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君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等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4執4752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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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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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7632號民事調解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一、凍結、扣劃、扣留或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1006002.49元,執行費12460元。
二、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被執行人承擔因強制執行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四、如款額不足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依法查封、扣押、變賣、拍賣被執行人同等價值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李家興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