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四團、劉仕平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兵1002民初353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巴里巴蓋墾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四團(以下簡稱第十師一八四團)與被告劉仕平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第十師一八四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華,被告劉仕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第十師一八四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類欠款共計2803801.64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完畢之日止,以未還款項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2841591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至實際還款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計算。事實與理由:被告劉仕平系第十師一八四團九連職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欠付第十師一八四團2015年枸杞苗款19000元、家庭欠款1031615元、2016年冬麥種款19200元、2016年五保三費及土地費欠款118251元、調袁建軍賬到劉仕平378000元,辣椒種子款373860元,2017年五保三費及土地費353075元,保險費85760元、水費248285元,打脫葉劑機力費3500元、機井費320元,地膜款55984元,棉種款16000元,腐殖酸款9800元,辣椒種子176800元,農資款7709元。2019年,被告已支付55568元,尚欠2841591元未還。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認為2015年枸杞苗質量有問題,所以不同意支付枸杞苗款19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劉仕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四團支付欠款2841591元及利息(利息以2841591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66.36元,由被告劉仕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婷婷
書記員張琪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