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391民初1925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戴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戴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01900元,違約金20000元(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貨款76899.58元,違約金2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簽訂設備買賣合同,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推諉拒絕還款。后經原、被告協商雙方達成還款計劃,但被告仍然拒絕全面履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戴斌未到庭參加訴訟,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如下:被告多次請求與原告核對賬目,因各種原因未能實現。被告與原告分別于2020年與2021年達成解決此案糾紛等賬目問題的書面及口頭協議,但是因被告目前經營狀況極其困難,未按照以上達成的協議還清此案欠款。現被告請求法院給予一定時間,被告愿意在2021年8月30日前還清此案欠款,并請求法院和原告能免除被告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9日,原告(出賣人)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買受人)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1309190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兩臺壓路機出售給買受人,總金額為81.08萬元;2017年10月11日,原告(出賣人)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買受人)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1309193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將一臺壓路機出售給買受人,總金額為40.54萬元;2017年10月19日,原告(出賣人)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買受人)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1309197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兩臺壓路機出售給買受人,總金額為83.57萬元;后,原告按照上述約定交付了壓路機,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費用。2020年3月17日,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書,上載明:“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尚欠貴公司設備貨款十貳萬陸仟玖佰元,承諾在2020年4月至9月份付清,每月付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整。如不能按約回款,貴公司按此約定追收貳萬元違約金。戴斌對上述還款承擔擔保責任,擔保期限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由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落款為:“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承諾人:戴斌”。庭審中,原告自認被告出具該還款計劃書后又償還了部分款項,目前尚欠原告貨款76899.58元,涉案的壓路機原告未收回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貨款76899.58元,違約金20000元;
二、被告戴斌對上述貨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清償后向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2738元,保全費1120元,由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侯希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敏
書記員黃晏慈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