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震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831民初1966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吳震信用卡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吳震所有的價值24000元的財產予以保全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吳震所有的價值24000元的財產。
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雷愛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湯金琳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