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秀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四團養老保險待遇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兵1002民初516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巴里巴蓋墾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秀榮與被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四團(以下簡稱一八四團)養老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武秀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一八四團為原告武秀榮繳納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滯納金及利息共計3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一八四團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武秀榮于1992年3月至1994年12月在一八四團一連工作,1995年2月至7月被聘為一八四團中學教師,1995年11月一八四團組干科通知武秀榮調入一八四團中學任教至今。1994年1月至1994年12月在一八四團一連工作期間、1995年2月至1997年12月在一八四團中學任教期間,被告一八四團未能及時為原告武秀榮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導致截止2021年8月30日,原告武秀榮共欠付社會保險費用、滯納金及利息共計30000元。因協商無果,武秀榮于2021年8月24日向第十師北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第十師北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作出十師勞人仲案不字〔2021〕12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武秀榮不服該裁決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之規定,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武秀榮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文萍
書記員郭亭亭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