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宗勇、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24民初1116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宗勇與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信達公司)、山東泰洋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洋樹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訴訟過程中,科信達公司、泰洋樹公司申請追加任建民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經征詢原告江宗勇的意見,江宗勇不同意追加任建民為本案被告。鑒于任建民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查清本案事實,本院追加任建民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延長審限一個月。本院分別于2021年5月11日、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江宗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燕,被告科信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可,被告泰洋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莊保葳,第三人任建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宗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科信達公司支付工程款2197699.18元及利息(自工程完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泰洋樹公司在欠付科信達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訴責保險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江宗勇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61699.18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泰洋樹公司在欠付科信達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事實和理由:2016年,科信達公司承建了泰洋樹公司的公寓樓、研發樓、培訓中心工程。2016年10月1日,科信達公司將培訓中心工程分包給江宗勇,雙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后,江宗勇履行了約定內容,但被告至今未有支付工程款。現江宗勇訴至法院,訴求同前。
被告科信達公司辯稱,江宗勇的起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對科信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泰洋樹公司辯稱,同科信達公司的答辯意見。
第三人任建民述稱,本案工程目前并沒有完工,合同約定撥款方式為工程竣工后款項付清。江宗勇主張的數額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泰洋樹公司將其位于平陰縣安城鎮東土寨村東部產業新城內的綜合樓、公寓樓、培訓中心工程發包給科信達公司施工。任建民(總包人、甲方)與江宗勇(承包人、乙方)于2016年10月1日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約定:工程概況為泰洋樹公司培訓中心項目,建筑面積為1037.76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圍按建設單位及甲方落實的清單投標造價文件中各分項內容(鋼架頂除外);合同價款執行建筑單位及甲方簽訂的培訓中心工程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現有不合理的單價,可與甲方一起找建設單位調整;撥款方式為工程進度撥款,工程竣工后全部付清乙方工程款;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乙方按本工程總造價的5%上交給甲方作為甲方管理費。任建民在合同尾部甲方處簽字、捺印,江宗勇在乙方處簽字、捺印。
2.施工單位科信達公司、監理單位山東省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濟西分公司共同簽署泰洋樹培訓中心已完成工程量清單一份,主要載明:泰洋樹培訓中心建筑工程項目包括平整場地、挖土方、土石方回填、墊層、現澆混凝土等項目,預埋安裝工程項目包括電氣配管、小電器等項目。科信達公司在該工程量清單封面以及內頁分別加蓋該公司公章,監理單位在該工程量清單封面加蓋該公司公章,并由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在每頁簽字,江宗勇在該清單封面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處簽字。
3.江宗勇向本院提交由山東科信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一份,主要載明:高俊海系山東科信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任建民為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單位名義參加泰洋樹公司興建的公寓、研發樓、培訓中心及展廳項目的工程活動,全權負責該項目進度結算與支付、現場管理等與工程相關的一切事宜,并由我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建民在庭審中認可因辦理施工許可證需要,科信達公司曾向其出具過一份《授權委托書》;江宗勇所提交的該《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系在泰洋樹公司與科信達公司簽訂的一份合同里復印的。
4.山東科信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濟南市濟陽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將公司名稱變更為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5.山東中天建華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建華公司)為泰洋樹公司的綜合樓、公寓樓、培訓中心及展廳工程出具審計報告一份,其中培訓中心土建工程價款為2304842.87元,安裝工程價款為65179.69元,合計2370022.56元。
6.平陰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委托山東建大工程鑒定加固研究院對泰洋樹培訓中心項目基礎及主體結構進行鑒定。山東建大工程鑒定加固研究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經處理后,原泰洋樹培訓中心項目基礎及主體結構在原設計荷載及原設計用途下,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在后續使用過程中,未經技術鑒定或設計許可,不得擅自改變結構布置、使用用途及環境,并加強維護和檢查。
7.濟南平陰園區產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甲方)、泰洋樹公司(乙方)、科信達公司(丙方)、山東平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丁方)于2021年1月26日簽訂《泰洋樹項目資產及遺留問題處置協議》,主要載明:2017年山東瑞浦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的泰洋樹公司資金鏈斷裂,造成拖欠上百名民工工資,泰洋樹項目土地及展示廳、研發樓等資產閑置。為盤活上述閑置資產,切實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化解社會不穩定因素,依據平陰縣政府相關會議紀要精神,甲乙丙丁四方經充分協商,就資產處置及相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資產處置的背景”載明:2015年5月份,泰洋樹公司作為平陰縣招商引資企業,入駐平陰縣東部產業新城,由該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實施泰洋樹項目。2016年9月份,該項目開工建設,科信達公司承攬并完成了公寓樓、研發樓及培訓中心的主體部分施工及產品展示中心地下室部分的施工。原有車間內外部地面及廠區綠化、主要道路以及其他輔助項目,由泰洋樹公司及瑞浦集團以零星工程形式另行發包建設。2017年6月份,泰洋樹公司及瑞浦集團資金鏈斷裂,后續建設隨之停滯至今。2020年1月16日,縣政府專題研究泰洋樹項目歷史遺留及后續建設事項有關問題。按照會議安排,委托第三方對泰洋樹項目工程質量鑒定。2020年3月27日,山東建大工程鑒定加固研究院出具《原泰洋樹培訓中心項目基礎及主體結構鑒定報告》,認定該項目工程質量“經處理后,滿足原設計荷載及原設計用途下安全使用要求”。第二條“資產處置及付款的相關約定”之“資產處置及總價”約定:濟南平陰園區產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平陰縣審計局審定的泰洋樹項目工程結算審定值16195266.79元,作為收購泰洋樹公司項目工程的金額,由甲方支付給丙方科信達公司12134977.51元,甲方支付給乙方泰洋樹公司4060289.28元。
8.訴訟過程中,任建民自行委托中天建華公司于2021年7月出具《平陰泰洋樹培訓中心工程結算編制報告書》一份,主要載明:結合科信達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明細表,對中天建華公司結算報告中關于培訓中心部分進行核算,扣除混凝土材料費及泵送費用、所有規費后,該工程造價為1433940.37元。本院經審查認為,因該報告書系由第三人任建民自行委托審計機構作出的,未經江宗勇及其他當事人同意,且該報告書記載的工程造價,與平陰縣審計局委托中天建華公司作出的審定報告記載的泰洋樹培訓中心工程價款數額不一致。因此,對該份工程結算編制報告書本院不予采信。
9.江宗勇為申請財產保全,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訴訟責任保險一份,支付保險費2200元。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庭審陳述,以及江宗勇提交的合同、工程結算審定報告、鑒定報告,以及任建民提交的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簽證單、處置協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江宗勇欠付工程款2051814.22元;
二、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江宗勇逾期付款利息:以2051814.22元為基數,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
三、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江宗勇因申請財產保全支付的訴訟責任保險費2200元;
四、駁回原告江宗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191元,由原告江宗勇負擔631元,被告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560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原告江宗勇負擔259元,被告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7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安自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卡利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