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東煤建筑基礎工程公司、長春市第四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恢復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0104執恢50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吉林東煤建筑基礎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長春市第四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長春華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朝民經初字第2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四建公司給付原告東煤公司工程款本金231066元及利息;二、原、被告其它之訴請求予以駁回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實施了如下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2、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3、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土地使用權、等進行了查詢,未查詢到可供執行財產。
本案執行標的為231066元及利息,執行到位0元
判決結果
終結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朝民經初字第220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孫偉超
審判員鄭青春
審判員王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佳萍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