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小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482民初929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彬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以下簡稱農行彬州市支行)與被告紀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文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行彬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信用卡消費金額931979893197.98元及利息6544.44元、違約金3035.8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被告在原告處申請辦理了信用卡一張,后總行給原告發卡,授信24000元,被告領卡后,于2015年10月9日開始透支消費,2020年11月18日出現逾期,原告通過上門催收、電話催收等方式清收所欠透支消費金額截止2021年6月29日被告共計透支消費金額102778.24元。現被告遲遲不按期歸還,為了維護原告權益,請判如所請。
被告紀某某缺席未答辯。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請表、信用卡章程、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收入證明、個人征信報告、審批流程表、信用卡賬戶信息截圖、信用卡交易明細、催收記錄,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且互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1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個人信用卡,并填寫中國農業銀行金惠貸記卡申請表,簽名確認已閱讀并理解《中國農業銀行金惠信用卡(貸記卡)章程》。上述章程簽訂后,原告依約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告發放信用卡一張,卡號XXXXXXXXXXXX4429,2015年10月9日被告開始首次透支消費,截止2021年6月29日被告共計透支消費本金(含額度內分期)93197.98元,利息(含額度內分期)6544.44元、違約金3035.82元,共計102778.2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紀某某償還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欠付信用卡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共計102778.24元(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6月29日);
二、被告紀某某償還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逾期欠款利息、違約金(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計算方法計算)。
上述款項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3元,減半收取1081.50元,由被告紀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文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郭姍珊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