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英武、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民申1635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曹英武因與被申請人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建工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終5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曹英武申請再審稱,一、曹英武于2019年7月21日在三星建工公司承建的喀什市乃鎮中心小學項目工程中因工受傷,其為電焊工,屬于技術工。原審法院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費用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不當,應當按照月薪10500元計算。二、請求三星建工公司承擔315元的營養費。三、曹英武因受傷就醫、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支出的交通費8000元,應當由三星建工公司承擔;四、曹英武受傷后,三星建工公司未安排住所,出院后因等待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及開庭等原因,一直居住在疏勒縣草湖招待所,產生的19800元住宿費應當由三星建工公司承擔;五、請求三星建工公司承擔醫院檢查費用950.6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之規定申請再審。
三星建工公司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曹英武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請求貴院依法駁回曹英武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曹英武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阿里甫·鐵木爾
審判員吾爾古麗·吐爾遜
審判員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麥力沙力·麥麥提依力
書記員木合達絲·阿不力米提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