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云湖國際會議中心有限公司、江蘇鴻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82民初7397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云湖國際會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湖公司)與被告江蘇鴻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濤,被告鴻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一一、陸志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云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交付27項工程的監理資料、跟蹤審計報告和結算審核報告[27項工程為:1.宿舍樓綠化配套、2.主樓屋頂綠化、3.會議室玻璃幕墻、4.防火門、5.種植屋面防水、6.小別墅外墻石材干掛、7.配套水電、8.室外亮化、9.配套智能化、10.消防、11.人工挖空、12、樓梯欄桿及零星、13.陰影部分裝修、14.外墻百葉點式玻璃欄桿、15.B標段裝修、16.A標段裝修、17.會議中心土建及安裝、18.景觀堆石、19.游泳池等配套、20.市政配套、21.主樓綠化、22.智能化、23.外墻涂料、24.宿舍樓裝潢、25.配套土建(宿舍樓市政附屬及配電房)、26.市政配套工程(景觀鋪裝)、27.空調]。事實和理由:2009年8月,原告與鴻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施工監理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委托被告對云湖會議中心工程提供監理服務。2012年2月28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對上述工程提供跟蹤審計和結算審計。后原告按約支付款項,但被告至今未交付工程監理資料及審計報告。
被告鴻成公司辯稱,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具體提供哪些監理資料。監理單位只需提供竣工驗收的原始資料,而不是所有監理資料?,F原告提供給城建檔案館的資料中已有監理資料,說明其公司已移交原告相關監理資料。關于跟蹤審計及結算審計報告的移交情況,在(2019)蘇0282民初3535號案件中已明確認定,原告就此問題再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原告云湖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施工監理補充協議》、《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被告鴻成公司提供了城建檔案館存檔的部分監理資料。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監理部分:
2009年8月,云湖公司(委托人)與鴻成公司(監理人)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一份,約定云湖公司委托鴻成公司對云湖國際會議中心工程進行監理;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監理人義務”約定: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委托人權利”約定: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約定: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約定: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本工程土建、水電圖紙內容、施工階段質量控制、安全文明管理;監理費支付方式詳見補充協議等內容。
審理中,本院向宜興市城建檔案館調取了涉案工程檔案資料中的監理資料。檔案資料中共有6個檔案盒的監理文件,內容包括: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監理旁站方案、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工作總結、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質量類、安全類)、回復單、監理月報(月工作情況概要、月工程進度控制情況評析、月工程進度控制情況評析、月工程費用控制情況評析、月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評析等)、會議紀要等。鴻成公司對此無異議。云湖公司對此真實性也無異議,但提出提交檔案館的監理資料僅是形式方面的文件,并不完整。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鴻成公司應向其提供的監理資料包括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會議紀要、隱蔽工程驗收資料、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等。云湖公司同時提供了一份復印于城建檔案館、落款時間為2012年9月28日的“承諾書”一份,該承諾書載明“宜興市城鎮建設檔案館:茲由我公司遞交部分工程歸檔資料(詳見清單),尚余不足部分,由我公司負責以后在貴單位要求時間內補交歸檔。特此承諾”。該承諾書上另有手寫“同意先行出具檔案接收證明,請建設單位盡早把資料收齊移交我館存檔”內容及負責人簽名。對此,鴻成公司提出,該承諾書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檔案資料不允許另行補交,且承諾書上也沒有講清楚哪些檔案資料沒有交。
二、造價咨詢部分:
2010年2月28日,云湖公司(委托人)與鴻成公司(咨詢人)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一份,約定云湖公司委托鴻成公司為江蘇云湖國際會議中心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服務類別:B+C+E類(施工階段造價控制、標底編制及工程竣工結算審核);造價咨詢業務自2010年3月1日開始實施,至竣工驗收結束;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第四條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B+C+E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竣工結(決)算、審核;(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代理招標至中標標書發放;(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第二十四條約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1、(B+C+E)咨詢收費:自咨詢專業人員進場后,按1.2萬元/月收取,至本工程竣工為止。2、竣工結算審核:免收基本收費,按核減額5%收取審核費用。付款時間:1、每月月底前支付本月的跟蹤審核費人民費壹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周內付清跟蹤審核費用余款。2、竣工結算出具審計報告后支付審核費的50%,余款待復審結束后一周內付清。3、復審應在六個月內完成,若超過六個月,則應付清乙方全部審核費用。
2019年4月1日,鴻成公司就涉案工程的造價咨詢向本院起訴云湖公司,要求云湖公司支付跟蹤審核費(咨詢費)300000元(按合同約定的12000元/月標準計算25個月)、結算審核費2556900元(主張出具了27份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核減額總價51098100元,按核減額的5%收費標準計算結算審核費合計為2556900元。每個項目分開計算,不滿600元的按600元收?。ㄔ?7份報告所涉項目即本案中云湖公司訴請要求提交跟蹤審計報告、結算審核報告所涉的27個項目)。該案審理中,云湖公司提出:根據其公司會計統計,鴻成公司跟蹤審計天數為24個月零4天;關于結算審核,其公司收到27份報告中的20份,7份沒有收到,且收到的20份報告中有7份施工方沒有蓋章,13份報告與其公司持有的報告編號、內容、造價師印章不一致。后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2019)蘇0282民初3535號民事判決,認為跟蹤審核費,自2010年3月1日起至鴻成公司主張的土建竣工驗收2012年3月25日為24個月零25天,按合同約定12000/元計算跟蹤審計費為298000元;結算審核費,對于云湖公司提出未收到報告的主樓綠化項目,鴻成公司現僅提供建設方、施工方均未蓋章確認的報告,并無提供其他能證明報告已交付云湖公司的證據,故該份報告不能確認已出具云湖公司。對于其余26份報告,本院確認鴻成公司已出具,并計算了26份報告相應結算審核費。判決后,云湖公司提起上訴,2021年6月8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駁回云湖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由云湖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陸亞琴
人民陪審員錢亞光
人民陪審員胡景輝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宗瑛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