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勻達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譚井海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2701執1950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都勻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黔南州勻達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譚井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按照都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01民初669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向申請執行人給付借款本金50萬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00元、申請執行費7444元的義務,因申請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請,請求予以準許。申請執行人的撤回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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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2021)黔2701執1950號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立即生效。申請執行人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二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張宏斌
審判員石學
審判員賴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桂詩揚
書記員楊坤杰(代)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