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建飛、陶維等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3民初1041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姜建飛與被告陶維、北京新儒智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儒智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建飛及被告新儒智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到庭參與訴訟,被告陶維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姜建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陶維、新儒智源公司連帶支付原告姜建飛勞務報酬82000元;2.判令被告陶維、新儒智源公司連帶支付原告姜建飛逾期付款期間的違約金12300元(按年利率5%的標準計算3年);3.由被告陶維、新儒智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后在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陶維支付原告姜建飛勞務報酬82000元;2.判令被告陶維支付原告姜建飛逾期付款期間的違約金12300元(按年利率5%的標準計算至2020年11月1日止);3.由被告陶維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姜建飛經人介紹聯系陶維,為陶維在湖南省懷化市溆浦縣圣達學校進行21萬冊圖書加工,十余人歷時1個月完成加工后共計95000元,已付13000元,剩余82000元未付。按照合同要求,陶維應在一個月后付清余款,但陶維在一個月后以各種理由拖欠余款長達三年,現陶維已將姜建飛電話拉黑,姜建飛無法聯系陶維。
被告新儒智源公司辯稱:1.本案系姜建飛與吳秋玲、陶維之間的合同糾紛,《圖書編目加工收款合同》甲方為“吳秋玲”而非新儒智源公司,姜建飛應向合同相對方吳秋玲、陶維主張權利,姜建飛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本案合同履行、款項支付及結算與新儒智源公司有關。姜建飛認可吳秋玲、陶維是加工合同的簽訂方,且姜建飛從未向新儒智源公司主張權利,新儒智源公司不是適格被告。2.新儒智源公司項目經理向陶維支付了110.9405萬元設備采購款,陶維與案外人陶繼鵬一起從新儒智源公司發包人溆浦財富投資有限公司處截留了314萬元,新儒智源公司亦因陶維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新儒智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中標溆浦財富投資有限公司溆浦縣圣達學校圖書及相關設備采購項目后,財務將項目第一筆款項中的110萬余元轉給項目經理尹朝波負責采購項目所需的家具、設備等,項目經理尹朝波又于2017年8月將110.9405萬元轉賬給陶維用于采購,新儒智源公司與陶維無法律關系,且2017年陶維與案外人陶繼鵬私刻新儒智源公司公章偽造委托收款函或借條的形式從溆浦財富公司截留了本應付新儒智源公司款項314萬元,其違法行為已使新儒智源公司遭受了巨大經濟損失,新儒智源公司會保留追索的權利。
被告陶維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7月31日,新儒智源公司中標溆浦縣圣達學校圖書及相關設備采購項目并任命公司員工尹朝波為項目經理,后尹朝波向陶維支付款項以完成設備采購事宜。2017年10月29日,“吳秋玲”(甲方)與“小姜加工團隊”(乙方)簽訂《圖書編目加工收款合同》,約定乙方承接甲方圖書編目加工項目,內容包括整理、貼條形碼、錄入系統、打印書標、蓋章、保護膜、分類、上架等加工;合同總價款9.5萬元,圖書編目加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支付總價款100%;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當拒付理由的除外)應按照逾期金額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姜建飛在合同尾部“乙方”處簽名確認并備注“已收三仟元”。合同簽訂后,姜建飛即開始組織人員進行圖書編目加工工作。2018年1月5日,吳秋玲賬號通過銀行轉賬向姜建飛支付了1萬元。上述加工任務完成后,陶維未按時向姜建飛支付剩余加工款,姜建飛于2019年4月29日開始向陶維電話號碼13873132909發送短信催款,陶維以尚未結款、仍需對賬及需扣除返工費用為由拒付余款。2019年12月19日,姜建飛向陶維發送了其本人的身份證照片催款,陶維當日回復“先把帳對好!估計元月10左右沒問題”,后其又于2020年1月9日發短信給姜建飛“你把我給你的條拍個照發過來吧。”姜建飛于同日將其與吳秋玲簽訂的《圖書編目加工收款合同》拍照發送給陶維。此后,陶維又數次以尚未回款為由拒付余款,其于2020年1月23日發送短信稱“今年款應該是回不來了,只能年后再跟你結款了。現在我的車都抵押出去了,見諒”,于2020年3月10日稱“5月份吧,因疫情都沒收入”,于2020年5月8日稱“有款回,即會逐步給你付的”,于2020年10月31日稱“只能到11月底,我從別的地方想辦法給你解決吧”。2020年11月6日,姜建飛向提起本案訴訟。在本案庭審中,姜建飛自述其系應陶維的要求與吳秋玲簽訂的《圖書編目加工收款合同》,合同相對方亦應為陶維,其與新儒智源公司并無合同關系,其不要求新儒智源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陶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姜建飛支付勞務款82000元及違約金3337元;
二、駁回原告姜建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079元,由被告陶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董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嚴梓豪
代理書記員蔡資俐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