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記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橡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菏澤金霸商貿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民終1222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好記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記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外研社公司)、橡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橡果公司)以及原審被告菏澤金霸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霸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7民初5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好記星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一審判決,酌定橡果公司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降低好記星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橡果公司亦應當承擔原審的部分訴訟費及財產保全費;本案的上訴費用,由好記星公司及外研社公司、橡果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外研社公司未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其他幾家未授權網店銷售的平板電腦是好記星公司生產,原審法院認定該等平板電腦是好記星公司生產、銷售有違公平公正,應予糾正。二、原審法院對部分賠償數額的酌定情節存在無據可依、超出本案審查范圍的情況。1.原審認為案涉圖書在多省市多學校使用,獲得許多榮譽不當。2.原審認為好記星公司的銷售范圍是全國范圍不當,外研社公司提交的部分平板電腦并非好記星公司授權的網店銷售。3.原審法院在沒有驗證好記星公司是否取得了其他出版社授權的情況下,就將好記星公司銷售的平板電腦內置程序中還可以下載其他出版社的教材解讀為“侵權行為”超出了本案的審理范圍。4.外研社公司從未與好記星公司電話溝通、向好記星公司發送《公司函》或《律師函》等以此要求好記星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反之外研社公司選擇再次購買侵權產品,并在首次發現好記星平板電腦侵權后近2年的時間,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外研社公司存在著放任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惡意動機,存在只在尋求賠償的惡意目的。對于外研社公司首次進行公證以后的再次公證的費用均為非誠信制止侵權之舉,該等費用成本,不應納入法院酌定考量的范疇。好記星公司鮮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況,且在本次案件發生后,好記星公司及時采取了停止侵權的行為,應當減少賠償金額。三、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注了橡果公司的“好記星”商標,橡果公司與好記星公司是共同的生產者,橡果公司應當承擔部分侵權賠償責任。主要理由包括:1.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識別標志,它是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與商品或服務連接的紐帶,相關公眾看到該商標時,正常情況下就會認為該商品或服務系商標權利人提供,而本案中并沒有證據表明橡果公司已將“好記星”商標轉讓或許可給好記星公司使用。因此,應當認定橡果公司系被控侵權商品的提供者。2.商標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商標權人的收益一般是通過將商標使用在產品或者服務上從而實現其知識產權的財產權益。而本案中,好記星公司在其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好記星”商標,在產品的利潤中也必然包含了一部分商標權人的商標許可收益,且橡果公司也在庭審中表明其正在起訴好記星公司主張相應收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商標權人對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享有商標權益的同時,它還必須承擔該產品因侵害他人知識產權而需承擔的賠償責任。綜上,橡果公司和好記星公司是被控侵權產品的共同的生產者。
外研社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橡果公司辯稱,橡果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便完全轉讓了好記星業務,退出了好記星業務的經營,對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完全不知情,更未從中獲益,好記星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外研社公司作品的行為,應由其獨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金霸公司未陳述意見。
外研社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好記星公司、橡果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金霸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內置有侵犯外研社公司享有的義務教育教科書《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學生用書及相關音頻文件著作權的“好記星學習平板”的行為;2.好記星公司、橡果公司共同賠償外研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90萬元,金霸公司賠償外研社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費用共計300萬元,包含外研社公司調查取證、制止侵權、聘請律師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好記星公司、橡果公司、金霸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關于外研社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的情況
2000年6月20日,外研社公司(乙方)與陳琳、魯子問等(甲方)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編號:外合字320088號),就《新標準英語》(小學)、《新標準英語》(中學)、NewStandarnEnglish(包括學生用書、活動手冊、教師用書及課件等)。本套教材有兩個起點:1.小學一年級至高三,每個年級分為A、B兩冊;2.小學三年級至高三,每個年級分為A、B兩冊。達成如下出版協議:1.本套教材由乙方和麥克米倫公司合作策劃出版,委托甲方組織教材編委來制定本套教材的編寫思想和原則,并同時承擔各年級學生用書和教師用書的編寫與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本套教材的著作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依法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2.雙方同意,乙方作為上述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有權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編、修訂、注釋、音像、電子出版、發行等方式依法處理其所擁有的著作權。后該套教材在北京市版權局辦理了出版外國圖書合同登記,登記表載明該套教材的著作權持有人為麥克米倫公司與外研社共同所有。
2005年7月15日,麥克米倫公司出具授權書,載明新標準英語小學教材、初中教材和高中教材,包括學生用書、教師用書、同步測試與練習及相應的教學輔導用書、錄音帶、CD光盤、掛圖、教學圖卡等等,均由麥克米倫公司和外研社公司共同撰寫編輯,上述作品的版權由麥克米倫公司和外研社公司共同所有,并由外研社公司在中國大陸獨家出版。麥克米倫公司在此授權外研社公司獨自處理有關上述作品的任何侵犯版權問題,包括在中國大陸的法律訴訟和相關的法律問題。
二、外研社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
2019年3月19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公證處出具(2019)魯濟南長清證民字第653號公證書,公證書主要內容如下:外研社公司委托濟南三石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指派的張公穩與公證員李某、工作人員邱學軍于2019年2月25日來到菏澤市丹陽路與雙河路交叉口金霸電器,張公穩花費1948元購得“好記星T5”一臺,取得蓋有金霸公司發票專用章的山東增值稅發票一張、簽購單一張、金霸電器保修服務手冊一本,張公穩對該場所門頭和所購物品及票據等進行拍照。公證員和某人員將上述所購物品帶回長清公證處保存并將上述票據復印,原件交由張公穩保存。上述過程,公證員和某人員始終在場。
2019年3月26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公證處出具(2019)魯濟南長清證民字第291號公證書,公證書主要內容如下:外研社公司委托濟南三石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指派的徐晴晴稱有些單位生產、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申請對網絡保全行為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在公證員梁某、工作人員梁燕監督下,徐晴晴對(2019)魯濟南長清證民字第653號公證書公證購買并保存的“好記星”平板電腦進行如下操作:打開電源鍵,點擊“前往完成”,點擊“注冊”,輸入手機號,點擊“獲取驗證碼”,輸入“密碼”。查找并點擊“設置”,點擊“截屏設置”,打開“截屏設置開關”,點擊“立即注冊”。填寫“注冊信息”,點擊“下一步”進入相關頁面,點擊“下一步”,點擊“電子保卡”,點擊“下一步”,填寫“保卡信息”,點擊“下一步”,進入相關頁面。點擊“完成”,點擊“開始學習體驗”,點擊“同步英語”,點擊“下載”按鈕,點擊“篩選”,點擊“英語”“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進入相關頁面,點擊下載“外研JOININ小學英語3起四年級下冊(綜合學習)”“深圳朗文小學英語第7冊-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廣東”“英語8年級上冊”“新標準小學英語3起3年級上冊(綜合學習)”、新標準小學英語1起1年級上冊(綜合學習)”“新標準小學英語3起5年級下冊(綜合學習)”“新標準小學英語3起6年級上冊(綜合學習)”“英語7年級上冊(正式篇)”“劍橋國際少兒英語第2版學生用書5”。點擊“下載管理”,下載完畢后,點擊“返回”到綜合學習。查找并點擊“新標準小學英語1起1年級上冊(綜合學習)”,翻閱并隨即點讀章節內容;查找并點擊“新標準小學英語3起3年級上冊(綜合學習)”,翻閱并隨即點讀章節內容;查找并點擊“新標準小學英語3起5年級上冊(綜合學習)”,翻閱并隨即點讀章節內容;查找并點擊“新標準小學英語3起5年級下冊(綜合學習)”,翻閱并隨即點讀章節內容;查找并點擊“新標準小學英語3起5年級上冊(綜合學習)”,翻閱并隨即點讀章節內容;查找并點擊“深圳朗文小學英語第7冊-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廣東”,翻閱并隨即點讀章節內容;查找并點擊“英語7年級上冊(正式篇)”,翻閱并隨即點讀章節內容;查找并點擊“劍橋國際少兒英語”,翻閱并隨即點讀章節內容;查找并點擊“劍橋國際少兒英語第2版學生用書5”,翻閱并隨即點讀章節內容。返回,按下“好記星”平板電腦電源鍵并關閉顯示屏,對上述過程中部分頁面進行截圖,共得照片五十九張。公證員梁某對上述過程進行錄像,共得視頻文件二段,并將上述照片附于公證書之后,工作人員梁燕將上述照片五十九張保存至公證處優盤中,并傳至公證處電腦打印照片,視頻文件二段刻錄至光盤。將所得好記星平板電腦封存,徐晴晴對封存后的物品進行了拍照,公證人員將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徐晴晴保存。一審當庭打開上述公證書所附封存物品,取出帶有金霸公司字樣的手提袋一個,手提袋內有帶有“好記星”字樣包裝盒一個,包裝盒正面、側面均有“好記星”字樣,包裝盒背面印有出品商好記星公司名稱及地址郵編、售后服務電話等,顯示型號為T5;另有保修卡、說明書,均印有出品商好記星公司名稱、地址、郵編、電話等信息;另有金霸公司的保修服務手冊一本和帶有“好記星”字樣電腦皮套一個、軟皮包一個。T5平板電腦內設置版本號顯示20181106。打開該平板電腦,開機過程中出現“好記星”字樣及語音,將上述公證過程中下載的外研社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英語教材點擊播放,教材章節設置、畫面、語序排列、句子選擇均與外研社公司提供正版教材一致,并有同步音頻提供。一審當庭點擊下載中心,不能搜索到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從上述公證書所附照片看,除了上述下載外研社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外,下載中心顯示出版社為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的還有“新標準小學英語1起5年級上冊(綜合學習)”“新標準小學英語1起6年級下冊(綜合學習)”等多本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
2020年7月24日,山東省濟南市鋼都公證處出具(2020)魯濟南鋼都證民字第4822號公證書,公證書主要內容如下:外研社公司委托濟南三石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指派的姜魯亞在公證員郝某、工作人員展慧監督下,對處于聯網連接狀態下的公證處電腦進行如下操作:啟動計算機,在桌面上新建Word文檔,重命名為好記星派寶專營店,并截圖(該店鋪展示的委托銷售授權書載明系好記星公司授權上海派寶貿易有限公司在天貓、淘寶銷售推廣好記星學生平板電腦等好記星電子教育類系列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事宜)雙擊打開該文檔,將該截圖粘貼于上述文檔。雙擊360安全瀏覽器,在地址欄輸入網址,后點擊“請登錄”,輸入賬號及密碼登錄,下滑頁面查看“商品詳情”,查找并點擊“累計評價”,顯示累計評價802條;返回頂部,點擊立即購買,付款1158元,購買好記星N969S學習機8核學生平板電腦家教機一臺。上述每個步驟都截屏保存在上述文檔,且均在公證員和公證人員監督下。2020年7月17日,在公證人員監督下,姜魯亞9:40在濟南市鋼城區菜鳥驛站濟南艾山名郡店內取得快遞包裹一件。當日11:19,在公證人員監督下,姜魯亞對快遞包裹拍照,打開快遞包裹取出物品并拍照,對好記星平板電腦進行如下操作:打開電源,查找并點擊“下載中心”,點擊左側科目、出版社,選擇“(參考)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下滑頁面點擊下載“(參考)A866新標準英語九年級下冊218M-CB59.OXB”“(參考)A866外研版英語九年級下冊218M-CB59.OXB”“(參考)A866新標準英語九年級上冊306M-7537.OXB”“(參考)A866新標準英語八年級下冊214M-879A.OXB”,頁面顯示相關內容。返回主頁面,點擊課本點讀,翻閱并隨機點讀上述下載教材章節內容。一審當庭拆封上述公證書所附封存物品,取出正面、側面均帶有“好記星”和“N969S”字樣的包裝盒一個,包裝盒背面顯示出品商為好記星公司并有地址、郵編、售后客服等信息。包裝盒內有好記星學生平板電腦一臺,背面印有型號和好記星公司字樣,另有保修卡和說明書,均印有好記星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好記星商標。打開該平板電腦,開機過程中出現“好記星”字樣及語音,將上述公證過程中下載的外研社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英語教材點擊播放,教材章節設置、畫面、語序排列、句子選擇均與外研社公司提供正版教材一致,并有同步音頻提供。一審當庭點擊下載中心,不能搜索到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從上述公證書所附照片看,在搜索外語教學與出版社時,除上述下載教材外,顯示可供下載教材還有“(參考)A866新標準英語學生用書三起第四冊”“(參考)A866新標準英語學生用書三起第七冊”“(參考)A866新標準英語學生用書一起第四冊”“(參考)A866新標準英語學生用書一起第五冊”“(參考)A866新標準英語學生用書一起第十二冊”等多本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
2019年8月7日,外研社公司委托的濟南三石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指派姜魯亞向山東省濟南市鋼都公證處提出證據保全申請。該公證處公證員孫某和某人員李倩監督下,姜魯亞使用公證處處于互聯網狀態下的電腦進行操作公證。公證書所附照片顯示,好記星公司在天貓商城開設有好記星文具旗艦店,網上在售上述N969S型號好記星平板電腦,公證時月銷售量119臺、庫存230臺、累計評價300條,從網頁產品介紹看,亦有上述T5型號平板電腦在售。另,天貓電器城、京東網均有網店在售上述型號的好記星平板電腦。
三、其他查明事實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由北京外國語大學于1979年創辦,2010年完成企業改制,更名為“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全國多省市高中英語教材使用外研社公司的英語教材。1995年1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榮獲“先進高效出版社”榮譽;1998年12月,榮獲“全國優秀出版社”榮譽;2002年1月,獲得“講信譽、重服務出版單位”榮譽;2009年獲得“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2013年榮獲“第三屆中國政府獎先進出版單位獎”“先進出版單位”;2016年5月,榮獲“第八屆全國文化企業30強提名企業”。外研社公司的教材在海南、山東、遼寧、陜西、貴州多個省市在銷售。
2017年6月19日,橡果公司與上海恒戈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合資合同,共同成立好記星公司。上述合資合同約定,橡果公司將其擁有完整知識產權和所有權的好記星業務,包括好記星知識產權、源代碼,與好記星業務相關的任何和全部客戶數據、經銷商信息等轉讓給好記星公司,轉讓前橡果公司可免費使用。2018年1月,好記星公司成立,橡果公司占股37.5%。截至本案一審庭審時,案涉“好記星”商標登記在橡果公司名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外研社公司是否享有案涉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的著作權,二是好記星公司、金霸公司、橡果公司是否侵害外研社公司案涉圖書作品的著作權,如構成侵權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焦點一,外研社公司是否享有案涉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的著作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本案中,外研社公司提供的合法出版物上載明由外研社公司與麥克米倫出版(中國)有限公司共同組織開發,結合外研社公司提交的《外語教學與研究社出版圖書出版合同》《出版外國圖書合同登記表》等,在無相反證據證實的情況下,著作權應屬外研社公司和麥克米倫出版(中國)有限公司所有。音頻文件只是圖書內容的復制形成的變更,在無相反證據證實的情況下,著作權仍歸屬外研社公司和麥克米倫公司所有。結合外研社公司提供的麥克米倫公司出具的授權書等,可以證明外研社公司經案涉圖書著作權人合法授權,有權使用案涉圖書,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該圖書著作權的行為進行維權。故外研社公司合法享有案涉新標準英語系列圖書的著作權,好記星公司、金霸公司、橡果公司關于外研社公司不享有案涉圖書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不成立。
關于焦點二,好記星公司、金霸公司、橡果公司是否侵害外研社公司案涉圖書著作權,如構成侵權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首先,案涉封存平板電腦是否由好記星公司生產、銷售的問題。從前述公證書記載的內容及一審當庭拆封封存物品看,封存物品、包裝及保修卡、說明書等載明的出品商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售后服務等信息均指向好記星公司。公證書載明好記星派寶專營店系好記星公司授權,本案其中一臺平板電腦即購自該網店。其他網店雖非好記星公司授權網店,但從公證書載明的內容看,銷售的亦有與本案好記星同款的平板電腦,即并非所有銷售商都直接由好記星公司授權。綜上,案涉封存平板電腦及網上銷售的好記星同款平板電腦系好記星公司生產、銷售,好記星公司關于并非其公司生產、銷售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其次,好記星公司、金霸公司、橡果公司是否侵害外研社公司案涉圖書著作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復制權系“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雖為平板電腦,并且須經點擊其中的下載鍵才能獲取案涉圖書作品的文字版本和音頻版本,但平板電腦僅為圖書作品的載體,下載程序也是將案涉圖書作品從服務器平臺復制至平板電腦。經比對,被控侵權的平板電腦中加載的案涉圖書作品文字版本與外研社公司的文字作品內容一致,構成對外研社公司案涉圖書作品的復制。同時,平板電腦還加載了案涉圖書作品的音頻版本,該音頻版本表達的內容與案涉圖書作品文字作品相同,系以聲音的方式對案涉文字作品的再現,在平板電腦上復制或加載音頻文件的行為,也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對案涉作品的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著作權人所享有的發行權系“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好記星公司以出售的平板電腦為載體,以出售方式向公眾提供案涉圖書作品的復制件,故侵犯了外研社公司案涉圖書作品的發行權。
案涉封存平板電腦上雖使用橡果公司名下的商標,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橡果公司參與該平板電腦的生產、銷售,或為該平板電腦下載案涉圖書作品提供服務平臺或幫助,即不足以認定橡果公司與好記星公司有共同侵權的故意行為,故外研社公司要求認定橡果公司與好記星公司共同侵權并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依法不予支持。金霸公司銷售案涉內置可下載外研社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書作品程序的平板電腦,沒有提供其盡了審查義務或合法來源的證據,侵犯了外研社公司案涉圖書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
如前所述,好記星公司侵害了外研社公司案涉圖書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外研社公司要求好記星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外研社公司案涉新標準英語系列圖書作品著作權的平板電腦的行為應予支持。但從一審當庭下載情況看,目前已不能通過好記星公司生產、銷售的平板電腦下載外研社公司圖書作品,故外研社公司要求停止侵權的請求無裁判之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外研社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好記星公司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亦沒有證據證明好記星公司因使用案涉圖書作品的違法所得,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酌定好記星公司賠償外研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金霸公司作為銷售商賠償外研社公司1萬元:1.外研社公司案涉圖書作品的使用范圍和知名度。案涉圖書在多省市多學校使用,也獲得多項榮譽。但從外研社公司提交證據看,其榮譽多為2016年之前。2.好記星公司侵權的主觀惡意程度。好記星公司在其未獲得外研社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卻將外研社公司多本圖書作品的文字版本和音頻版本通過其平板電腦的程序提供給公眾。3.好記星公司、金霸公司的銷售范圍。好記星公司、金霸公司所生產、銷售的平板電腦線上、線下均有銷售,并且在多個網站、網店銷售,外研社公司主張權利的范圍亦是全國范圍內。4.其他因素。好記星公司、金霸公司生產、銷售的平板電腦內置程序不僅可以復制下載案涉圖書作品,還有很多其他出版社的英語教材,且除了英語之外,還有語文、數學等其他學科。5.外研社公司為制止侵權,為購買案涉平板電腦、公證保全證據、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合理支出。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好記星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外研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二、金霸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外研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三、駁回外研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外研社公司負擔2萬元,由好記星公司負擔10750元,由金霸公司負擔5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好記星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海好記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金柱
審判員王海娜
審判員柳維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趙有芹
書記員邢曉宇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