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9民終242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濟寧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通公司)、第三人華能濟寧運河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寧發電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魯0983民初61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錦興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檢測費36160元及相應利息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本案一審訴訟中,上訴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存放于第三人處的關鍵證據(案涉X射線檢測報告等),而申請一審法院給予調取,上訴人于2020年12月28日給一審法院郵寄調查證據申請書,但一審法院未給予調取的,在實質上違反了法定程序,屬于審理程序明顯不當,導致本案事實無法查清。綜上所述,為維護自身的正當合法權益,上訴人申請二審法院依法向第三人調取案涉X射線檢測報告等關鍵證據,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益通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無事實和理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寧發電公司未陳述意見。
錦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益通公司支付原告檢測費36160元,利息損失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益通公司委托原告完成華能濟寧運河發電有限公司5、6號煙囪太鋼復合板的無損檢測工作。第二條檢測方法:采用超聲檢測Ⅰ級合格,滲透檢測Ⅰ級合格、X射線檢測Ⅱ級合格。第三條檢測費:工程檢測費(含人工費、材料費)超聲波和滲透檢測費共40000元(含30張X射線檢測),另射線檢測費30元/張結算,檢測費用根據實際工作量結算。第四條付款方式檢測協議簽訂后,檢測人員進入現場預支10000元作為前期準備費用,鈦鋼復合板安裝60%支付10000元工程進度款,工程結束出具完整有效的檢測報告付清全額檢測費。第五條益通公司責任:益通公司焊接技術人員配合檢測人員確定檢測位置、編號。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組織人員前往華能濟寧運河發電有限公司5、6號煙囪現場進行超聲波檢測、滲透檢測并出具了超聲波和滲透檢測的檢測報告。被告益通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15日支付5000元,2018年2月14日支付15000元,2018年11月4日支付10000元,2019年2月4日支付5000元,合計共支付檢測費45000元。庭審時,原告代理人稱拍攝的X射線片子交給第三人了,證人孟某稱片子交給了李勇了。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委托原告承擔濟寧華能運河發電有限公司5、6號煙囪鈦鋼復合板的無損檢測工作,根據合同的內容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華能濟寧運河發電有限公司5、6號煙囪超聲波檢測、滲透檢測雙方沒有爭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X射線檢測,原告主張X射線檢測實際拍片1372張,被告對檢測報告、有無拍攝的片子及拍攝片子的數量、地點均有異議,稱未收到原告提交的X射線檢測報告及檢測的片子。原告代理人及證人對片子的去向陳述相互矛盾,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向被告交付檢測報告及片子,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拍攝了1372張片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檢測費36160元,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濟寧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2元由原告濟寧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提交兩份證據:證據一、上訴人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前往原審第三人處調查拍攝的相關照片7張;證據二、濟寧發電公司生產管理部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以上兩份證據證明上訴人已經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將爭議的X射線檢測報告出具并在原審第三人處存檔,證明了上訴人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被上訴人應當按照檢測報告記載的1262張,按照每張30元的金額支付上訴人檢測費用。被上訴人質證稱,對證據一,上訴人所謂檢測報告不能證實其在第三人處所拍攝的目的;對于證據二無法確定真實性,首先從證據形式要件來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形式的相關要求,加蓋的印章是生產管理部的章,并非是第三人行政章,出具證據應當由出具人簽字,但該情況說明并沒有出具人的簽字,因此以上證據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為查明本案事實,本院向原審第三人濟寧發電公司了解、核實有關案件情況,濟寧發電公司法律事務辦公室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出具說明一份,說明內容為:經查詢,華能濟寧運河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廠”)檔案室存有“#5、6號爐煙囪防腐改造工程”2017年10月20日濟寧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煙囪鋼內筒X射線檢測報告,報告內顯示有1262張X射線拍片記錄(以下簡稱“片子”);有2017年10月20日煙囪鋼內筒、導流板、煙道滲透檢測報告一份;2017年10月20日煙囪鋼內筒超聲波檢測報告一份。經詢問,電廠現鍋爐專工李中仕稱:“按規定片子歸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留存,電廠只留存檢測報告。已離職的原鍋爐專工王勇是否全部查看片子不清楚。”電廠現金屬專工劉青稱:“我當時抽查了部分重要的片子。找到相關合同,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是達華集團北京中達聯咨詢有限公司,也可詢問該監理公司。”特此說明。
上訴人錦興公司對該說明質證稱,該說明足以證明上訴人出具了X射線檢測報告(顯示拍攝了1262張片子),第三人也抽查了部分重要片子,使用了該報告并保存在檔案室。結合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是承包關系,而上訴人是從被上訴人承接的檢測項目,此前被上訴人也稱收到過X射線檢測片子,卻否認收到這些X射線片子和報告,其否認的陳述不足為信。實際上,上訴人是把相關X射線片子和X射線檢測報告交被上訴人,由其轉給第三人的。上訴人認為拍攝X射線片子只是個檢測手段和過程,最終以X射線檢測報告記載為準。綜上所述,上訴人出具了X射線檢測報告及拍攝了1262張片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檢測合同已實際履行,被上訴人應據實支付上訴人檢測費。
被上訴人益通公司對該說明質證稱,一、濟寧發電公司沒有留存涉案片子的事實;二、雖然X射線檢測報告內顯示有涉案片子的記錄,但該報告是上訴人制作的,而且沒有任何旁證證實涉案片子的存在,所以,僅憑檢測報告不能證實涉案片子存在的事實;三、根據鍋爐專工李中仕涉案片子由上訴人留存的說法,本案自一審到現在,上訴人均沒有向一審及二審法院出示過涉案片子;四、再看金屬專工劉青的說法,他說他當時抽查了部分重要片子,所謂重要片子就是雙方簽訂的合同內的33張片子;五、一審法庭調查時,原告代理人稱,把涉案片子交給了被告的工地負責人,而其申請出庭的證人孟某卻稱,把涉案片子交給了濟寧發電公司,二者之間自相矛盾。據了解,證人孟某并非上訴人職員,涉案業務是孟某借用上訴人資質所為,孟某才是真正的原告,根據濟寧發電公司出具的“說明”,結合孟某的證言,只能得出,涉案片子根本不存在這一事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照片及濟寧發電公司生產管理部出具的說明與濟寧發電公司法律事務辦公室向本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魯0983民初6114號民事判決;
二、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濟寧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X射線檢測費用32860元及利息損失(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12月4日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濟寧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52元,由濟寧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負擔25元,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負擔32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04元,由濟寧錦興檢測試驗有限公司負擔50元,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負擔65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畢經綸
審判員李瑩
審判員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建果
書記員王琳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