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洋寬商貿有限公司與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汪金商貿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207民初275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洋寬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汪金商貿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洋寬商貿有限公司訴稱:1、判決二被告向原告連帶支付本案票據記載的金額50萬元;2、判決二被告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票據款清償完畢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連帶向原告支付利息(暫截止2021年5月17日利息6382元);3、二被告連帶承擔案件受理費、追索產生的費用等。事實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原告通過背書轉讓,從票據前手被告一唐山市豐南區汪金商貿有限公司受讓票據號碼×××、票據金額50萬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一張,該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為霸州市前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月17日,匯票到期日2021年1月16日,收款人即第一背書人為被告二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之后匯票背書人依次分別為霸州市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霸州市康仙莊志虹建材經營部、被告一唐山市豐南區汪金商貿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為原告。原告受讓匯票后,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被拒付,之后原告在匯票系統上向被告二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追索,被被告二拒絕,票據狀態顯示為拒付追索待清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本案票據糾紛的管轄地在被告一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為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通過該案原告提供訴狀所稱可知其立案依據為霸州市前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而出具原因系其在河北省霸州市工程所產生的工程款項,其后該匯票經過多次背書輾轉由該案原告獲取。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了因票據提示付款時間節點的不同而導致持票人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無論如何無法免除作為出票人及承兌人的霸州市前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付款責任,因前華公司住所地為河北省霸州市,且其出具承兌匯票所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也在河北省霸州市,申請人也已提交追加被告申請書將前華房地產公司追加為本案共同被告,故依據票據法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更為妥當,故提出移送申請,請人民法院批準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軍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董艷杰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