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侯傳剛等其他案由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13執復51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莊鎮政府)不服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21)皖1322執異59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蕭縣法院)查明,申請執行人侯傳剛、李巧真與被執行人安徽省蕭縣新莊鎮李集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新莊鎮李集村委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該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了(2020)皖1322民初55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新莊鎮李集村委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侯傳剛、李巧真各項損失236640元。新莊鎮李集村委會不服上述判決,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案經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解,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皖13民終4219號民事調解書:新莊鎮李集村委會自愿給付侯傳剛、李巧真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該款分別于2021年2月20日前支付4萬元,于2022年8月20日前支付4萬元,余款于2023年8月20日之前付清,若新莊鎮李集村委會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義務,自愿承擔一審判決內容,侯傳剛、李巧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審判決內容。上述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于新莊鎮李集村委會未履行義務,蕭縣法院立案執行后于2021年4月30號作出(2021)皖1322執810號執行裁定書:凍結蕭縣新莊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監管中心的銀行存款243380元。
蕭縣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新莊鎮政府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異議人提起執行異議,其應當對涉案財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異議人稱其賬戶中的款項系扶貧款項,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根據異議人提供的電話聯系記錄最早之日為2021年3月1日,晚于調解書約定的2021年2月20日;另查明,該院收到第一筆4萬元的執行款為2021年5月14日,故該院可依照一審判決進行執行。異議人稱其未收到調解書,但調解書均為雙方簽字確認,異議人應知曉雙方約定的內容及時間,故不能作為排除執行的理由。綜上,異議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的執行異議請求。
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稱,1、本案執行依據(2020)皖13民終4219號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新莊鎮李集村委會多次要求侯傳剛、李巧真提供收取賠償款銀行賬戶,但侯傳剛、李巧真均未提供,新莊鎮李集村委會未構成根本違約;2、蕭縣法院凍結的新莊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監管中心賬戶,并非新莊鎮李集村委會獨有專項資金賬戶,凍結資金為蕭縣李集村村委會扶貧專用款項。請求本院撤銷蕭縣法院(2021)皖1322執異59號執行裁定,裁定解除對新莊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監管中心在安徽蕭縣支行銀行賬戶存款243380元的凍結。
本院查明,蕭縣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復議申請,維持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21)皖1322執異59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艷峰
審判員李德道
審判員任鵬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洋
書記員昌強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