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王敬寶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9民終2737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敬軍、王敬臣、王敬寶、原審被告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鋼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魯0983民初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先達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2021)魯0983民初3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代位權不成立或發回重審;二、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相關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書認為被上訴人代位權成立無事實、法律依據。原判決書認為:“特鋼公司向先達公司委托人丁效坤交付30萬元銀行匯票后,并未另行支付工程款,先達公司也未再行采取措施主張權利,導致王敬軍、王敬臣、王敬寶債權無法實現,現王敬軍、王敬臣、王敬寶代位行使先達公司對特鋼公司的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認為法院對此事實的認定與事實不符,先達公司是建設施工企業并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被上訴人的父親王可道系建筑勞務分包承包,個人無相應的勞務分包資質,其對外承攬勞務分包專項工程時以先達公司的名義進行承攬、施工,先達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實質上先達公司與王可道之間是出借建筑施工資質的借用關系,其二者之間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及明確的債權數額。原審法院僅僅依據先達公司于2018年7月出具的情況說明就斷章取義認定上訴人與王可道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顯然與二者之間事實上違法出借建筑施工資質關系明顯不相符,更何況上訴人與王可道之間約定的管理費用的收取并沒有進行結算。債權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王可道與先達公司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明確債權數額的債權債務關系,當然也就不存在代位權,更無從談起王可道及其權利承受人代替先達公司向石橫特鋼主張債權,因此本案中債權人代為訴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被上訴人代位權不成立或發回重審。
王敬軍、王敬臣、王敬寶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特鋼公司述稱債權人代位權是否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
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特鋼公司向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代位清償欠款2012836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2020年11月20日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特鋼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4月1日,二十二冶公司與先達公司先后簽訂了四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二十二冶公司將其承包的新疆昆玉鋼廠綜合原料廠工程(1)、210㎡燒結工程、綜合原料廠工程(2)、3×450m3高爐工程分包給先達公司。王可道在上述合同尾部先達公司委托代理人處簽字。上述工程竣工后,特鋼公司(合同甲方)、二十二冶公司(合同乙方)、先達公司(合同丙方)于2015年11月10日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約定:“……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因新疆昆玉高爐、原料場、燒結工程拖欠丙方工程款(含質保金)共計3112836元,甲方拖欠乙方石橫2#高爐易地大修工程款64003715.96元。二、甲、乙、丙三方均同意,由乙方將甲方拖欠工程款中的3112836元債權轉讓給丙方,由甲方支付丙方相應款項,用以抵頂甲方拖欠乙方的債務。……五、違約責任:本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生效后,丙方不得在就上述債權向乙方主張其他權利,若因甲方違反上述承諾導致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可道在上述協議尾部先達公司授權委托人處簽字。后特鋼公司支付了先達公司部分工程款。2017年11月14日,先達公司向特鋼公司出具了往來賬項對賬函,載明截至2017年11月13日特鋼公司欠2012836元。特鋼公司工作人員尹杰核對無誤后在該對賬函上簽字確認。2018年1月31日,案外人丁效坤委托鄧太至特鋼公司催要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并向特鋼公司提供了丁效坤身份證復印件及加蓋王可道印章和先達公司公章的委托書一份,載明“委托書,茲有梁山縣先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丁效坤(男)身份證號碼(37083219901127391X),前往貴公司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領取工程款,望貴公司給予受理為盼!”特鋼公司遂向鄧太交付了金額為3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另查明,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系王可道之子,王可道于2017年4月4日去世時,除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外無其他法定繼承人。2018年7月先達公司向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出具說明一份,載明“說明,單位承包或分包的新疆昆玉鋼鐵有限公司的建設安裝工程,包括與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實際上是由王可道掛靠我公司所承辦的。簽訂合同、施工、工程款結算等,都由王可道以我公司名義組織實施。除了交納管理費外,其他費用款項都由王可道自行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特鋼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先達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根據該協議,特鋼公司應向先達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2017年11月14日經雙方對賬,確定特鋼公司尚欠先達公司工程款2012836元,扣除特鋼公司以銀行匯票形式支付的30萬元,特鋼公司應支付先達公司工程款1712836元。先達公司在2018年7月出具的說明中表示涉案債權轉讓協議中的款項“除了交納管理費外,其他費用款項都由王可道自行處理”,系以書面形式明確了先達公司與王可道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現王可道已經去世,該債權應由其子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依法繼承。先達公司雖要求王可道交納管理費,但對收取管理費的法定或者約定依據、具體數額等均未舉證證實,一審法院無法確認,雙方如有爭議,可另行處理。特鋼公司向先達公司委托人丁效坤交付30萬元銀行匯票后,并未另行支付工程款,先達公司也未再行采取措施主張權利,導致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債權無法實現,現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代位行使先達公司對特鋼公司的權利,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因涉案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及往來賬項對賬函中未約定利息,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要求特鋼公司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在特鋼公司及先達公司主張的丁楊柱訴特鋼公司、先達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中,先達公司對特鋼公司的債權被丁楊柱采取保全措施,應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該案并不影響本案依法作出裁判。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案中,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支出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等屬于必要費用,依法應由先達公司負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五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自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位清償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人民幣1712836元;二、駁回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902元,減半收取計1145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以上共計16451元,由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提交三份證據:證據一、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魯0983民初1156號案件第二次庭前會議記錄,欲證實被上訴人已以案件涉及其利益申請參加了(2020)魯0983民初1156號案件,即丁楊柱訴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等的訴訟;證據二、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魯0983民初5055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因上述1156號案件丁楊柱申請查封了上訴人的銀行賬戶;證據三、(2021)魯09民轄終49號民事裁定書,證明上述證據一中1156號案件撤訴后丁楊柱再次提出訴訟,目前案件已被移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轄,即包含案涉款項的丁楊柱訴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等的訴訟仍在進行中。三被上訴人質證稱,對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一審中已由我方提供,雙方已對該證據舉證質證,不屬于二審新證據,該案原告已經撤訴,涉案糾紛并未解決,我方有權在本案中提出主張。對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不是二審新證據,該裁定也不能構成上訴人上訴的理由。對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該案與本案無關,該證據也不是一審后形成的新證據。原審被告質證稱,對三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5055號案件已將我公司列為被告,并將涉案的債權予以查封,一審我公司曾于2021年1月21日提出過中止案件審理的申請,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150條第5款規定屬于中止訴訟的情形,但未被一審采納,本案所涉債權與它案有關聯關系,屬于中止的情形。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902元,由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畢經綸
審判員李瑩
審判員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建果
書記員許安冉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