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青鑫置業有限公司、湖南如泰置業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03民初5668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青鑫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鑫公司)訴被告湖南如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泰公司)、長沙藍光和駿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藍光和駿公司)、湖南三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環置業公司)、四川藍光和駿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藍光和駿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鑫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群,被告如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楊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長沙藍光和駿公司、三環置業公司、四川藍光和駿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鑫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如泰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593284.31元;2.判令被告如泰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298666.75元;3.判令被告三環置業公司、長沙藍光和駿公司、四川藍光和駿公司對被告如泰公司應支付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22968元及律師費50000元。
被告如泰公司辯稱,一、計算2020年6月30日之后逾期利息的利率,應當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化15.4%)。二、針對約定收益款中的21715188元,有關方已經通過《以房抵款協議》將支付時間變更為2020年9月15日。因此被告如泰公司并未逾期支付該筆款項。三、針對約定收益款中的7105727元,如泰公司的支付時間(以房抵款)為2020年8月28日,原告青鑫公司按2020年8月31日計算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系計算錯誤。四、青鑫公司要求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執行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定或約定的依據。五、關于如泰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和利息合計3383766.13元。
被告長沙藍光和駿公司、三環置業公司、四川藍光和駿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三被告答辯意見與被告如泰公司答辯意見一致。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原、被告與案外人湖南三環顏料有限公司、湖南青城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關于補充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充協議書),約定經各方一致確認,如泰公司應當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青鑫公司支付剩余約定收益103820915元,如逾期支付,則自2020年4月1日起,每逾期一日,如泰公司應以未付金額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的標準向青鑫公司支付違約金;如在2020年6月30日前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如泰公司應以未付金額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欠款違約金應分段計算。被告長沙藍光和駿公司、三環置業公司、四川藍光和駿公司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后被告如泰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原告青鑫公司支付15000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向原告青鑫公司支付60000000元。
2020年8月28日,原告青鑫公司(乙方)與被告如泰公司(甲方)、被告三環置業公司(丙方)簽訂《以房抵款協議》,約定依據補充協議書,甲方有28820915元款項已達到支付條件但尚未向乙方支付,為盡快解決前述款項支付問題,根據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丙方用丙方開發、建設的項目的商品房抵償補充協議書中甲方應付乙方款項中的7105727元,剩余款項21715188元甲方需在2020年9月15日之前向乙方支付。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視為甲方已按照補充協議書第4.3條等條款約定向乙方支付了7105727元款項,乙方不得再依據補充協議書及其關聯協議(如有)項下約定再要求甲方支付該款項。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附件如下:附件一:補充協議書。2020年8月31日被告如泰公司向原告青鑫公司支付21715188元。因被告如泰公司逾期支付剩余約定收益,原告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補充協議書中約定的剩余約定收益103820915元,被告如泰公司已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完畢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湖南如泰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南青鑫置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及逾期利息4891951.06元;
二、被告長沙藍光和駿置業有限公司、湖南三環置業有限公司、四川藍光和駿實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湖南如泰置業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長沙藍光和駿置業有限公司、湖南三環置業有限公司、四川藍光和駿實業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湖南如泰置業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湖南青鑫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936元,減半收取22968元,由被告湖南如泰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炎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夢潔
書記員賀錦穎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