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忠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831民初1732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陳忠林、陳忠山、成文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陳忠林、陳忠山、成文燕銀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應財產,保全金額63000元。申請人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陳忠林、陳忠山、成文燕銀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應財產,保全金額63000元。
凍結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650元,由申請人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雷愛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湯金琳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