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錦州鑫豐裝卸服務有限公司等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7民終2471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錦州鑫豐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791民初6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遼0719民初689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改判上訴人支付欠款4087200元及利息,利息損失從2020年7月1日起以40872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計算至被告全部給付之日。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上訴人支付欠款4087200元及利息,利息損失從2020年7月1日起以4087200元為基數(shù),按三年期存款利率2.75%計算至被告全部給付之日止。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支付方式與雙方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書》約定內(nèi)容相悖。具體理由如下:2019年11月1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第三條約定:“本協(xié)議簽訂后,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甲方)應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還款,如期逾期還款,原告有權(quán)要求被告按照約定如數(shù)歸還協(xié)議約定應還款項,并有權(quán)追索逾期利息,雙方約定逾期利息按照存款基準利率計算”。上訴人認為,該約定表明上訴人對支付利息時間的起算點為2020年7月1日,至今不到1年,故判決逾期利息應按照同期銀行存款1年期利率1.5%計算,原審判決按三年期存款利率2.75%計算方式支付被上訴人。這顯然違背了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議約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糾正。綜上,本案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所做出的部分判決結(jié)果為錯誤,應予以改判。
錦州鑫豐裝卸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述稱,同意上訴人的意見。
錦州鑫豐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欠款408.72萬元,逾期利息13萬元(從2020年1月24日起按同期存款年利率2.75%計算至起訴日為13萬元,要求計算至被告給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和因財產(chǎn)保全提供擔保支付的保險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為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做吊裝工作多年,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至2019年11月19日累計為513.72萬元。2019年12月20日雙方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由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分七批還款,約定內(nèi)容如下:一、“2020年1月24日前最低還款額為50萬元,2020年6月30日前最低還款額為75萬元,2021年2月21日前最低還款額為75萬元,2021年6月30日前最低還款額為70萬元,2022年2月1日前最低還款額為80萬元,2022年6月30日前最低還款額為80萬元,余款83.72萬元于2023年1月21日前還清”;三、“本協(xié)議簽訂后,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甲方)應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還款,如其逾期還款,原告有權(quán)要求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按照約定如數(shù)歸還協(xié)議約定應還款項,并有權(quán)追索逾期利息,雙方約定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還款協(xié)議書》簽訂后,至原告起訴前,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償還原告欠款105萬元,余款未付。
一審法院另查,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建筑公司系由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公司獨資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就其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與原告達成了《還款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應按《還款協(xié)議書》的約定全部履行合同義務。但本案中,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在履行完第一次還款義務后未能按約定時間履行第二次、第三次的還款義務,其以其行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構(gòu)成預期違約,原告可以在雙方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承擔全部的還款責任,同時被告理應承擔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違約責任。基于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履行了第一筆款項的付款義務,其對《還款協(xié)議書》的違約系從第二筆款項的付款義務開始,且雙方在《還款協(xié)議書》中并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故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應從2020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直至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全部給付之日止,原告主張的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三年期存款利率,原告主張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系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建筑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gòu),其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先以其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部分由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建筑公司承擔。關(guān)于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公司應否對其他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中鐵上海工程局建筑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jù)公司法關(guān)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建筑公司只有不能證明其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建筑公司提供了其經(jīng)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2019年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guān)的財務報表,該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建筑公司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chǎn)獨立于其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故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公司對其他二被告不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為申請財產(chǎn)保全向法院提供的擔保因而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應由被告負擔問題,基于該費用并非必需發(fā)生,原告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錦州鑫豐裝卸服務有限公司欠款40872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從2020年7月1日起以40872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75%計算至被告全部給付之日止;二、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條中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的付款金額承擔補充償還責任;三、駁回原告錦州鑫豐裝卸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53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5538元,由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負擔,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補充償還責任。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40538元,被上訴人錦州鑫豐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已經(jīng)預交,由上訴人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繳納40538元,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原審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補充償還責任。二審案件受理費3110元,上訴人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已預交40538元,由上訴人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制造安裝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鐘鳴
審判員安劍凌
審判員韓曉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范宇文
書記員李丹妮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