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塔星石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坐標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4民初58720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塔星石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坐標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然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志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玉勝到庭參加兩次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被告于2018年承接了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復地金融島二期A2公寓二標段上商品房精裝修工程項目,需向原告采購石材,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3月28日簽訂了《石材供貨合同》(不含安裝),合同編號:ZB-2018-0208-CL-0005。協議約定了合同材料、價款、付款方式、包裝運輸、質量要求及違約等權利義務。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供貨并經被告項目驗收、結算,交付業主使用,2019年6月20日,被告基于項目工地實際需求情況,與原告簽訂了《補充協議》,對項目工地的石材進行補貨,補貨金額初定683873.54元。原告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合同,2019年6月底完成了項目工程的全部供貨,2019年8月,被告向業主方驗收交付使用,此時原告供貨石材總貨款為5032535.05元,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實際付款4090000元,截止目前,尚拖欠原告石材貨款942535.05元。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石材供貨合同》及《補充合同》合法有效,受國家法律保護,各方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遵守并執行。現《復地金融島二期A2公寓二標段精裝修工程》項目己交付業主使用己超過一年之久,被告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據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貨款942535.05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從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的銀行貸款利息:1315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
第一次庭審時,原告增加一項訴訟請求為:被告承擔因逾期付款而導致原告承擔稅務機關罰款的損失6955元。事實與理由為:前期付款100萬的時候先開具了這個發票,但是他付款分三次,中間拖延的時間超過半年,最后稅務機關因為發票已經開具,但是相應的資金都沒有入賬,所以有一筆罰款。第二次庭審時,原告將第一項訴訟請求的利息起算時間由2019年8月1日變更為2019年9月1日,并主張利息計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
被告答辯稱:1.合同第17.5條有約定結算條款,原告并未提交結算所需要的材料,雙方尚未辦理結算,貨款金額尚不確定;2.合同第3.4條約定,剩余5%貨款為質保金、質保期兩年。質保期尚未到期,付款條件未成就;3.合同未約定利息的條款,原告無權主張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算也沒有依據;4.原告供應的石材存在質量問題,被告多次要求原告進行維修更換。但原告卻不予理睬。被告已經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更換,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當從質保金中扣除;5.被告支付的貨款是含稅金額,該部分罰款不應由被告承擔,我方已經支付了409萬元,且納稅是原告的義務,不應轉接給被告。
經審理查明,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雙方于2019年3月28日簽訂了《石材供貨合同》。合同價款含稅總價暫定4348661.51元,適用稅率為13%。第2.3條:當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增補數量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合同額增加時,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否則甲方有權不給乙方辦理入庫手續。第三條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5%預付款,即217433.08元;分批供貨的,貨物到甲方指定現場,經業主驗收合格后次月5號結算,月結確認后20天付當批貨款的70%;全部貨物按期送到甲方指定現場,經業主驗收合格后次月5號結算,結算確認后20天付至結算價的95%;結算價的5%作為質保金,待工程質保期滿后7個工作日憑結算單扣除相關費用后付清。質保期2年,從整體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四條進度要求:開工日期2018年12月16日,竣工日期2019年7月10日。第10.1條:此合同單價原則上為固定單價,乙方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單價。10.3條:本合同數量及金額均為暫定,因施工現場實際需要,甲方有權調整供貨數量,乙方對此無異議,且不追究甲方責任。第10.4.2條:結算付款應具備以下文件:結算單、發票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資料。第10.5條結算:全部貨物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結算申請單,結算申請單需經甲方項目部初審及公司復審后方有效,結算按照甲乙雙方確認實際送貨安裝并驗收合格的產品數量及表中單價進行。第11.3條:保修期為兩年,自業主最終驗收之日起算。保修期內,如因貨物的設計或產品性能不符合要求,或非使用方人為原因的質量問題,則由乙方負責維修或更換。第12.5.2條:如乙方延期交貨應按逾期天數支付違約金,延期在5天以內的,每天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承擔違約金。
2019年6月2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補充協議》載明:一、經雙方充分協商,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增加送貨的數量、產品種類作如下調整(具體詳見附件):本補充協議暫定金額為683873.54元。二、交貨時間:滿足甲方的進度計劃且在2019年7月15日前送貨完畢。
原告提交送貨單14張、結算單11張,共同證明原告履行買賣合同交貨義務。
原告提交催款函、律師函,共同證明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的事實。
原告提交付款憑證11張,總共409萬元,確認被告向原告已經支付409萬元貨款。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告指定的結算對接人吳文嬌結算及金額反饋。經查,微信聊天記錄中12月8日結算吳發送給原告法定代表人一張結算單,打開該結算單顯示的結算金額為4992735.07元。
原告提交增值稅發票10張,證明原告與被告間結算支付事實。
原告提交電子繳稅憑證2張、滯納金截圖一張,擬證明因被告逾期付款導致原告被稅務機關罰款事實。被告質證稱: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并無被告名字,無法證明與被告有關。
2021年3月1日,被告委托大信會計事務所向原告出具《詢證函》,載明被告向原告采購金額4453570.83元(不含稅),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貨款或勞務往來款項834102.37元。
庭審中原告補充陳述稱:1.送貨單數量沒有單價,但合同中約定了單價;2.《詢征函》采購款不含稅的金額是4453570.83元,含稅價就是5032535.05元。欠款金額不含稅價834102.37元,含稅價942535.68元,計算方式為不含稅金額乘以1.13即為含稅金額。
庭審中被告補充陳述稱:1.確認沈辰及吳文嬌為被告公司員工;2.對《詢證函》的金額不認可,對于原告陳述的含稅計算方式認可。
以上事實,有《石材供應合同》《補充協議》、微信聊天記錄、《詢證函》、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發票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坐標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塔星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90908.25元及利息(利息以690908.25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自2020年11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塔星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14466.3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9466.32元,因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本院按規定收取19450元,由被告負擔12522元,由原告負擔6928元,其余16.32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該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李泰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曾舒萍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