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云、熊成分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523民初189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江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云、熊成分、彭良云、薛云海、何小兵、閆永兵、周德均、劉躍付、梁祖均、萬從舉、楊正賢與被告趙思成、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云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正南,原告周德均,原告熊成分、彭良云、薛云海、何小兵、閆永兵、周德均、劉躍付、梁祖均、萬從舉、楊正賢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被告趙思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福安,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張?zhí)斐傻酵⒓恿嗽V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云、熊成分、彭良云、薛云海、何小兵、閆永兵、周德均、劉躍付、梁祖均、萬從舉、楊正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務欠款29550元(劉云3800元、熊成分2850元、彭良云4500元、薛云海2200元、何小兵2340元、閆永兵2160元、周德均2250元、劉躍付2400元、梁祖均2850元、萬從舉1500元、楊正賢2400元),并按月息0.5%計算資金占用利息3000元;2、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催款產生的差旅費損失1600元;3、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被告華中建司將自己承包的江安縣農網升級改造工程的部分勞務分包給被告趙思成,被告趙思成分包后因缺人便喊其雇請的現場施工班組長原告劉云幫忙找人干活,原告劉云幫被告雇請其他原告到被告處的留耕村、宋家廟工地干活,約定了報酬。原告完成工程后與被告趙思成結算,確認應付數額后,被告趙思成讓原告劉云制作了工資表,并承諾于2018年12月30日前發(fā)放,期滿未付經原告催收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遂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趙思成答辯稱:1、被告趙思成與各原告不存在勞務關系,也不認識大部分原告,沒有組織過原告施工,系原告劉云混淆是非;2、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被告華中建司承包的江安縣農網升級改造工程,分包給伍連貴,伍連貴又將夕佳山段地面工程轉包給原告劉云,經伍連貴介紹,劉云找趙思成幫他找人干活,按計件工資,趙思成組織十余人為劉云干活后,劉云結算后無錢支付趙思成,向趙思成出具36000元欠條,經起訴、申請執(zhí)行,劉云至今未完全履行;3、劉云出具的欠條上已自認系華中建司9標段現場負責人的事實,足見劉云才是工程真正分包人,十名原告并非趙思成所雇,趙思成也從未要劉云代制工資表,或與劉云結算。
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華中建司從承建方宜賓遠能電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安分公司承攬2015年低壓臺區(qū)整治9標段項目,分包給勞務分包人伍連貴,對伍連貴與被告趙思成關系不清楚,也不清楚原告劉云;2、2019年1月,華中建司已就伍連貴分包的2015年低壓臺區(qū)整治9標段項目結算,并將全部工程勞務款83650元付至原告劉云賬戶,劉云、趙思成均簽名捺印確認;3、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原告為了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準入工牌、劉云制作的考勤表及工資表、村委會證明等,被告趙思成提交的劉云于2016年8月1日出具的欠條復印件、江安縣人民法院(2020)川1523民初130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華中建司提交的宜賓遠能電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安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專用回單、銀行交易詳細信息、收據等,證人陳某、萬某、向某、趙某當庭證言,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承建江安縣農網升級改造部分工程的宜賓遠能電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安分公司,將其中2015年低壓臺區(qū)整治9標段項目交由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攬,華中建司又將部分勞務進行分包。關于勞務分包情況,原告劉云自述,華中建司將其中部分工程勞務(花生坡)分包給伍連貴,部分工程勞務(宋家廟)分包給趙思成,趙思成分包該部分后雇請原告劉云作為施工班組長幫忙找人干活,雇請了其余十原告,結算勞務報酬后,趙思成讓原告劉云制作了工資表并對此認可,卻至今未付款,為此申請了證人陳某、萬某出庭作證,擬證明曾聽到趙思成口述認可劉云制作的工資表,但劉云提供的工資表、考勤表僅劉云簽字捺印,無趙思成、華中建司簽字或蓋章。被告趙思成則自述,華中建司將2015年低壓臺區(qū)整治9標段項目勞務分包給伍連貴,伍連貴又轉包給原告劉云,劉云雇請趙思成找人干活,按計件工資,趙思成組織十余人為劉云干活后,劉云結算后無錢支付趙思成,于2016年8月1日向趙思成出具36000元欠條,經起訴、申請執(zhí)行,劉云至今未完全履行,劉云出具的欠條上自認“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9標段現場負責人”的事實,劉云才是工程勞務分包人,趙思成與劉云自雇的十原告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為此提交了劉云出具的欠條復印件、江安縣人民法院(2020)川1523民初1308號民事判決書,并申請了證人向某、趙某出庭作證。被告華中建司則自述,華中建司將該工程勞務分包給了伍連貴,不存在同時又分包給趙思成的情形,伍連貴分包部分,劉云與趙思成各雇工人參與實施,對伍連貴、劉云、趙思成三者間分包關系不清楚,2019年1月結算時,已將全部工程勞務款83650元付至原告劉云賬戶,劉云、趙思成均簽名捺印確認,沒有其它未付工程勞務款。原告周德均則自述,自己接受劉云安排工作內容和勞務報酬,參與了相關工程勞務,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報酬由劉云發(fā)放,向劉云追索勞務報酬,對劉云、趙思成等之間爭議事宜不清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云、熊成分、彭良云、薛云海、何小兵、閆永兵、周德均、劉躍付、梁祖均、萬從舉、楊正賢本案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7元,由原告劉云、熊成分、彭良云、薛云海、何小兵、閆永兵、周德均、劉躍付、梁祖均、萬從舉、楊正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林琴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