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常缽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422民初2406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陜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訴被告常缽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夏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師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常缽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7395.48元、利息984.20元、違約金2890.85元,共計21270.53元;2、本案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30日,被告常缽在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處填寫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卡)申請表,表示自愿遵守信用卡章程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的規定,申請辦理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额I用合約》約定:持卡人常缽未能于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欠款的,利息由交易入賬日起以實際欠款金額計算,至欠款清償之日為止。持卡人常缽未在到期日前還清最低還款額時,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還應按照具體領用合約的約定支付違約金。被告開卡銷售后,并未如約按時還款,原告曾多次催繳。截止2021年6月23日,被告尚需償還原告本金17395.48元、利息984.20元、違約金2890.85元,共計21270.53元,現原告訴至法院,望貴院予以支持。
被告常缽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當庭提交下列證據:1、信用卡申請表一份;2、領用合約一份;3、賬戶信息一份;4、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5、照片一張;6、交易明細一份。證明被告通過信用卡透支17395.48元,到期未清償,利息為984.20元,違約金為2890.85元,共計21270.53元。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被告常缽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處申請辦理卡號為6228100117715137的信用卡一張,信用額度18000元。被告在信用卡申請表中填寫其住宅地址為陜西省咸陽市三原縣城關鎮椽巷10號,并在信用卡申請表上簽字表示“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的信息,愿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彪p方在《領用合約》中約定,持卡人應按照甲方規定,按時償還透支款項、利息、違約金等其他有關費用。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其他相關費用。收取的其他相關費用直接計入乙方使用卡賬戶。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前還清最低還款額時,除支付透支利息外,還須按照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0.05%支付違約金。乙方同意其在甲方信用卡申請表中所填單位及住宅地址、電子郵箱作為訴訟程序環節(包括但不限于一審、二審、再審、重審及執行程序)訴訟材料及函件等相關法律文書或通知的送達地址。如乙方變更其在《信用卡申請表》中記載的聯系方式,應在15日內通知甲方,否則按原聯系方式寄送的均視為送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向被告發放信用卡后,被告使用該卡進行了透支消費,但透支后未能及時償還透支款。截止2021年6月23日,被告累計拖欠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透支款本金17395.48元、利息984.20元、費用2890.85元,共計21270.53元?,F被告信用卡賬戶狀態為費用停計狀態
判決結果
限被告常缽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清償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卡號為6228100117715137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費用共計2127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元減半收取165元,由被告常缽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夏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田敏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