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812民初1571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分公司(以下簡稱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訴訟代表人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旭、被告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妮娜、陳宇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本金77146.44元;二、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12月12日和2015年2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署購銷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輸送機及其配件,合同金額分別為87874.33元和31500元,約定的結算方式為發票入賬后一個月內付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完全履行了供貨義務且質量保證期已過。雙方共同確認的《企業詢證函》顯示,截止2020年3月31日被告欠款為77146.44元,被告認可15899.44元。綜上,被告拖欠原告貨款行為構成違約,損害了原告利息,原告的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法追償債權,故訴至貴院,判如所請。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成立,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1、《買賣合同》2份,用以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原告已履行完交貨義務并驗收合格,且質保期屆滿,被告欠付貨款構成違約;
證據2、《企業詢證函》一份,用以證明截至到2020年3月31日被告認可欠付原告貨款15899.44元。
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分公司辯稱,一、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貨款77146.44元的客觀事實不存在。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12月12日和2015年2月6日簽訂了商品購銷合同和工業品買賣合同,原告依照此合同訴訟主張被告拖欠其貨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該就此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原告至今尚未提交被告拖欠其貨款77146.44元的客觀往來的真實憑證,原告應屬于舉證不能,同時被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供貨義務,被告作為供貨合同的需方已經支付合同的全部價款,履行了合同的全部義務。二、原告未完全履行供貨義務。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購銷合同和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分別為87874.33元和31500元,共計119374.33元,并且合同約定了具體貨物明細。合同簽訂后,兗礦集團安排發貨并且提供了發貨單。經核對,發貨單中所發給被告的貨物少于雙方簽訂的商品購銷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及金額,合同約定的金額為87874.33元的貨物,實際只發了一部分,金額為58182.94元,其未完全履行供貨義務。三、被告已經履行完畢付款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欠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自2012年12月12日商品購銷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3年6月14日、2013年11月4日通過給付承兌匯票方式給付其10萬元,于2015年4月15日通過安徽省皖北煤電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匯款方式支付其貨款32000元,摘要為設備,共計向兗礦集團支付了132000元的貨款,因此上述兩筆合同款早已結清,被告已經履行完畢付款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欠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述,原告的起訴于法無據,請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證實其抗辯主張成立,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1、《買賣合同》2份,用以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合同標的金額分別為87874.33元和31500元,共119374.33元,并且合同約定了具體貨物明細;
證據2、兗礦集團發貨單、被告物資驗收入庫單,用以證明原告的發貨單中所發給被告的貨物少于雙方簽訂的商品銷售貨物及金額,合同約定的金額為87874.33元的貨物,實際只發了一部分,金額為58182.94元,其未完全履行供貨義務;
證據3、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證明原告在兩筆合同簽訂后分別向被告開具了金額為58182.94元和31500元的發票,共89682.94元,并非其訴狀所述金額,反映了其賬目不清的事實,同樣證明了其未完全履行供貨義務;
證據4、原告的收據及被告的付款憑證,用以證明自2012年12月12日商品購銷合同簽訂后,被告共計向充礦集團支付了132000元的貨款,上述兩筆合同早已結清,被告已經履行完畢付款義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綜合分析全部證據材料,結合當事人陳述,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8日,系被告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原告與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之間存有多年的買賣合同關系。2012年12月12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商品購銷合同》,約定:由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購買原告加工生產的刮板、半滾筒等刮板輸送機使用的配件一宗,價款共計87874.33元;結算方式及期限,原告提交的合同為“發票入賬一月內付款”,被告提交的合同顯示劃掉了“發票入賬一月內付款”,改為“貨到驗收合格憑發票入賬,分期付款(承兌)”。原告主張在此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了全部的供貨義務。被告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抗辯主張原告僅向其交付了金額為58182.94元的貨物,與原告之后開具的發票金額58182.94元相吻合。原告未能舉證證實其已按約定向被告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供貨義務。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分別于2013年6月14日及同年11月4日分別向原告支付貨款各5萬元。2015年2月6日,原告與被告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再簽訂了一份《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由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購買原告生產的壓鏈塊、圓弧傘齒輪一宗,貨款31500元,貨到驗收合格,憑發票入賬后一個月內結清全部款項。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并給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開具了315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支付貨款32000元。2020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發出《企業詢證函》,主張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欠原告77146.44元。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于同年4月8日回復原告:恒源煤電供應分公司賬戶余額顯示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欠原告15899.44元。之后,雙方未再發生業務關系。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破產清算,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裁定受理原告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為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判決結果
一、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償付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分公司所欠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貨款15899.4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付清;
二、駁回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865元,由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承擔765元,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承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驚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小玉
書記員王某某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