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2民初1165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與被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利源公司)、張永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田靜霆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進出口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童健、被告吉林利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鞠宏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永俠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進出口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吉林利源公司償還截至2020年11月5日的借款本金余額37942105.52元,利息、罰息、復利6538367.66元,以上暫合計44480473.18元,并償還自2020年11月6日直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2.判令進出口銀行依法對吉林利源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證號:遼國用(2012)第0xxxx號)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進出口銀行依法對吉林利源公司提供的機器設備抵押物共計240套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張永俠對吉林利源公司的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張永俠在繼承王民遺產的范圍內,對吉林利源公司的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5.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吉林利源公司、張永俠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2年4月26日,進出口銀行與吉林利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號:2140004232012110605)。約定:吉林利源公司向進出口銀行借款用于軌道交通車體材料深加工項目的擠壓機等設備,進出口銀行授權中國進出口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黑龍江省分行)負責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發放、回收及與貸款管理有關的一切事宜,黑龍江省分行向吉林利源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2億元,貸款期限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5日。黑龍江省分行分別于2012年4月28日、2012年6月26日、2013年5月2日和2013年9月30日向吉林利源公司發放人民幣66570000元、33430000元、60000000元和40000000元。合同約定,貸款利息按日累計,并以實際發生天數在360天的基礎上計算。利息應在每一個付息日付清。按季計收貸款利息。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對逾期未還的部分加收50%的罰息利率,直至借款人全額支付逾期未還的貸款之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利率按季計收復利。如果吉林利源公司違約,進出口銀行可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償還進出口銀行貸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同日,進出口銀行還與吉林利源公司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和《機器設備抵押合同》,約定吉林利源公司同意將土地使用權和機器設備抵押給進出口銀行并均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日,進出口銀行與張永俠、王民簽訂《個人保證合同》約定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進出口銀行與吉林利源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對《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三十六條進行了調整,簽訂《補充協議》對《借款合同》第五條進行變更。現吉林利源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承擔還款責任,已經構成嚴重違約。王民已死亡,其他繼承人聲明放棄遺產繼承,被繼承人王民之妻張永俠應作為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并在繼承王民遺產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吉林利源公司辯稱:同意進出口銀行計算的截至2020年11月5日的債權本金余額,對于利息、罰息和復利數額不認可,進出口銀行對罰息、復利再次計收復利,多計算了230815.09元。對于進出口銀行要求的2020年11月5日之后的罰息復利,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因此吉林利源公司不予認可。因破產程序中不得主張個別清償,故進出口銀行要求對吉林利源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和240套機器設備抵押物優先受償不予認可。
張永俠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進出口銀行提交了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2.房地產抵押合同;3.機器設備抵押合同;4.個人保證合同;5.補充協議3份;6.他項權利證書;7.貸款本息計算表;8.(2019)最高法民終736號民事判決書、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04民初12號民事裁定書、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04執9號執行裁定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執86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
吉林利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4破申6號民事裁定書,(2020)吉04民破10號民事裁定書、吉林利源公司重整計劃、吉林利源公司關于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公告;2.進出口銀行扣款通知書。
張永俠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吉林利源公司對進出口銀行提交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進出口銀行對吉林利源公司提交的證據真實性、證明目的亦認可。本院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將綜合全案事實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吉林利源公司原名稱為吉林利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26日,進出口銀行與吉林利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進口信貸固定資產貸款)》,合同約定,吉林利源公司為進口用于軌道交通車體材料深加工項目的擠壓機等設備,于2012年2月10日與德國西馬克梅爾有限公司等簽訂了進口設備等合同。為融通資金支付商務合同項下的價款及項目的建設、實施,吉林利源公司特向進出口銀行申請進口信貸固定資產貸款。進出口銀行授權黑龍江省分行負責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發放、回收及與貸款管理有關的一切事宜。黑龍江省分行為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發放、回收、監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均視為進出口銀行的行為。
合同約定進出口銀行向吉林利源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2億元,貸款期限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5日。第四條約定,對于人民幣貸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確定。貸款利率每滿一季度確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季度的年利率參照首次放款日的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之后在首次放款日每滿一季度之日參照屆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商業貸款利率確定貸款執行的年利率。第五條約定,對于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季計收貸款利息。第六條約定,貸款利息按日累計,并以實際發生天數在360天的基礎上計算。利息應在每一個付息日付清。第八條約定,如果在本合同項下發生貸款逾期未還,對于人民幣貸款,從貸款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對逾期未還的部分加收50%的罰息,直至借款人全額支付逾期未還的貸款之日。第九條約定,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貸款人對貸款期限內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或被挪用后,改按第八條項下的貸款逾期或挪用的違約利率計收復利。
同日,進出口銀行與吉林利源公司(抵押權人)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合同編號:2140004232012110605DY01)和《機器設備抵押合同》(合同編號:214000232012110605DY02、214000232012110605DY05、214000232012110605DY06),約定吉林利源公司同意將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權證號:遼國用(2012)第XXXX號)和機器設備(見清單)抵押給進出口銀行并均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登記證號:遼他項2012第031號)和動產抵押登記(登記編號:0437開發20130924091,0437開發20130425013,0437開發20120427034)。合同約定,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應向抵押權人償還和支付不超過2億元的本金、該本金產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借款人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同日,進出口銀行與王民簽訂《個人保證合同》(合同編號:2140004232012110605BZ04),合同首部的保證人為王民、張永俠,尾部簽字為王民,無張永俠。《個人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應向貸款人償還和支付的本金(包括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循環使用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借款人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如借款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應付的被擔保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時借款人應付的任何款項)或發生了借款合同項下任何其它的違約事件,保證人應在收到貸款人書面付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無條件地以貸款人要求的方式向貸款人支付該筆被擔保債務。
黑龍江省分行分別于2012年4月28日、2012年6月26日、2013年5月2日和2013年9月30日向吉林利源公司發放人民幣66570000元、33430000元、60000000元和40000000元。
2013年9月17日,進出口銀行(貸款人、抵押權人)與吉林利源公司(借款人、抵押人),王民、張永俠(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將《借款合同》第三十六條調整如下: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采用如下擔保方式:借款人將其所擁有完全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DY01。借款人將項目項下的房產抵押給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DY03。貸款人接受王民、張永俠以全部個人資產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并另行簽訂《個人保證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BZ04。借款人將其所擁有完全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抵押給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DY02。借款人將其所擁有完全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抵押給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DY05。王民、張永俠在《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后進出口銀行(貸款人、抵押權人)與吉林利源公司(借款人、抵押人)、王民、張永俠(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2》,協議約定將《借款合同》第三十六條調整如下: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采用如下擔保方式:借款人將其所擁有完全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DY01。借款人將項目項下的房產抵押給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DY03。貸款人接受王民、張永俠以全部個人資產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并另行簽訂《個人保證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BZ04。借款人將其所擁有完全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抵押給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DY02。借款人將其所擁有完全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抵押給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DY05。借款人將其所擁有完全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抵押給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2140004232012110605DY06。保證人同意對借款合同所作的上述修改,承諾繼續承擔2140004232012110605BZ04號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王民、張永俠在《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2018年3月11日,進出口銀行與吉林利源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對《借款合同》第五條進行變更,約定合同項下的貸款,按年計收貸款利息。
截至2020年11月5日,進出口銀行主張吉林利源公司尚欠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余額37942105.52元,利息、罰息、復利6538367.66元。吉林利源公司主張,進出口銀行計算的復利中包含對罰息和復利計收的復利,如不對罰息和復利計收復利,逾期本金為37942105.52元,逾期利息1146550.46元,罰息5009296.88元,復利151705.22元。進出口銀行不同意該計算方式,但認可如按照該方式計算,尚欠金額與吉林利源公司所述一致。
另查,2020年11月5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4破申6號民事裁定書,受理吉林利源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2020年12月11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4民破10號民事裁定書,批準吉林利源公司重整計劃,終止吉林利源公司重整程序。吉林利源公司重整計劃中債權分類及受償方案部分顯示,其它有財產擔保債權在其對應的擔保財產評估價值范圍內,由被告全額留債展期清償,具體方案如下:①留債期限:6年;②留債利率:按照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準當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0%確定;③還本付息日:每半年清償一部分本金并結息,還本結息日為每年度6月20日和12月20日,如遇還本付息日為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則還本付息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④還本方式:本金一年清償兩次,六年共分十二次清償完畢,第一個兩年每次清償留債總額的5%,合計清償20%;第二個兩年每次清償留債總額的7.5%,合計清償30%;第三個兩年每次清償留債總額的12.5%,合計清償50%。本重整計劃下,2021年視為第一年,之后完整的公歷年度為第二年;⑤擔保方式:留債期間保留原財產擔保關系。本息清償完畢后,債權人應當主動解除對應擔保財產的抵/質押擔保狀態和/或登記。2020年12月31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4民破10-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吉林利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再查,根據(2019)最高法民終736號民事判決書,王民于2019年4月1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妻子張永俠,兒子王建新、王建豐。王建新、王建豐經公證放棄遺產繼承。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認可進出口銀行在被告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未申報債權,亦未補充申報債權
判決結果
一、確認中國進出口銀行對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債權:截至2020年11月5日的本金37942105.52元,逾期利息1146550.46元,罰息5009296.88元,復利151705.22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確定標準);
二、確認中國進出口銀行有權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權證號:遼國用(2012)第XXXX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執行);
三、確認中國進出口銀行有權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240套機器設備抵押物(詳見《機器設備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單)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執行);
四、如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額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義務,且中國進出口銀行對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權證號:遼國用(2012)第XXXX號)和240套機器設備(詳見《機器設備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單)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張永俠在本判決第一項范圍內對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且在繼承王民遺產的范圍內,在本判決第一項范圍內對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張永俠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0元,由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張永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保全費5000元,由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張永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公告費(以實際發生為準),由張永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金融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田靜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冬冬
書記員楊浩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