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龍、王文靜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魯14民轄終16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徐玉龍、王文靜因與被上訴人李永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1402民初403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玉龍上訴稱,就李永剛起訴的內容看,本案的糾紛為買賣合同糾紛。本案應由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第一,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即沒有就爭議解決管轄法院做出約定。因此,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第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徐玉龍、王文靜作為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本案應由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人民法院管轄。第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所涉合同項下的產品系由李永剛送至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向上訴人交付貨物,徐玉龍、王文靜在汾陽市接收供貨,本案所涉買賣合同實際在汾陽市履行,該合同的履行地在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本案應由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雙方并未就本案的買賣合同進行結算,雙方關于本案涉及的買賣合同履行尚有因李永剛供貨不合格,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情況需查清,本案雙方的爭議標的不是僅限于貨幣。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綜上,請求撤銷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4102民初4039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將本案移送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文杰
審判員高曉敏
審判員葉楠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尚敏
書記員孫傳超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