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鐘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等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881民初1110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鐘祥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鐘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鐘祥農商行)與被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公司)、湖北宇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風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祥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尚友、歐翔,被告中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冼耀山,被告宇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翔、王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鐘祥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中集公司對宇風公司申報的債權編號為“YF-0036”債權為無優先權的普通債權。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5日,宇風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2021年2月3日,宇風公司召開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公布了中集公司享有編號為YF-0036工程價款優先債權。嗣后,原告向宇風公司管理人申請核查被告中集公司申報債權的資料,經核查,該筆債權所涉合同為采購及安裝合同,工程內容為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停車設備采購及安裝。依據《合同法》第269條,該債權不屬于建設工程債權。2021年3月4日,鐘祥農商行向宇風公司管理人提交了債權異議申請,截止訴訟日,管理人未能向原告作出合理解釋及給與書面答復。綜上,原告方認為,被告中集公司申報的編號為YF-0036債權應認定為無優先權的普通債權。
原告鐘祥農商行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原告及二被告營業執照。證明各方當事人為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證據二、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破1-1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宇風公司已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證據三、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公布的債權表。證明:宇風公司管理人確認編號為YF-0036的中集公司工程價款優先債權1973899.68元。
證據四、中集公司《債權申報登記表》。證明:申報表記載2017年11月9日停車設備已驗收移交給物業公司。
證據五、《鐘祥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停車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證明:工程內容為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停車設備采購及安裝。
證據六、電子數據-原告的U盤資料,證明原告直至2021年2月25日從管理人手中得到關于中集公司工程款債權的相關資料。
被告中集公司辯稱:1、鐘祥農商銀行的起訴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的規定,原告未及時向管理人提出異議,直到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后才于2021年3月4日向管理人提出,在管理人還沒出具審查結果的情況,便直接于2021年3月16日向法院起訴,無論是提異議還是向法院起訴,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應當視為鐘祥農商銀行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起訴。2、原告在2021年3月4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的理由是“該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但是起訴書中的理由卻是認為中集公司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的債權“不屬于建設工程債權”,與債權異議申請登記表中的理由完全不一致。應當認定為新的異議,原告應當先向管理人說明和依據,其無權就此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3、中集公司主張的債權是關于立體車庫(機械式停車設備)的采購與安裝的工程款。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宇風地產公司在建設的鐘祥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建造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系經當地政府部門批準,符合該建筑物整體工程建設規劃要求。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然名為《鐘祥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停車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但約定的合同義務包括“地下二層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地下二層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以及基礎工程施工等,屬于建筑物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以及基礎工程施工等,是該建筑物整體建設工程的一部分,立體停車庫的驗收也是與整體建設工程密不可分的。因此,答辯人主張的立體車庫的工程款債權屬于建設工程債權,應當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中集公司的債權有優先受償權。4、如果法院未將中集公司的債權認定為優先債權,根據中集公司與宇風公司簽訂的《鐘祥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停車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第6.3條的規定,在宇風公司付清合同款項前,中集公司有權不移交立體停車庫設備的所有權,中集公司也正是基于管理人同意將中集公司的債權列為優先債權的前提下才同意繼續履行。如果破產重整期間中集公司就車庫行使取回權,將導致重整制度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的喪失,企業的生產經營無法繼續,由此造成的損害可能更大。一旦不認定中集公司的債權為優先債權,中集公司取回立體車庫后,將更不利人原告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引發的后果也將更加復雜及難以處理和解決。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42條第2款規定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取回權的行使“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所以中集公司的取回權適用于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應享有優先受償權,故應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中集公司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鐘祥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停車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證明宇風公司與中集公司于2015年簽訂了關于立體車庫工程的合同,合同約定中集公司為宇風公司安裝共計403個車位的立體車庫,合同總價為5114340元,其中合同第6.3條的規定,在宇風公司付清合同款項前,中集公司有權不移交立體停車庫設備的所有權。
證據二、開工令,證明因宇風公司無法提供正常施工條件,項目從2017年1月份才開始進場施工,后因無正式電源調試,項目又曾停滯數月。
證據三、證明文件,證明因消防原因,雙方協商減少6個車位的安裝,共計安裝車位397個。宇風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出具證明。
證據四、協議(證據一的補充協議)一份,證明因宇風公司逾期支付合同款項后,2017年8月16日在鐘祥市政府工作人員的見證下,達成補充協議,中集公司同意在收到154萬復工資金后繼續安裝,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備案工作,完成竣工備案后30日內,按宇風公司提供的審計金額進行尾款結算。
證據五、鐘祥金都國際車庫竣工驗收報告及設備移交報告,證明中集公司完成了全部車庫共計397個車位的安裝,并于2017年11月9日經宇風公司驗收合格,同日移交宇風公司使用。
證據六、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報告,證明立體車庫工程于2017年11月20日通過了湖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合格的證明。
證據七、升降橫移車庫月檢查內容登記表,證明中集公司自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10月30日按合同約定提供了質保服務。
證據八、《湖北省鐘祥市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車庫設備供貨及安裝合同結算書》,證明中集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宇風公司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對賬,確認合同總價款為5050699.68元。
證據九、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證明宇風公司在收到我方合同結算書后經自行審計,要求中集公司回函確認合同總價款為5043899.83元。中集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予以確認。
證據十、項目管理文函,證明中集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發函宇風公司按合同要求履行付款義務。
證據十一、文件交接簽收單、項目催款函及項目管理文函,證明中集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發函宇風公司按合同要求履行付款義務。
證據十二、優先債權統計表,證明中集公司的優先債權金額1973899.68元的計算明細及說明。
證據十三、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蘇03民轄終183號民事裁定書、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2931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證明法院均認為關于機械停車設備的合同糾紛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事實。
證據十四、關于立體停車設施(機械式停車設備)屬于建設工程的法律依據,證明關于立體車庫屬于建設工程的事實早已眾所周知,從國家及各地的條例及政府文件中均有體現。
證據十五、債權申報材料清單,證明中集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管理人提出確認車庫不屬于破產財產的申請。
證據十六、車庫拍賣截圖,證明立體車庫可單獨拍賣的事實。
證據十七、中集公司申請證人徐某出庭作證,證明中集公司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和催款的事實。中集公司項目負責人和經理每個月底都會詢問付款情況,但錢一直沒付,催款函對宇風公司總經理徐某發的,徐某轉交給財務。回執由宇風公司蓋章以后寄回中集公司了。催款函寄過來之后,宇風公司沒有做回復,沒有蓋章,只是表示收到。
被告宇風公司辯稱:1、宇風公司依法應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應列為被告;2、中集公司申報的YF-0036號債權已經過宇風公司第二次、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公示,原告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對該筆債權提出異議,即表示對該筆認定的金額及性質均無異議,故原告提起本次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3、中集公司為宇風公司的工程款債權人,中集公司申報的YF-0036號債權屬于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七百九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包括總承包人、勘察人、設計人及施工人,所對應的承包、勘查、涉及、施工合同均應屬于建設工程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三十五至四十二條之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城鄉建設部關于頒發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分類標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之規定,中集公司實施的《鐘祥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停車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項下的機械停車場設備安裝,屬于建筑工程中的設備安裝工程。因此《鐘祥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停車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款項屬于建設工程價款。
被告宇風公司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第三次債權會議資料》、《鐘祥農商行第三次債權人會議表決票》,證明中集公司申報的YF-0036號債權已經過第二、三次債權人會議公示,原告已核查。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已經過庭審質證,本院在卷佐證。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本案基本事實為:
2015年9月21日,宇風公司與中集公司簽訂《鐘祥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機械停車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中集公司為宇風公司開發的金都國際廣場地下二層安裝共計403個車位的立體車庫,合同總價為5114340元。合同還就付款條件、售后服務、雙方責任等作出約定,其中特別約定,宇風公司付清合同約定的款項后(質保金除外),買賣雙方安排對設備所有權進行移交。此后,中集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場安裝施工,并經宇風公司書面確認,因安裝實際條件的限制減少計劃車位6個。2017年11月9日,中集公司、宇風公司雙方對上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設備移交報告》進行了簽字蓋章確認,完成了竣工驗收并交付宇風公司使用。2017年11月20日,經湖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認定上述機械式停車設備安全性符合要求。上述工程造價最終認定為5043899.68元,宇風公司已向中集公司支付307萬元,下欠工程款(含質保金)1973899.68元。另查明,因宇風公司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償債能力,2019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9)鄂0881破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申請人武漢天達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武漢偉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宇風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并指定湖北宇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為宇風公司管理人。2019年6月26日,中集公司向宇風公司管理人提交編號為YF-0036號《湖北宇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權申報登記表》一份,申報破產債權本金1973899.68元,利息153430.20元。本院分別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11月30日、2021年2月3日召開宇風公司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債權人會議,會議作出的債權審查工作報告均對中集公司申報的編號YF-0036號債權確認優先債權金額1973899.68元,確認普通債權金額153430.20元,均進行了公示。原告鐘祥農商行作為債權人申報的債權亦得到了確認。現鐘祥農商行起訴來院,要求確認中集公司申報的編號YF-0036債權為無優先權的普通債權,不應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湖北鐘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鐘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云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書記員羅鑫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