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2628執17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錦屏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院(2020)黔2628民初1179號民事判決書和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26民終38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4562574.48元及逾期利息,繳納案件受理費24144.60元。因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財產調查措施:
1.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繳款通知書、執行風險告知書等材料,責令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后立即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4562574.48元及逾期利息,繳納案件受理費24144.60元,申請執行費48026元。
2.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8月31日,本院先后四次對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車輛、工商注冊登記在司法網絡進行查詢,經查,被執行人無保險信息,無銀行存款。
3.2021年4月19日,本院到錦屏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錦屏縣有宗地一宗,面積10014.4平方米,產權證號:黔(XXXX)錦屏縣不動產權第XXXXXX號。經現場調查該土地上已建設有錦屏敦寨水廠。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登記有其他不動產。
4.2021年5月7日,本院到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記注冊地凱里市民族風情園B區35號進行調查,被執行人的登記注冊地的物業管理公司證明,被執行人早已搬離該地,已不在園區經營。
5.2021年5月7日,本院到凱里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6.2021年7月2日,經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反饋,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輛車,本院已依法裁定對貴X×××××車輛一輛,貴X×××××車輛一輛進行了查封,但未控制車輛實物,經車輛管理部門查詢貴X×××××車輛一輛已轉出,無法查封。
7.2021年8月4日,本院裁定對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錦屏縣宗,面積10014.4平方米,產權證號:黔(XXXXX)錦屏縣不動產權第XXXXXXX號進行了查封。
8.2021年7月-8月期間,本院先后到錦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了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名冊等信息。經查詢,該公司現法定代表人為龍咸國,股東為錦屏縣金源水務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本院先后又向錦屏縣金源水務投資建設有限公司、錦屏縣水務局和貴州水投水務集團錦屏有限公司有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錦屏敦寨水廠、污水廠因工程未驗收,2017年由縣人民政府委托暫由貴州水投水務集團錦屏有限公司代管運營,但未簽署相關代管運營協議。同時查明,2018年11月27日,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將全部股權轉讓給錦屏縣金源水務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具體轉讓費用至今尚未結算,但股權轉讓費將經由錦屏縣水務局撥付。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同時承諾,公司股權轉讓后,此前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敦寨供排水工程有關的事項均與錦屏縣金源水務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無關。
9.2021年8月4日,本院向錦屏縣水務局送達執行裁定,扣留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款700萬元,但目前暫無款可扣。
10.2021年9月1日,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龍咸國限制高消費。
11.2021年9月3日,本院已將上述財產調查情況和執行措施告知了申請執行人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并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發布懸賞公告、提起自訴等“執行三項”規定,聽取了申請執行人的意見,申請執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對本院查封的土地暫不要求評估處置,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通過本次執行,申請執行人實現的債權為0元,未實現的債權為工程款4562574.48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費24144.60元、申請執行費48026元未繳納
判決結果
終結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26民終381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進行信用懲戒,并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胡先鋒
審判員龍本坤
審判員周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小玲
書記員唐鏵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