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縣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錫某1等交通肇事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13刑終176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濤犯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錫某1、于某、張某、錫某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做出(2020)遼1322刑初1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一、被告人王濤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建平縣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錫某1、于某、張某、錫某2因錫某3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680907.50元(其中含于某被扶養人生活費55507.50元)、喪葬費8634元,合計人民幣689541.50元。此款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錫某1、于某、張某、錫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建平縣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上訴。本案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內原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王濤未提出上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建平縣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訟代理人吳廣富、常青,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錫某1、于某、張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周保權,原審被告人王濤,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肖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2020)遼1322刑初1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即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建平縣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錫某1、于某、張某、錫某2因錫某3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680907.50元,喪葬費8634元,合計人民幣689541.50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錫某1、于某、張某、錫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發回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曹學昌
審判員劉競輝
審判員王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趙貞驊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