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全軍、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0802民初6224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全軍與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湖北公司)、中國華電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科工公司)、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山西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充水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電湖北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光華、侯翩翩、被告華電科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景浩、任斌、被告華電山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浩菲、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友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馬全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判令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6×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日×分之五的標準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時止,計算至2020年8月31日為57.6×元)共217.6×元;被告中國華電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被告中國華電科工集團有限公司(總包方)與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發包方)簽訂了《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麗風電項目土建、安裝合同》后,于2017年將其中的《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分包給了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扣減1%的費用后以12×2元合同價,于2018年1月將其轉包給了原告(借用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資質)施工。簽訂了臨時合同后,原告積極組織材料、人工進場施工。但進場后原告發現材料大幅漲價,且原所有總包、分包合同未列爆破材料費用。故2018年4月18日,在總包方的818會議室,由分包方、總包方與業主共同就材料價差以《會議紀要》的方式達成協議,即在合同原總價基礎上增加15×元,爆破材料費用據實另外增加。原告于是繼續施工。并于2018年8月原告與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通過招標程序后補充簽訂了“hepsec-2018-SBD-SXYH-001”號《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土建、安裝合同-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合同。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只安排了一個工作人員在原告以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名義租用的項目部辦公。
2019年3月24日晚,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突然要求原告退出施工,其理由是另有自己的隊伍施工。原告同意退出,但是要求辦理結算。2019年4月2日,原告與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臨時結算暨終止合同協議書》,約定雙方以10×元的總價作為臨時結算價格,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先行支付10×元用于原告遣散勞務人員,原告移交施工材料及施工資料后支付8×元,剩余款項在項目完工并與業主結算后按照實際分包結算金額支付(即被告結算款扣除1%后的金額)。
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在協議簽訂后要求他人代付了原告10×元。原告的資料員馬杰與被告的現場工作人員江康一起將施工資料移交給了工程總包方中國華電科工集團有限公司,并將相應材料的電子文檔發送到江康的qq郵箱。同時,原告將現場剩余的施工材料、圖紙移交給了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安排的后續施工隊伍。
2019年6月,案涉項目巳經竣工驗收合格并試發電;2019年8月已經正式發電運營。但是經過多次催促,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遲遲不支付應付原告工程款。故起訴,請依法判決!
被告中電湖北公司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答辯:一、原告方并非合同的主體方,不能依據第一被告和第三人向被告承擔權利;二、原告方是否借用被告資質,相關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擔;三、原告退場并不是被告要求其退場,而是他沒有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完成工作進度;四、被告方已經支付完臨時結算的全部款項;五、原告方沒有按照臨時協議的交付資料,視為違約。綜上,原告主體不適格,訴訟請求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
被告華電科工公司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答辯:一、答辯人認為原告與被告湖北電建之間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并非涉案合同的合同主體,且答辯人已按照與被告湖北電建的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故答辯人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責任。
原告不是適格的起訴主體,答辯人與本案原告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原告與被告中電建湖北公司與第三人四川南充水電之間是否有合同關系、合同關系是否真實發生以及是否結算答辯人并不知情,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本案原告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雖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了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況: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但是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系本案工程的總承包方,實際也是分包方,而上述法律所規定的發包人應該嚴格限定為業主單位,不能隨意擴張解釋。所以,答辯人不應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如果實際施工人要主張連帶責任,應當向本案發包人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主張。
二、答辯人按照與被告湖北電建的分包合同的約定已支付工程款13×元,而分包合同金額為129×元,明顯已超付。
2016年12月,答辯人與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簽訂《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E+PC工程總承包協議》;2017年1月5日,答辯人與華電和祥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和祥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由華電和祥公司管理項目,包括負責現場管理各分包單位的執行、付款、結算等工作。2017年7月,答辯人與被告中電建湖北公司簽訂《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合同》(以下簡稱:《35KV集電線路分包合同》),合同金額共129×元。
截至目前,答辯人就《35KV集電線路分包合同》已付款77×元,已收票77×元;通過本項目管理公司華電和祥公司代付本合同工程款共計3×元;通過業主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代付本合同工程款共計19×元;故本合同累積已付款13×元,已收票僅77×元。根據《35KV集電線路分包合同》13.4.4條的約定,進度款付至合同價款的80%時暫停支付,我司明顯已超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欠付被告中電建湖北公司工程款,所以不應在本案中承擔任何責任,特請求人民法院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華電山西公司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答辯:一、從形式或實質方面講,原告與各被告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在案涉工程中的角色、是否對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排他性的權利等,均無法證明,起訴應予駁回。
1、原告自認屬于借用第三人四川南充水電的資質從被告湖北電建處承包取得案涉工程,那么原告并不符合《建工司法解釋一》第26條所規定的“實際施工人”范疇,其起訴應予駁回。
2、如果原告并非借用資質簽訂工程合同的實際施工人,那么其究竟如何取得案涉工程的,在工程中的角色地位又是什么樣的,目前亦無證據能夠證明,其起訴應予駁回。
3、既然農民工工資已得到全部支付,則根據《最高院會議紀要》或相關司法文件的規定,原告并非“實際施工人”,更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來向發包人(被告華電山西能源)主張權利。
4、本案中原告完全能夠向其直接相對方實現權利,在其情況下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方式起訴發包人或總承包人,不符合《建工司法解釋》的初衷,給案涉工程發包人等造成了損害,應予駁回起訴。
5、最高院歷年來反復多次強調,在對實際施工人的認定問題上,要嚴守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中不應突破。
二、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答辯人所主張的債權已屆付款節點,故各被告亦無履行付款責任的義務。
被答辯人據以主張的16×元工程款,其付款節點應當是在其已經履行了剩余施工材料的交接,以及各方與業主完成結算、收到結算款之后。
然而,就現有證據來看,原告并無證據能夠證明上述各項付款節點已經形成或成就,故各被告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三、被答辯人即使是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亦無法證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唯一實際施工人,對相應工程款更不享有排他性的權利。
即使被答辯人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其是否是唯一的實際施工人,還是僅為其中之一,目前無法證明;進一步講,被答辯人是否應當排他的享有相應案涉工程款,還是享有案涉工程的部分工程款,目前更無法證明。根據庭審情況,各被告已經超付原告工程款,答辯人不應承擔其付款責任。故其訴求應予駁回。
原告馬全軍針對其提出的訴請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第一組證據:
1、原告馬全軍身份證復印件;
2、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信用登記信息;
3、中國華電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信用登記信息;
4、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信用登記信息;
5、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信用登記信息。
證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
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土建施工、安裝合同。
證明:原告與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存在建設施工合同關系、雙方存在的權利義務、工程報價等內容,以及發包方為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總包方為中國華電科工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組證據:
1、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
2、2018年5月2日,原告與喬社偉簽訂的《施工協議書》。
證明《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土建、安裝合同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合同系原告借用第三人資質簽訂。
第四組證據:
華電科工公司、中電建湖北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臨時結算暨終止合同協議書、臨時結算清單、交接清單。
證明:2019年4月2日,經結算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應付而未付原告工程款為26×元(結算協議簽訂后已經支付10×元,剩余16×元未付)。原告代表第三人簽訂了終止合同協議書和臨時結算單。而且結算后,原告已經及時向工程資料進行移交。
第五組證據:
2018年4月18日《會議紀要》及附件。
證明:2019年4月2日的“臨時結算”,主要是業主和總承包商可能會調差,會增加工程款,所以才有“按照實際分包結算金額支付”的約定。“臨時結算單”上的數據被告是認可的。原告現放棄可能增加部分。
第六組證據:律師回函。證明:被告中電建湖北公司并沒有依據結算協議支付剩余的第2、3筆款項,總共尚欠工程款本金16×元。
被告中電湖北公司針對原告舉證發表質證意見:對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土建施工、安裝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整個工程第一被告和原告之間沒有任何的合同關系,我們只與第三人存在合同關系;對1、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2、2018年5月2日,原告與喬社偉簽訂的《施工協議書》;與被告中電湖北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真實性不認可,是否借用資質依然不能改變第一被告和第三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事實,所以第一被告和原告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對華電科工公司、中電建湖北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臨時結算暨終止合同協議書、臨時結算清單、交接清單證明內容不認可。被告中電湖北公司已經支付完全部款項,而且合同相對方第三人也沒有提供相應資料。2018年4月18日《會議紀要》及附件與本案無關。對律師回函證明目的不認可。回函正好證明南充公司沒有移交先關資料,第一被告也不欠任何款項;回函指的是本案第三人并非本案原告,律師事務所的受托人也是本案第三人。
被告華電科工公同司被告中電湖北公司的質證意見。
被告華電山西公司針對原告舉證發表質證意見: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土建施工、安裝合同的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我們認為沒有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該證明首先證明與被告華電山西公司無關,而且原告也沒有提交原件,無法核實真實性,該證明不符合證據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證據形式要求,該證據的應該由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簽字。而且借用資質本來就是違反法律規定。同時借用資質不具有本案的起訴主體資格,最高院規定:借用等用于掛靠。與喬社偉的施工協議沒有關聯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具體理由同其他被告質證意見一致。華電科工公司、中電建湖北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臨時結算暨終止合同協議書、臨時結算清單、交接清單的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會議紀要》及附件我們對其合法性與關聯性不認可,因為原告已經放棄對工程價款的調差,與本案無關,而且該紀要沒有做出明確性的結論,從工程規定來講,該紀要不應作為調差依據。律師回函的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該證據與被告華電山西公司無關。而且該回函證明案涉價款沒有到達付款的節點,且該證據與原告也無關。
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對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華電山西公司針對其抗辯舉證:
證據一、付款憑證和委托書。共計13張
序號
付款日期
金額
1
2018年8月13日
1455775.48
2
2018年9月13日
同意工程款扣款說明
4×,受原告委托支付給河南永光
3
2018年9月30日
8×
4
2018年10月9日
2×
5
2018年10月10日
5×
6
2018年10月25日
27×
7
2018年10月26日
2×
8
2018年12月18日
代付款委托書
15×,受原告委托支付給晉城市固誠
9
2018年12月18日
代付款委托書
3×,受原告委托支付給運城大博
10
2018年12月27日
51×
11
2018年12月28日
6×
12
2019年2月1日
代付款委托書
8×,受原告委托支付給運城晨翼
13
2019年2月1日代付農民工工資
7×元,受原告要求直接支付給農民工
合計
8×7
證明目的:《臨時結算暨終止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第一被告已經支付83×元的具體明細組成以及第一被告的付款憑證。
證據二、代付款委托書。證明:2019年2月22日,第三人要求第一被告將20×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晉城市固城威桿桿塔制造有限公司,這筆款項我們已經委托了本案的第二被告進行支付。證明所有的款項加上原告的訴狀中所認可的壹×元,我們已經實際支付了叁×元,超過了民事結算協議中所約定的我們應付款26×元。我公司已經超付4×元。
我們結算應給第三人10×元,我們已付113×元(匯款憑證作證),多付了4×元。
原告馬全軍、被告華電科工公司、被告華電山西公司均表示無異議。
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對被告中電湖北公司2019年2月22日讓我們出的委托書有異議。但委托書的公章是我們單位蓋的。
被告華電科工公司針對其抗辯舉證:
序號
證據名稱
證據來源
證明目的
頁碼
1
《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E+PC工程總承包協議》
答辯人
2016年12月,答辯人與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簽訂《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E+PC工程總承包協議》,作為該項目總承包方承建該項目。
1-148
2
《技術服務合同》
答辯人
2017年1月5日,答辯人與華電和祥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和祥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由華電和祥公司管理項目,包括負責現場管理各分包單位的執行、付款、結算等工作。
149-162
3
《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合同》
答辯人
2017年7月,答辯人與被告湖北電建簽訂《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合同》,合同金額共129×元。
163-248
4
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財務付款憑證
答辯人
證明答辯人就《35KV集電線路分包合同》已付款77×元,已收票77×元。
249-257
5
本項目管理公司華電和祥公司付款憑證
華電和祥公司
證明本項目管理公司華電和祥公司代付本合同工程款共計3×元。
258-297
6
業主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付款憑證
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
證明本業主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代付本合同工程款共計19×元。
298-308
7
付款統計表
答辯人
對證據4、5、6編制統計表,證明本合同累積已付款13×元,已收票僅77×元。
309
原告馬全軍針對被告華電科工公司發表質證意見:承包協議的真實性無異議;技術服務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土建施工安裝合同的真實性、關聯性都無異議;記賬憑證、本項目管理公司華電和祥公司付款憑證;業主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付款憑證;付款統計表不發表質證意見。
被告中電湖北公司對被告華電科工公司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真實性、合法性、證明目的都無異議,但是對于具體的付款金額和發票金額需要財務核實。目前還沒有結算,所以不清楚應付的數額。著重收一下282、283頁代付工程款的函和付款憑證與我們提交的證據與我們一致。
被告華電山西公司對被告華電科工公司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合同》與被告華電山西公司無關,不發表意見;對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財務付款憑證、本項目管理公司華電和祥公司付款憑證、業主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付款憑證、付款統計表無異議。
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對被告華電科工公司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無異議。
被告華電山西公司針對其抗辯提供一下證據:
序序號
證據名稱
證明內容
證據來源
頁碼
證證據一
1、營業執照副本
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提供
1-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證證據二、
1、《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華電運城鹽湖石槽溝9×千瓦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晉發改新能源發【2015】1031號)
1、證明被告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依法發包“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EPC工程”,總承包方為被告中國華電科工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價格為固定總價,5894×元;
2、總承包方被告華電科工的承包范圍包括設備物資采購及建安技術服務工程兩部分;其中案涉工程為建安技術服務中的部分內容;
3、證明除被告華電科工外,被告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與案涉其他原被告無任何合同關系。
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提供
4-7
2、《關于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工程E+PC合同談判結果確定的批復》(中國華電建函【2016】9號)
8
3、《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E+PC工程總承包協議》
9-12
4、《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EPC工程設備物資采購合同》及《補充合同》
13-21
5、《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建筑安裝、技術服務合同》
22-135
原告馬全軍針對被告華電山西公司提供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建筑安裝、技術服務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恰好證明被華電山西公司是該涉案工程的發包方。
被告中電湖北公司、華電科工公司、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對被告華電山西公司提供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認為原告馬全軍提交的馬全軍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信用登記信息;中國華電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信用登記信息;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信用登記信息;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信用登記信息;《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土建施工、安裝合同》;《臨時結算暨終止合同協議書》。被告中電湖北公司提供的付款憑證和委托書、代付款委托書。被告華電科工公司提供的《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E+PC工程總承包協議》;《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合同》原告、及被告、第三人均予以認可。被告華電山西公司提供的《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建筑安裝、技術服務合同》上述證據當事人均予以認可,能夠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
結合本院認定的證據及庭審筆錄,綜合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2月15日,被告華電科工公司與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運城石槽溝風電分公司簽訂了《山西華電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E+PC工程總承包協議》,被告華電山西公司將鹽湖石槽溝9MW風電項目發包給被告華電科工公司約定合同總價6×元。
2017年7月,被告華電科工公司與被告中電湖北公司簽訂《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合同》,被告華電科工公司將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A標段轉包給被告中電湖北公司,約定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總金額為129×元。
2018年8月,被告中電湖北公司與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簽訂《華電山西鹽湖石槽溝90MW風電項目土建施工、安裝合同》,被告中電湖北公司將案涉項目轉包給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
2019年4月2日,被告中電湖北公司與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簽訂《臨時結算暨終止合同協議書》,約定:雙方以10×元的總價作為臨時結算價格,被告中電湖北公司先行支付10×元用于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遣散勞務人員,移交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施工材料及施工資料后支付8×元,剩余款項在項目完工并與業主結算后按照實際分包結算金額支付。
同時查明,截止目前,被告中電湖北公司向第三人南充水電公司共計付款已付113×元。
同時查明,被告中電湖北公司曾用名為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馬全軍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元,依法退還原告馬全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民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段雅茜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