠租金2782942元;合同期外器材超期使用按補充協議執行。周仕波簽字注明:最終結算以施工圖建筑面積為準。
2019年11月7日,臨澧碧桂園超期結算單載明:2019年11月15日7號樓鋼管材料拆架完畢,面積10281.91㎡×0.14×255天=367064元;2019年12月29日,臨澧碧桂園6號樓拆架完畢,面積10306㎡×0.14元×288天=415553元;2020年3月15日結算單載明:9號樓拆架開始時間為2019年12月10日,因疫情影響實際拆架完畢時間2020年3月20日,面積12592.64㎡×0.14元×285天;5號樓外架爭取在4月30日前拆完。承建方代表周仕波和材料方代表張孝平在結算單上簽名。另查明,2017年12月15日和2018年5月25日,項目部施工員潘躍堂分別簽名確認工地大小頭使用租金11610元,裁鋼管1540支。2019年6月5日,周仕波與張孝平就地下室租賃器材超期使用租金進行結算,雙方簽名認可:1300㎡×0.14元×94天=17108元。2020年3月15日,項目部施工員楊明與天福公司工地看場材料員陳大軍就地下車庫車道支撐架使用確認面積562.77㎡。
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系東陽三建公司的下屬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
本院原審認為,東陽三建臨澧公司雖為臨澧碧桂園工程的總承包人,其與天福公司簽有建筑設備租賃合同,但工程勞務以分包方式發包給案外人升平公司具體組織施工,升平公司與天福公司簽訂了書面協議,約定對東陽三建臨澧公司與天福公司之間所簽租賃合同的內容和風險、經濟及法律責任全部由升平公司承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將租賃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轉移給案外人升平公司,天福公司作為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以簽訂書面協議的方式予以同意和接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轉讓行為有效,且租賃物實際亦為升平公司所屬臨澧碧桂園工程項目部使用,租金的結算均由該項目部負責人周仕波與天福公司代表張孝平辦理,租金的具體給付由升平公司與天福公司結算確認后向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提出申請報備后撥出。故案涉租金的給付義務主體應為案外人升平公司而非東陽三建臨澧公司。本院原審判決:駁回天福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再審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甲方)與天福公司(乙方)經協商簽訂了一份《鋼管腳手架承包協議》,協議約定:甲方同意將臨澧碧桂園地下室、地上的鋼管、扣件、工字鋼、卸料平臺、內架立桿、木工使用的掛架、頂托的供應、損耗、看管全包給乙方;承包方式為包料,具體材料如下:外架用鋼管、扣件、工字鋼、卸料平臺、木工使用的掛架、頂托,剪刀墻板、柱;腳手架使用期限為地下室3個月,地上8個月,以乙方材料進場為開始時間,到外架全部拆完為止,延期按建筑面積每天每平米0.1元補償給乙方;本工程按建筑面積結算,地下室29.5元/平方米,地上面積34.5元/平方米,每完成七層支付一次工程款,每次付完工程量的70%付給乙方材料款,封頂付材料款80%,外架全部拆完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延期按月息1%支付違約金。2018年3月29日,東陽三建臨澧分公司又與天福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以下《稱補充協議1》)約定:1、乙方承包材料包括安全密目網、竹夾板、平網、連墻件預埋鋼管、彩鋼擋腳板及豎向大角彩鋼護角等內外腳手架所需用的一切材料;2、乙方因為材料不能及時供應,不能滿足施工需要而影響整個工程施工進度,甲方罰款由乙方承擔;3、剪力墻、柱橫向每隔450㎜一道鋼管加固用的鋼管;4、乙方結算租賃費用時提供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5、人和電梯的安全門由乙方提供;6、付款方式每完成七層樓付一次款。2018年4月12日,潘躍堂以臨澧碧桂園項目部的名義向天福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天福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及15日安排材料進場,通知列明了進場材料的名稱、數量、規格,天福公司按照通知要求提供了材料進入碧桂園工地。天福公司按通知要求向碧桂園工地提供了建筑器材。2018年12月19日,周仕波以東陽三建臨澧碧桂園項目部5、6、7、9號樓負責人的名義與天福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以下稱《補充協議2》),天福公司在該協議上加蓋了公章,周仕波在該協議上簽名,東陽三建臨澧公司經理楊金平在該協議擔保人欄內簽字。協議約定,浙江東陽三建臨澧碧桂園項目部5、6、7、9號樓因資金撥付不到位,與天福公司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在2019年1月25日前安排材料款150萬元給天福公司;2、地下室價格按原合同執行,地上按8號樓價格每平米36.5元結算;3、超期每平米每天按0.14元計算,終止時間取5、6、7、9號樓拆架完畢時間的平均天數。2019年2月27日,周仕波代表臨澧碧桂園5、6、7、9號樓,楊金平代表東陽三建臨澧碧桂園項目,張孝平代表天福公司簽訂了一份《內架超期補償租金協議》,協議約定:由于甲方臨澧碧桂園5、6、7、9棟及地下室停工沒工人等原因造成乙方租賃材料延誤歸還,雙方商議合同期內延遲給租金不計利息,內架(指地下室建筑器材使用超期)至2019年3月1日前延期5個月,甲方補償乙方內架超期租金350737元,3月1日合同期滿后租金按2018年12月19日補充協議補償,材料款給付推遲甲方按月息2分支付乙方利息。2019年5月10日,周仕波代表承建方甲方,張孝平代表材料方乙方,簽訂了一份《臨澧碧桂園5、6、7、9號樓結算單》,結算單明確:一、面積5號樓16958平方米,6號樓10306平方米,7號樓10281平方米,9號樓12592平方米,地下室15973平方米;2、合同到期時間2019年3月1日;3、承建方已付天福公司材料款460000元;4、合同期內承建方欠天福公司租金2782943元;5、合同期內承建方應支付內架超期補償350737元;6、合同期外超期的按補充協議執行。2019年11月7日,周仕波與張孝平共同簽字確認,7號樓于2019年11月15日拆架完畢。2019年12月29日,周仕波與張孝平共同簽字確認,6號樓于2019年12月18日拆架完畢。2020年3月15日,周仕波與張孝平共同簽字確認,9號樓于2020年3月20日拆架完畢,5號樓爭取在4月30日前拆架完畢。
至起訴之日止,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分別于2018年9月14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5日、2020年4月3日向天福公司支付租金3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350000元,共計900000元。天福公司亦向東陽三建臨澧公司出具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8年8月18日,升平公司(甲方)與天福公司(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升平公司與東陽三建于2018年3月20日經協商一致就東陽三建總承包施工的臨澧碧桂園一期總承包工程5、6、7、9棟及地下室,達成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簡稱勞務合同),勞務合同約定由甲方提供臨澧碧桂園一期總承包工程5、6、7、9棟及地下室施工所需的鋼管、扣件、竹夾板、安全網、工字鋼、內支撐、卸料平臺等,此費用已包含在勞務分包價款中。現甲方確定由乙方以租賃方式提供5、6、7、9棟及地下室施工所需的鋼管、扣件、竹夾板、安全網、工字鋼、內支撐、卸料平臺等。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由乙方與東陽三建簽訂的購銷合同(簡稱租賃/采購合同)的內容甲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認識可能的風險,甲方自愿承擔所涉及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2、租賃/采購合同中由東陽三建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由甲乙雙方辦理結算,并由甲方向東陽三建提交,經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條款申請,按勞務合同約定在東陽三建向乙方到期支付的勞務合同條款中扣除付款申請書中的金額后,由東陽三建按付款申請的金額付款。
2018年10月20日,東陽三建公司與升平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人(甲方)東陽三建公司將其承包的臨澧碧桂園一期總承包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勞務分包人(乙方)升平公司施工,分包內容為5、6、7、9號樓及地下室工程、裝飾抹灰;分包承包范圍為土建、木工、鋼筋工、腳手架、地下室基礎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模板材料及大型設備租賃,工程承包人不負責工地的所有機械、內外腳手架、腳手架和模板工程項目內輔材及上述勞務分包內容之內的人工、機械租賃費用和臨時用電壹級配電箱外電纜、電線、開關箱及臨時用水各樓層給誰支管安裝及材料;勞務報酬采用固定勞務報酬,為一次性包干,按建筑面積482元/平米計算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20)湘0724民初504號民事判決;
二、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臨澧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常德市鼎城區天福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合同期內租金1401204元,合同期外補償租金2260175.96元,逾期付款違約金432286元,共計4093665.96元;
三、駁回常德市鼎城區天福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的
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210元,由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臨澧分公司負擔37457元,常德市鼎城區天福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負擔127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惠平
人民陪審員段克元
人民陪審員楊述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富勝
書記員劉妮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