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顯清、陳明剛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民終6187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龍顯清因與被上訴人陳明剛、秦飛以及原審被告貴州六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廣公司”)、羅春傲、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四局”)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43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顯清上訴請求: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20)黔0330民初4361號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陳明剛稱為秦飛、羅春傲班組工人,但一審時被上訴人秦飛未到庭,故無法確認是否屬實;同時一審被告羅春傲提供的書面答辯狀中未對被上訴人陳明剛所述情況予以認可。縣勞動監察部門所存秦飛班組民工工資表中并無被上訴人陳明剛的名字,在直接證據缺失情況下即認定上訴人及六廣公司拖欠被上訴人陳明剛勞動報酬顯然證據不足。2.上訴人及六廣公司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秦飛班組所有工人工資均已支付至秦飛處,且秦飛以書面形式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并承諾若有工人討薪情況由其承擔全部責任,若陳明剛所述務工、欠薪情況屬實,也應由秦飛承擔支付責任。
陳明剛、秦飛二審未答辯。
六廣公司、羅春傲、中建四局二審未發表陳述意見。
陳明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決龍顯清、秦飛、六廣公司、羅春傲、中建四局一次性支付6428.00元勞動報酬給陳明剛;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龍顯清、秦飛、六廣公司、羅春傲、中建四局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龍顯清于2016年3月左右聘請張開文(又名張凱文)、譚蒼海、黎永洪等人組建“習水通村硬化路項目部二郎工區”后,項目部管理人員又聯系本地民工或各自熟識的人員為施工班組長,由班組長又雇請民工到工地做工,項目部與班組長按完成工程的方量進行結算,工程款支付給班組長,班組長領到工程款后再支付給工人,班組長也與工人一起實際參與勞動。之后各班組長分別帶領民工進入施工現場做工,陳明剛系秦飛班組民工,到二郎工區做工,經黎永洪、溧蒼海確認,陳明剛做工后還有6428.00元勞動報酬未領取。中建四局與六廣公司于2016年7月1日簽訂《遵義市“十三五”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服務ZY2標段二郎鄉農村撤并建制村硬化路勞務分包合同》,該合同第9條約定:“9、保證金。9.1、本工程保證金總額為人民幣柒拾柒萬(¥:770000元),該保證金包含簽約保證金、農民工資發放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其保證金比例分別為5%、45%和50%。本工程只有在乙方交納保證金后,甲方項目部才移交施工場地,否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進場。9.2、乙方不按規定時間足額發放或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甲方可從農民工工資發放保證金列支應付工資金,如保證金部分不足以支付所拖欠工資的,可在剩余其他保證金中列支或在應付勞務款中列支。”2016年8月22日,六廣公司(甲方)與龍顯清(乙方)簽訂《項目管理責任協議書》,協議約定:“…。三、財務管理:1、甲方按甲方同建設單位最終確定的工程結算價的0.8%收取乙方工程管理費,相關稅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實際系勞務合同糾紛,但立案案由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在此予以更正。本案中,龍顯清先聯系好涉案項目,再借用六廣公司的資質進行經營,龍顯清系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應認定其與六廣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因此六廣公司、龍顯清應連帶承擔所差欠民工工資的支付責任。陳明剛等人的工資結算發生在中建四局已將涉案項目包給有資質的六廣公司之后,中建四局可不承擔責任。六廣公司、龍顯清辯稱所有欠薪工人均已向習水縣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也通過習水縣勞動監察部門進行了支付,支付的名冊及金額均有據可查,但在所有的投訴記錄和支付名冊中,陳明剛未在列。該院認為,龍顯清提供的支付工資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完成應承擔的支付義務,故對其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陳明剛提供了勞務,六廣公司、龍顯清應承擔連帶支付陳明剛勞務費2720.00元。因此,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限龍顯清、貴州六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陳明剛人民幣2720.00元;二、駁回陳明剛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龍顯清、貴州六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4361號民事判決;
二、限龍顯清、貴州六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陳明剛人民幣544.00元;
三、駁回陳明剛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龍顯清、貴州六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元,由陳明剛負擔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龍顯清負擔5元,由陳明剛負擔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賀燦燦
審判員施正高
審判員楊恩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梅
書記員胡汝靜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