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朝陽市政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猛等其他案由財產保全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0104執保2376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執行的長春市朝陽市政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張猛、田巍、徐忠坤、潘鵬其他案由一案,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787號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元及利息、遲延履行利息、執行費;或凍結被執行人名下價值元投資權益、股權、預期收益或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邢子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佳萍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