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長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史可貴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2民終1687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四川長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恒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史可貴、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投公司”)、六盤水北大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0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長恒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063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史可貴對長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案件受理費由史可貴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一審關于長恒公司與云投公司、北大公司之間的關系查明錯誤,應為長恒公司與云投公司之間是分包關系,與北大公司之間無直接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一審關于《建安工程結算審定書》的形成和用途查明錯誤,因該協議書內容、項目、數據等錯誤,北大公司在云南云審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提出異議,該文書內容的效力有爭議,一審對該協議書的形成和用途認定錯誤。一審關于史可貴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查明違背事實,且無證據證明,將史可貴主張的措施項目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等計入長恒公司應付史可貴的工程款沒有依據。一審關于長恒公司向史可貴支付過工程款的查明違背事實,且缺乏證明,長恒公司未向史可貴支付過任何款項,也沒有證據證明長恒公司委托“劉洪武、淦盛小曾”等人向史可貴支付所謂的工程款。本案訴訟漏查相關重要事實,史可貴與四川天瑞恒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之間有工程合同的事實,史可貴與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2020年6月3日對賬的事實。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劉洪武只是涉案項目的分包人,并非長恒公司的項目負責人,也沒有證據證明長恒公司委托劉洪武向史可貴支付過工程款,一審裁判關系混亂,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既認定史可貴與長恒公司成立事實上的分包關系,卻又將四川天瑞恒裝飾工程公司、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北大公司、“劉洪武、淦盛小曾”等支付史可貴的200多萬元進行抵扣,一審裁判要求自2018年12月5日起計算利息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二審依法改判撤銷史可貴對長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史可貴辯稱,一、關于工程款的支付情況,該工程款的支付是北大公司統一支付,其中有天瑞恒代支付工程進度款,也有四川長恒公司支付,史可貴作為施工班組,只有被動接受,其中在原審審計核定后,長恒公司還支付過工程款;二、原審審定的金額是北大公司委托云南云審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在審計報告書上北大公司和長恒公司均在報告書上蓋章認可,且在審計報告書作出后,以該審定書為依據,向史可貴支付了工程款,足以證明該審定書合法,有法律效力;三、史可貴施工班組所施工的工程量在云審的審計報告中予以明確,且長恒公司與北大公司在審計報告書中簽字蓋章,足以證明北大公司與長恒公司認可史可貴班組施工的工程量及金額;四、案涉工程項目前,史可貴并不認識劉洪武和曾佑梗,也無任何經濟來往,只是在案涉項目中有經濟往來。因此,所有通過微信轉賬給史可貴的資金均屬于長恒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五、長恒公司認為審定書內容、項目、數據等有異議,但至今北大公司、長恒公司均未拿出新的審計報告,云審公司也未對北大公司及償還公司所提出的異議給出說明,可說明長恒公司在辯解,拖延拒不支付史可貴的工程款,雖然史可貴與長恒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責任不在于史可貴,案涉項目施工期間受到北大公司的統一安排到長恒公司名下,雙方形成了事實的建設分包合同。
被上訴人云投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我公司與史可貴沒有合同關系,我公司非案涉項目的發包人(業主)正確。同時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我公司不承擔任何支付責任也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查明事實依法維持對我公司不承擔責任的判項。
被上訴人北大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對我公司作為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判項正確,認定事實清楚;二、我公司所有的施工合同均是與施工單位簽訂,非對個人,我公司從未與史可貴簽訂合同,也未支付工程款項;三、史可貴提到的云審審計報告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史可貴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長恒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50000元,利息90250元(暫從2018年12月5日以9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2020年7月5日,之后以所欠金額為基數按年利率6%結清),以上合計:1040250元;2、判決被告云投公司、北大公司在未付工程款項限額內對被告長恒公司應付原告工程款未付部分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北大公司系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建設項目一期工程的業主方,被告長恒公司承建了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建設項目一期收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2018年12月5日,被告北大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被告長恒公司作為施工單位、云南云審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為審核單位就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建設項目一期收尾工程中被告長恒公司施工部分進行結算審定,審定工程款金額為38330290.51元,該審定金額中包含了原告史可貴就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建設項目一期土建、4#學生宿舍、5#學生宿舍、5.6號教學樓土建、1#學生公寓、2#食堂、綜合樓、簽證、安裝、2#食堂1樓2樓裝飾安裝等施工所涉的工程款3671957.89元。另外,原告已收到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四川天瑞恒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大公司、被告長恒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計270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雖然沒有與被告長恒公司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但因被告長恒公司承建了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建設項目一期收尾工程中部分工程,原告提供的證據建安工程結算審定書、微信轉賬記錄證實了被告北大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被告長恒公司作為施工單位、云南云審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為審核單位就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建設項目一期收尾工程中被告長恒公司施工部分進行結算審定,審定工程款金額為38330290.51元,該審定金額中明確記載含原告史可貴就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建設項目一期土建、4#學生宿舍、5#學生宿舍、5.6號教學樓土建、1#學生公寓、2#食堂、綜合樓、簽證、安裝、2#食堂1樓2樓裝飾安裝等施工所涉的工程款3671957.89元,后被告長恒公司涉案項目負責人劉洪武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因此應認定原告與被告長恒公司成立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由于被告長恒公司作為施工單位、云南云審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為審核單位就六盤水外國語實驗學校建設項目一期收尾工程中被告長恒公司施工部分進行結算審定,審定金額為38330290.51元,該審定金額中包含了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款3671957.89元,扣去原告認可已收到的工程款數額2705000元,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長恒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950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北方公司、被告長恒公司、云南云審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結算審定時間為2018年12月5日,因此被告長恒公司應支付原告從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以未付工程款95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計算的利息29616.25元;從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95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于“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钡囊幎?,發包人應為建設工程的業主方,但在本案中,被告云投公司不屬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發包人。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云投公司在該工程未付款項范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钡囊幎?,雖然被告北大公司作為發包方,但原告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北大公司尚差欠被告長恒公司工程款的具體數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北大公司在該工程未付款項范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四川長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史可貴工程款950000元及從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9616.25元;從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95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二、駁回原告史可貴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16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7081元,由被告四川長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限被告四川長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如下證據:《情況說明》一份及附件,證明史可貴提交的審計報告是北大公司委托審計,非長恒公司與北大公司之間的結算依據,長恒公司與北大公司之間沒有施工合同關系,因此,該審計報告書的工程量我公司不予認可,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審計報告中的計價匯率是北大公司單方制作,案涉工程是北大公司向業主發包給云投公司,云投公司全額墊資施工,云投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長恒公司,因此,我公司與北大公司沒有關系。該審計書沒有史可貴的簽字,亦不能證明史可貴在案涉工程中的施工量及與長恒公司之間形成任何關系。
史可貴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三性均有異議,達不到上訴人證明目的,該函系北大公司單方制作;至今云南云審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沒有對長恒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說明或更改,北大公司及長恒公司均在該審計報告書中簽字蓋章認可史可貴的施工事實、工程量及金額。云投公司質證意見:請法院核實原件,與我公司無關聯性,合法性存疑,請法院核實。北大公司質證意見:該證據涉及到是我公司出具的文件,對三性及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
其余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本院對證據的分析及認定,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對上訴人上訴請求應否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長恒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梅
審判員蒙彩虹
審判員張德權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姜紅燕
書記員熊艷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