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安定、吳永標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7民終1934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安定因與被上訴人吳永標及原審被告貴州益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益華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所作的(2020)黔2732民初17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家敏、韋其平,被上訴人吳永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韋紅雙到庭參,原審被告益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家敏、韋其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陳安定上訴請求:1、(2020)黔2732民初1782號判決多計算10000元,上訴人只應承擔343145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所指定的舉證期限僅有七日,上訴人在如此短的時間的內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并舉證,導致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一審違反法定程序。2、被上訴人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10000元,這10000元應當在被上訴人的全部勞務報酬里扣除,但一審法院未予扣除,屬認定事實不清,導致判決結果不正確。
被上訴人吳永標辯稱:舉證期由一審法院確定,答辯人在此不作答辯,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支付給答辯人10000元,應提供相關的證據予證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原審原告吳永標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即時付清所欠的勞務報酬35314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陳安定將三都縣打魚鄉來術村來術橋的鋼筋加工綁扎勞務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雙方對施工勞務費及相關要求進行了約定,原告組織民工從2018年11月22日開始施工,至2020年3月24日工程施工結束。2020年7月26日,被告陳安定與原告吳永標進行鋼筋綁扎工程勞務費結算,雙方均在結算單上簽字認可,被告陳安定應當支付原告吳永標金額為353145.00元。因被告未支付原告勞務工程款,故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按照約定完成了工程施工,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現原告訴請被告陳安定按約定支付勞務工程款353145.00元,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被告貴州益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問題,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二被告之間存在掛靠關系,且根據合同相對性,被告陳安定尚欠原告的勞務款應由其承擔支付責任,故對此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陳安定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陳安定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吳永標工程勞務費353145.00元;二、駁回原告吳永標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299.00元,由被告陳安定負擔。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被上訴人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安定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國紅
審判員倪安
審判員袁麗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青峰
書記員齊雯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