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德州雙匯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民終2034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雙匯公司)、山東德州雙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州雙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臨沂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鑼文瑞公司)及原審被告臨沂市好怡嘉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怡嘉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3民初2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金鑼文瑞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1.金鑼文瑞公司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本案適格原告應該是案外人臨沂新程金鑼肉制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程金鑼公司)。新程金鑼公司于2014年8月12號向大慶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金鑼公司)簽署授權書,將各有效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的實施、許可使用、轉讓、保護等權利一并授權給了大慶金鑼公司,使大慶金鑼公司獲得了(2017)黑01民初561號案件的訴訟主體資格。新程金鑼公司簽署的該授權書是實體權利的轉讓。在(2017)黑01民初561號案件一審未審結的情況下,新程金鑼公司又向金鑼文瑞公司出具授權書,使金鑼文瑞公司獲得了各有效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的實施、許可使用、轉讓、保護等權利。本案與(2017)黑01民初561號案件中的原告當事人都主張自己對新程金鑼公司的全部知識產權享有使用、許可使用、轉讓及保護的權利是矛盾的,其中必有一個當事人不具備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鑒于(2017)黑01民初561號案件立案和審理在前,故金鑼文瑞公司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2.本案和(2017)黑01民初561號案件審理的事實和被告承擔的責任有重復部分。第一,兩案主張的權利范圍都是全國性的,被控侵權商品相同,構成重復性訴訟。第二,本案主張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是全國性的,金鑼文瑞公司主張河南雙匯公司下屬所有公司合并報表中的財務數據作為計算依據,也必然包括(2017)黑01民初561號案件中被告的財務數據,故本案一審確定的賠償數額與該案的賠償數額構成重復計算。第三,兩案原告享有的權利均來自案外人新程金鑼公司,本案被告是河南雙匯公司和德州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與(2017)黑01民初561號案中的被告華懋雙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懋雙匯公司)均是河南雙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故兩案的原被告實質上是一樣的,構成重復訴訟。3.一審法院對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陳述的質證意見不作評論,不符合證據質證采信規則和公平審理原則。4.一審法院送達判決書的時間遠遠晚于一審判決作出時間,且一審判決主文中還存在空缺。二、一審法院認定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構成對金鑼文瑞公司涉案“包裝裝潢”的侵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1.金鑼文瑞公司主張的包裝、裝潢包含了多個商業標記權,其中最具識別來源作用的是商標。2.金鑼文瑞公司主張保護的是包裝裝潢,但一審判決未區分包裝與裝潢。金鑼文瑞公司在“肉粒多”香腸商品上使用的包裝屬于該類商品慣常、通用的包裝,不能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3.河南雙匯公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注冊商標“雙匯”早在1999年被評為馳名商標,主觀上沒有攀附金鑼文瑞公司商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4.一審判決存在其他事實認定錯誤。第一,一審判決認定金鑼文瑞公司2010年開始使用涉案包裝不當。根據本案證據金鑼文瑞公司2013年才開始上市使用涉案包裝,且對該包裝進行了三次修改。涉案包裝并非具有特有性,且使用時間短。第二,一審判決認定金鑼文瑞公司使用的包裝裝潢已經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但并沒有論證和分析該包裝裝潢顯著特征的具體表現。金鑼文瑞公司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包裝并非是通過商標、產品名稱、商業標語及生產廠商的名稱予以區別的,以及當包裝上消除了這些區別因素后是如何導致消費者將該包裝上的裝潢與商品的生產主體相關聯的。第三,金鑼文瑞公司雖然提交了調查報告以證明被訴侵權商品的包裝與涉案包裝相混淆,但該調查報告無論是時間、地點及消費者的身份,都缺乏科學性和公正性,不能予以采信。三、一審法院判令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向金鑼文瑞公司賠償100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1.金鑼文瑞公司對自己的損害并非不具備舉證能力,而是不愿意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本案不屬于“權利人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形。2.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堅持“商標貢獻率”為依據,本案雖然是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但也應當參照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確定的基本原則確定賠償數額。本案的德州雙匯公司在包裝上使用了多項商業標記,一審判決沒有考量這些商業標記的貢獻率。3.一審判決計算賠償數額的基礎依據是錯誤的。確定本案賠償數額的基礎依據主要是指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使用被控侵權包裝及裝潢的時間、營業利潤的計算依據等確定賠償額的基礎事實。(1)德州雙匯公司使用涉案“雙匯肉粒王”包裝上裝潢的時間是在2017年1月至7月之間,共計7個月,時間較短。(2)一審判決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錯誤。第一,一審判決認定河南雙匯公司有27個高溫肉制品的種類錯誤。第二,河南雙匯公司旗下共有25家生產高溫肉制品產品的企業,但生產“雙匯肉粒王”火腿腸的只有2家企業,且“雙匯肉粒王”火腿腸僅是小眾產品,并非河南雙匯公司的十大拳頭產品之一。第三,一審法院將河南雙匯公司旗下所有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全部高溫肉制產品的營業收入作為計算依據的,其中包括了在(2017)黑01民初561號案件中認定的賠償數額,在本案確定的賠償數額時,至少應該將在該案確定的150萬元賠償數額予以減除。4.一審判決將河南雙匯公司的全年營業收入的毛利潤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違反了法律規定。5.一審判賠數額遠超審判實踐中正常判賠數額,缺乏合理性。四、一審法院有明顯的“地方保護”色彩,二審法院應當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金鑼文瑞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賠數額合理,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好怡嘉公司未提交意見。
金鑼文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好怡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好怡嘉公司賠償金鑼文瑞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的合理支出費用共計500萬元;3.判令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好怡嘉公司在公開媒體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4.判令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好怡嘉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金鑼文瑞公司后變更訴求第二項請求數額為1000萬元。一審訴訟過程中金鑼文瑞公司明確訴訟請求如下:合理支出費用為91141.3元,包括律師費60000元、公證費31000元、侵權產品費141.3元;公開媒體為《中國知識產權報》《法制日報》《大眾日報》;好怡嘉公司已經停止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不再追究好怡嘉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金鑼文瑞公司系經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成立于2014年7月28日,注冊資本5500萬元(美元),經營范圍:生產、銷售:肉制品、蛋制品、紙箱、食品用聚酯PET無汽飲料瓶、食品用復合膜袋和非復合膜袋、速凍食品、凍雞蛋液、食品添加劑、調味料;進口自用肉類產品。
新程金鑼公司系經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成立于1994年10月21日,注冊資本18000萬元(美元),經營范圍:生豬、雞屠宰;生產經營:肉制品,調味料,蛋制品,速凍食品,食用動物油脂,食品添加劑(僅限紅曲米粉、香精、骨粉),凍雞蛋液,肝素納,腸衣,硫酸軟骨素,工業用油,動物源性飼料,食用油脂制品,胰酶,食用植物油;熱電項目經營管理。以下分公司生產經營:紙箱,食品用聚酯PET無汽飲料瓶、食品用復合膜袋。
2017年12月18日,新程金鑼公司出具《授權聲明》,在聲明中稱:新程金鑼公司與金鑼文瑞公司為關聯公司,具有利益與價值的一致性,亦具有為維護共同利益而采取共同防護措施的必要性。同時,出于效率與便利之目的,公司已經將自己名下的相關權利授予金鑼文瑞公司實施,并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授權其以自己名義實施,無需重復征得我公司同意。授權內容包括各有效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其他知識產權內容的實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許可使用、轉讓)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設備防護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起控告及應對控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應訴等)。授權期限至以書面形式收回授權為止。
臨沂市半程社會福利肉類加工廠于1996年8月26日經國家商標局注冊第867047號“金鑼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火腿腸、方火腿、圓腿、紅腸、冷凍肉、熟肉食;上述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續展有效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于2003年11月14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轉讓,受讓人臨沂新程金鑼肉制品有限公司;2005年6月22日,國家商標局作出商標馳字[2005]第21號文,認定“金鑼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
山東金鑼企業集團總公司于1998年9月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第1205541號“金鑼”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豬肉;凍肉;加工過的肉;香腸;火腿;腌臘肉;牛肉干;肉松;肉罐頭;肝醬;上述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續展有效期限至2018年9月6日,于2010年6月1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轉讓,受讓人臨沂新程金鑼肉制品有限公司。
山東金鑼企業集團總公司于1998年9月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第1205542號“金鑼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豬肉;凍肉;加工過的肉;香腸;火腿;腌臘肉;牛肉干;肉松;肉罐頭;肝醬;上述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續展有效期限至2018年9月6日,于2010年6月1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轉讓,受讓人臨沂新程金鑼肉制品有限公司。
新程金鑼公司于2012年2月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第7649857號“金鑼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肉;肉罐頭;火腿;豬肉食品;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截止);商標注冊有限期限截止2022年2月6日。
新程金鑼公司于2015年2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第13711470號“金鑼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明膠;豆腐制品;食用海藻提取物;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色拉;烹飪果膠;烹飪用蛋白;干食用菌;加工過的堅果;香腸(截止);商標注冊有限期限截止2025年2月20日。
新程金鑼公司于2017年5月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第19463199號“金鑼”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肉;火腿;香腸;魚制食品;牛奶制品;食用油;水果罐頭;以果蔬為主的零售小吃;豆腐制品;明膠;食用海藻提取物;腌制蔬菜;加工過的堅果;干食用菌;蛋(截止);商標注冊有限期限截止2027年5月6日。
新程金鑼公司、金鑼文瑞公司歷年來獲得多項獎項,內容包括:2005年6月22日,國家商標局認定“金鑼及圖”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新程金鑼公司使用在豬肉、凍肉、加工過的肉上注冊證號為1205542的“金鑼及圖”商標為山東省著名商標;2001年12月,新程金鑼公司被山東省肉類協會評為2001年度全省肉類食品行業先進企業;2002年,中國肉類協會為新程金鑼公司頒發榮譽證書,認定2002年新程金鑼公司在中國肉類食品行業企業排序榮列第二位;2006年5月18日,根據國家統計局工業統計報表制度,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和法人企業統計的原則,經綜合評定新程金鑼公司被認定為“2006年中國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行業排頭兵企業”;2014年6月,中國肉類協會為新程金鑼公司頒發證書,授予新程金鑼公司為2014中國肉類食品行業強勢企業;1999年12月18日,經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審查,山東金鑼企業集團總公司生產的金鑼王、火腿、大眾火腿、麻辣腸、普通腸為國家質量達標食品;2017年4月,第五屆沂蒙優質農產品交易會組委會頒發榮譽證書,新程金鑼公司選送的產品“金鑼”牌加鈣金鑼王榮獲第五屆沂蒙優質農產品交易會參展農產品金獎;2017年4月,第五屆沂蒙優質農產品交易會組委會認定,新程金鑼公司選送的產品“金鑼”牌加鈣金鑼王在大會“掃二維碼投票羸大獎”評選活動中,被消費者評為“最喜愛的金獎農產品”;2000年3月,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中國調查統計事務所頒發榮譽證書,認定新程金鑼公司“金鑼牌肉制品”產品的知名度、美譽度、占有率等指標名列前茅,被列為:1999-2000年中國名牌產品競爭力調查“同行業十大品牌”;2005年12月,國家農業部頒發證書,認定新程金鑼公司為農產品加工企業技術創新機構;2006年6月,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山東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山東調查總隊認定,山東金鑼企業集團總公司榮列2005年度山東省企業100強;1995年12月28日,金鑼牌火腿腸被評為95泉城消費者喜愛的產品;2012年10月,中國肉類協會授予新程金鑼公司生產的“金鑼”牌肉及肉制品“中國肉類產業最具價值品牌”;2002年12月,中國肉類協會評定,新程金鑼公司為2002中國肉類食品行業50強企業;2015年6月,山東省肉類協會評定,新程金鑼公司為肉制品加工產業強勢企業;2005年11月,全國三綠工程工作辦公室評定,新程金鑼公司金鑼牌肉類產品榮獲2005年度“全國三綠工程暢銷品牌”稱號;2006年11月,山東省肉類協會評定,新程金鑼公司為山東省肉類食品30強第一名;金鑼牌肉制品于2001年6月27日,被山東省食品工業協會推薦為2001年度山東省食品行業推薦產品;2015年6月,山東省肉類協會評定,新程金鑼公司為山東省肉類食品行業綜合實力50強企業;2014年12月,山東省食品工業協會評定,新程金鑼公司被確認為第七屆山東省食品行業(肉制品類)十大品牌企業;1995年12月26日,首屆中國國際食品博覽會評定,新程金鑼公司“金鑼牌”火腿腸榮獲首屆中國國際食品博覽會金獎;2001年6月,中國城市經濟學會、中國質量學會、中國名牌商品協會評定,新程金鑼公司生產的“金鑼牌肉制品”系列產品為“中國消費品市場同行業十大主導品牌”;2002年5月8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秘書處評定,新程金鑼公司2001年度“生豬屠宰全國第一”“火腿腸產銷量全國第一”;2000年12月6日,國家農業部認定,山東金鑼企業集團總公司在質量振興活動中所做出的突出貢獻,決定授予全國鄉鎮質量管理先進單位稱號;2001年11月,中國肉業博覽會組委會評定,新程金鑼公司生產的“金鑼肉腸”“金鑼王火腿”在商務部屠宰技術鑒定中心主辦的2003(第二屆)中國肉業博覽會上被評為最受消費者喜愛產品;2002年10月23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授予新程金鑼公司生產的金鑼火腿腸、低溫肉制品產品為全國質量信得過食品;2001年4月30日,國家內貿局食品流通開發中心授予新程金鑼公司生產的金鑼牌火腿腸、低溫肉制品系列、保鮮肉系列及豬雞分割產品系列為中國放心食品信譽品牌稱號;2009年9月,世界肉類組織、中國肉類協會授予新程金鑼公司“世界肉類組織第五屆世界豬肉大會卓越貢獻企業”稱號;2004年12月19日,北京大學管理案例研究中心授予新程金鑼公司榮譽證書,新程金鑼公司榮獲“2004年中國100最具價值消費品牌”,品牌價值31.04億元,排名第57位。
新程金鑼公司為提高金鑼“肉粒多”及其系列產品知名度,分別與江蘇今朝廣告有限公司、北京英邁策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恒美廣告有限公司、中視金橋國際傳媒有限公司、山東天羽順風廣告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上海邁爾廣告有限公司、北京舜風國際廣告有限公司等分別簽訂《廣告媒體代理合同》或《電視廣告投放協議》等,合同跨度時間自2010年至2013年,約定由上述公司在電視臺對新程金鑼公司的金鑼“肉粒多”火腿等產品進行投放廣告,涉及的媒體有:山東衛視、浙江衛視、廣東衛視、安徽衛視、江蘇衛視、湖南衛視、巴士廣告等。另外,2012年12月23日,新程金鑼公司與上海樹菊影視文化工作室簽訂《廣告服務協議書》,約定藝人馬伊琍為金鑼“肉粒多”產品的形象代言人;江南時報、沈陽晚報、安徽商報、武漢晨報、長春晚報、新晚報、黑龍江晨報、長春商報、濟南時報、齊魯晚報、法制晚報、燕趙都市報、瀟湘晨報、遼沈晚報、揚子晚報、鄭州晚報、今晚報、江南時報、安徽商報、武漢晨報、半島晨報、濟南時報、環球時報、中國產經新聞、長春商報、中國商報、北京晨報、中國食品安全報等眾多媒體在2013年至2018年期間對馬伊琍代言的金鑼“肉粒多”火腿腸進行了報道;人民網、網易新聞、搜狐視頻、優酷視頻等對馬伊琍代言金鑼“肉粒多”火腿腸亦進行了報道。
新程金鑼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與溫州市速騰印業有限公司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約定加工金鑼“肉粒多”托盤50000個,為此支付加工費100400元。
金鑼文瑞公司金鑼“肉粒多”產品投放市場后,先后于2014年至2017年期間多次參加各種展會,以擴大產品銷量及影響力。
金鑼文瑞公司就金鑼“肉粒多”產品分別與北京、邯鄲、唐山、洛陽偃師市、洛陽孟津縣、濱州、滕州、天津、哈爾濱、長春、大連、沈陽、金州、晉江、石獅、南平、南京、萍鄉、南充、義烏、臺州、蘭州、定西、包頭、呼和浩特、晉中等全國眾多省市的經銷商簽訂經銷合同,約定由經銷商對金鑼“肉粒多”產品進行了購進及銷售,銷售數額巨大,為此,金鑼文瑞公司自2010年至2018年期間連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
金鑼文瑞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期間,多次與青島鼎欣包裝有限公司簽訂《包材采購合同》,約定由青島鼎欣包裝有限公司為其加工印刷膜,規格型號為240g豬肉粒多洗鋁膜、320g豬肉粒多洗鋁膜、320g雞肉粒多洗鋁膜、320g牛肉粒多洗鋁膜。
金鑼“肉粒多”香腸240克和320克兩款包裝袋分別經過設計單位及使用單位人員簽字確認,在不同重量包裝袋上均有相關人員簽字,簽字落款時間分別為2013年3月份、2014年4月份和2014年12月份,明顯的區別在于在會簽底稿上有無代言人頭像,其他均為部分文字的內容的改動,但整體顏色布局、圖片底色、顏色搭配、圖案及圖案排列沒有大的改動。底稿整體特點呈現為:產品的包裝袋正面采用了商標、圖形、文字的組合形式,包裝袋正面由灰黃色、綠色基底分割成上、下兩部分,上部為產品名稱、商標等構成要素,下部為香腸圖形、宣傳語等要素,中間為深綠色分隔帶。在分隔帶上使用白色字體寫有“健康美味多”字樣,產品名稱使用了“肉粒多”的字樣,“肉粒多”采用白色作為字體顏色,該字樣下方均采用綠色圖形作為襯墊,字樣右側寫有“香腸”文字,并配有意象化的香腸圖形,產品下部的香腸圖形位于右下角,為香腸加肉粒的形式,肉粒呈放射狀。產品正面右上角寫有“3優”宣傳語,“3優”置于圓圈內,圓圈右側設置了三個方框,三個方框中有對“3優”的解釋和說明,產品基底色為上方灰黃,下方明綠,中間深綠的設計,線條形狀。
2015年8月12日,金鑼文瑞公司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取得第3340714號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名稱:包裝袋(金鑼“肉粒多”),設計人:戴永戶,專利號:ZL20153003××××.0,專利申請日期:2015年2月3日。該包裝袋的整體顏色布局、圖片底色、顏色搭配、圖案及圖案排列與上述會簽稿相同,但沒有代言人頭像。案外人華懋雙匯公司對上述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第6W10959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35747號),宣告專利號20153003××××的專利因違反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無效。通過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附涉案專利附圖和對比設計1附圖查看,對比設計1附圖即為金鑼文瑞公司方提供的2014年4月份會簽底稿正面。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上述專利無效的理由如下: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1在正面布局、圖案內容、主要文字字體等方面均基本相同,由此使得二者整體上呈現出非常相近的視覺效果。上述區別點中,區別點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在產品包裝袋上增加產品廣告形象人物寫實圖片的設計手法;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宣告20153003××××號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
哈爾濱宏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新程金鑼公司旗下大慶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哈爾濱宏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戴恒,于2017年9月2日申請哈爾濱市香坊公證處對做的某腸類認知問卷隨機調查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同日,公證員劉某公證員助理韓某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戴恒等人先后到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群力第五大道533-1號國鑫超市、哈爾濱市道里區興江路2398號麥瑪特超市、哈爾濱市道里區群力第二大道627號中央紅、哈爾濱市道里區第二大道637號凱鼎森便利店、哈爾濱市道里區群力第二大道673號東利超市、哈爾濱市道里區麗江路4216號旁速客24h使利店店中,對店內工作人員進行問卷調查并收取前期發放的調查問卷過程進行現場監督,截止10時30分公證員共收到265份調查問卷,同時,公證人員使用公證處攝像設備,對上述過程進行攝像,公證員進行拍照。2017年9月4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公證處作出(2017)黑哈香證內經字第467號公證書,證明公證書所附光盤為公證人員現場攝像所得,照片由公證員拍照,與實際情況相符。哈爾濱宏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針對上述公證過程中獲取的問卷,針對金鑼“肉粒多”香腸與雙匯肉粒王火腿腸相似度及混同度問題出具《調查調查報告》,報告載明:1.占比85%的消費者認為名稱非常相似;2.占比82%的消費者認為包裝非常相似;3.占比80%有消費者認為顏色、字體等裝潢非常相似;4.在二個產品名稱上都有肉粒二字,在名稱上對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概念,消費者很難分辨出哪是多,哪個是王。很容易在終端消費上誤選;5.二款產品的包裝上,都采用外加包裝。包裝尺寸、大小、內裝容量都非常相似,在市場調查結果中,很多消費者誤把雙匯肉粒王產品當做金鑼“肉粒多”產品進行購買,對消費者產品選購方面造成極大障礙。在預包裝袋的設計風格和用料顏色,包括設計排版,字體選用,位置安排,都有非常高的相似度。80%以上的消費者很難直觀辨別兩款產品。對消費者在視覺直觀上造成誤導。2017年9月4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公證處作出(2017)黑哈香證內經字第468號公證書,證明上述《調查調查報告》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河南雙匯公司2018年3月份作出的2017年度報告顯示:(2)占公司營業收入或營業利潤10%以上的行業、產品或地區情況:分產品:高溫肉制品營業收入:141××××7855.59元,營業成本:9759001290.68元,毛利率:30.99%,營業收入比上年同期增減:0.7%,營業成本比上年同期增減:1.56%,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減:下降0.58個百分點。
“雙匯肉制品事業部業務交流”群顯示:戰果非凡捷報頻傳――雙匯優秀案例匯總:終端是讓產品實現商品價值的最后一個環節,是所謂的臨門一腳。臨門一腳踢得好,銷量絕對差不了。以下是雙匯產品終端優秀案例,供大家交流學習。5.山東大區肉粒王推廣:山東大區從11月份起,通過一系列措施大力推廣肉粒王,快速搶占市場,效果顯著,時間顯示為2017年1月份。(雙匯新產品)雙匯肉粒王香腸,時間顯示為2016年11月2日,新品上架,產品規格:30g*8支*10袋代碼:128046,40g*8支*10袋代碼:128047。
2017年8月8日,金鑼文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門迅到山東省臨沂市沂蒙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日下午,公證員伏某、公證人員周某隨同公證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門迅,共同來到位于臨沂市羅莊區交匯處西南角“好怡嘉超市”內,在該超市停車區內,金鑼文瑞公司的代理人趙志強用自己的手機(公證人員檢查過的,手機及存儲卡內無任何與本次保全證據有關的內容)對該超市的外觀進行拍照,公證人員對上述拍照過程進行監督。在超市內,門迅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該超市內購買“雙匯肉粒王”特級火腿腸產品兩袋,并從該超市銷售人員處取得銷貨單、發票及購物明細表各一張。趙志強對門訊的上述購買過程進行拍照,公證人員現場監督了上述購買及拍照過程。門迅將上述所購產品及所得購物憑證交由公證人員保管。購買結束回到公證處后,趙志強對上述所購產品及所得購物憑證進行拍照。公證人員對上述產品進行封存,趙志強對封存后的產品繼續拍照,公證人員現場監督了趙志強的上述拍照過程。公證人員隨同門迅、趙志強到臨沂市蘭山區北城新區大坤圖文印刷社,由印刷社工作人員對上述趙志強拍攝的照片進行打印,共打印照片七張,由公證人員對上述照片進行保管。2017年8月11日,山東省臨沂市沂蒙公證處作出(2017)臨沂蒙證民字第735號公證書,證明公證書所附購物憑證的復印件與門迅從上述超市所取得的原件相符;所附照片與超市外觀、所購產品、封存后產品的實際情況相符。上述所述產品及所得購物憑證原件由門訊保管。
對于公證取得的封存產品,封存完整,經一審當庭拆封,與金鑼文瑞公司生產的產品進行對比,金鑼文瑞公司發表了如下比對意見:封存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7年5月27日,包裝顯示為“20170527-805-3DZ”。結合金鑼文瑞公司補充證據19-22中所列示的金鑼文瑞公司產品金鑼“肉粒多”的包裝裝潢樣式1-3與侵權產品雙匯“肉粒王”所使用的包裝裝潢形式,金鑼文瑞公司按照“肉粒多”樣式從3到1的順序,依次發表比對意見如下:1.雙匯“肉粒王”與金鑼“肉粒多”樣式三。首先,兩款產品的包裝袋正面均采用了商標、圖形、文字的組合形式,構成要素形式一致。其次,兩款產品包裝袋正面的整體構圖及各要素的組合形式相同,均由灰黃色、綠色基底分割成上、下兩部分,上部為產品名稱、商標等構成要素,下部為香腸圖形、宣傳語等要素,中間為深綠色分隔帶。包裝裝潢的整體結構相同、基底顏色及設計相同,兩款產品包裝袋正面整體視覺效果高度近似。再次,兩款產品包裝裝潢的顯著部分及設計細節極為相似。(1)兩款產品包裝袋正面上部的產品名稱及名稱周邊的裝飾圖案較為顯著,產品名稱均使用了“肉粒多”或“肉粒王”的字樣,該字樣僅僅相差一個字,且均采用白色作為字體顏色,字形同樣極為近似,(2)該字樣下方均采用綠色圖形作為襯墊,字樣右側金鑼文瑞公司產品采用了“香腸”文字并配有意象化的香腸圖形,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了“特級火腿腸”文字并同樣配有意象化的香腸圖形。(3)兩款產品下部的香腸圖形均位于右下角,且均為香腸加肉粒的形式,肉粒呈放射狀。(4)兩款產品下部左側均為“3優”或“3+”的宣傳語,“3優”或“3+”置于圓圈內,圓圈右側均設置了三個方框,三個方框中均有對“3優”或“3+”的解釋和說明,設計結構及細節完全相同。(5)兩款產品基底色均為上方灰黃,下方明綠,中間深綠的設計,線條形狀、顏色比例等相似,在視覺效果上幾無二致。最后,兩款產品的商標、文字、圖形、底色等各個要素的相對位置均存在較強的對應性。2.雙匯“肉粒王”與金鑼“肉粒多”樣式二。首先,金鑼“肉粒多”樣式二與樣式三的差別僅在于樣式二包裝左側增加了代言人馬伊琍的肖像,“3優”圖形及宣傳語調整到了右上角,右側有開窗設計,并伴有“全新升級口感更出眾”字樣及旋轉箭頭樣的背景小圖,“香腸”字樣及意象化的香腸圖形比例縮小,位置貼近“肉粒多”文字及圖形。雖然金鑼“肉粒多”樣式二相對于樣式三增加了馬伊琍的肖像并進行了細微調整,但是仍然可以看到金鑼“肉粒多”樣式二與樣式三具有統一的設計理念,色彩、圖案、文字等元素的選擇以及布局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延續性和同一性,在視覺效果上沒有明顯差異。其次,“肉粒多”樣式二與“肉粒王”產品的包裝袋正面均采用了商標、圖形、文字的組合形式,構成要素形式一致。再次,“肉粒多”樣式二與“肉粒王”產品包裝袋正面的整體構圖及各要素的組合形式相同,均由灰黃色、綠色基底分割成上、下兩部分,上部為產品名稱、商標等構成要素,下部為香腸圖形、宣傳語等要素,中間為深綠色分隔帶。包裝裝潢的整體結構相同、基底顏色及設計相同,兩款產品包裝袋正面整體視覺效果高度近似。再次,“肉粒多”樣式二與“肉粒王”產品包裝裝潢的顯著部分及設計細節極為相似。(1)兩款產品包裝袋正面上部的產品名稱及名稱周邊的裝飾圖案較為顯著,產品名稱均使用了“肉粒多”或“肉粒王”的字樣,該字樣僅僅相差一個字,且均采用白色作為字體顏色,字形同樣極為近似。(2)該字樣下方均采用綠色圖形作為襯墊,字樣右側金鑼文瑞公司產品采用了“香腸”文字并配有意象化的香腸圖形,使用了“特級火腿腸”文字并同樣配有意象化的香腸圖形。(3)兩款產品下部的香腸圖形均位于右下角,且均為香腸加肉粒的形式,肉粒呈放射狀。(4)兩款產品左下角和右上角對稱有“3優”或“3+”的宣傳語,“3優”或“3+”置于圓圈內,圓圈右側均設置了三個方框,三個方框中均有對“3優”或“3+”的解釋和說明,設計結構及細節完全相同。(5)兩款產品的基底色均為上方灰黃,下方明綠,中間深綠的設計,線條形狀、顏色比例等相似,在視覺效果上幾無二致。(6)兩款產品均采用了小開窗設計,且“肉粒多”樣式二開窗位于上下分隔帶的右側,“肉粒王”開窗位于上下分隔帶的左側,均緊貼分隔帶,布局極為對應。最后,“肉粒多”樣式二與“肉粒王”產品的商標、文字、圖形、底色等各個要素的相對位置均存在較強的對應性。3.雙匯“肉粒王”與金鑼“肉粒多”樣式一。首先,金鑼“肉粒多”樣式一與樣式三的差別僅在于,樣式一包裝左側增加了代言人馬伊琍的肖像,“3優”圖形及宣傳語調整到了右上角,右側有開窗設計,“香腸”字樣及意象化的香腸圖形比例縮小,位置貼近“肉粒多”文字及圖形。樣式一與樣式二的差別僅在于,樣式一沒有“全新升級口感更出眾”字樣及旋轉箭頭樣的背景小圖。雖然金鑼“肉粒多”樣式一相對于樣式二、三有細微調整,但是仍然可以看到金鑼“肉粒多”三個樣式具有統一的設計理念,色彩、圖案、文字等元素的選擇以及布局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延續性和同一性,在視覺效果上沒有明顯差異。其次,“肉粒多”樣式一與“肉粒王”產品的包裝袋正面均采用了商標、圖形、文字的組合形式,構成要素形式一致。再次,“肉粒多”樣式一與“肉粒王”產品包裝袋正面的整體構圖及各要素的組合形式相同,均由灰黃色、綠色基底分割成上、下兩部分,上部為產品名稱、商標等構成要素,下部為香腸圖形、宣傳語等要素,中間為深綠色分隔帶。包裝裝潢的整體結構相同、基底顏色及設計相同,兩款產品包裝袋正面整體視覺效果高度近似。再次,“肉粒多”樣式一與“肉粒王”產品包裝裝潢的顯著部分及設計細節極為相似。(1)兩款產品包裝袋正面上部的產品名稱及名稱周邊的裝飾圖案較為顯著,產品名稱均使用了“肉粒多”或“肉粒王”的字樣,該字樣僅僅相差一個字,且均采用白色作為字體顏色,字形同樣極為近似。(2)該字樣下方均采用綠色圖形作為襯墊,字樣右側金鑼文瑞公司產品采用了“香腸”文字并配有意象化的香腸圖形,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了“特級火腿腸”文字并同樣配有意象化的香腸圖形。(3)兩款產品下部的香腸圖形均位于右下角,且均為香腸加肉50粒的形式,肉粒呈放射狀。(4)兩款產品左下角和右上角對稱有“3優”或“3+”的宣傳語,“3優”或“3+”置于圓圈內,圓圈右側均設置了三個方框,三個方框中均有對“3優”或“3+”的解釋和說明,設計結構及細節完全相同。(5)兩款產品的基底色均為上方灰黃,下方明綠,中間深綠的設計,線條形狀、顏色比例等相似,在視覺效果上幾無二致。(6)兩款產品均采用了小開窗設計,且“肉粒多”樣式一開窗位于上下分隔帶的右側,“肉粒王”開窗位于上下分隔帶的左側,均緊貼分隔帶,布局極為對應。最后,“肉粒多”樣式一與“肉粒王”產品的商標、文字、圖形、底色等各個要素的相對位置均存在較強的對應性。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共同發表了如下比對意見:金鑼文瑞公司提供的封存產品并非雙匯公司生產、銷售,屬于假冒雙匯公司的肉粒王產品,雙匯肉粒王產品與金鑼文瑞公司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明顯不同,故金鑼文瑞公司不能以該封存的產品就認定是雙匯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無論是金鑼文瑞公司提供的封存產品還是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向法庭提供的產品中,均不顯示河南雙匯公司的任何信息,事實上,河南雙匯公司從未生產過涉案被訴侵權產品,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017年8月10日,金鑼文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悅林到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日下午14時40分左右,公證員臧某、公證員助理李某1隨同公證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悅林,共同來到位于青島市城陽區一處標有“利客來集團”字樣的購物廣場建筑,在建筑物內負一層超市,王悅林購買了三包“雙匯肉粒王(規格40克、凈含量320號)”食品。結賬支付現金38.7元,取得《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一張(發票號碼:67170396),公證員助理李某2在上述過程中用公證處提供的手機拍攝照片五張。14時50分左右購物結束,本處公證員臧某、公證員助理李某2與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悅林一起回到公證處,在公證處業務室,公證員助理李某1將所購購買的上述商品放入空低箱內,將紙箱封口并加貼公證處封條。2017年8月16日,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公證處作出(2017)青李滄證民字第1436號公證書,證明上述過程系在公證處公證員臧某、公證員助理李某1監督下進行;與公證書相粘連的發票復印件內容與原件相符,原件為現場取得;與公證書相粘連的發票復印件內容與原件相符,原件為現場取得;相粘邊的照片十張均與實物和實景相符。
2017年8月8日,金鑼文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鴻鵬到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日上午,公證員李某3、公證處工作人員王某公證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來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區,該樓頂立有“永輝超市”字樣標牌。常鴻鵬在該超市內購買了一件袋裝火腿腸,在購買過程中,公證員和公證處工作人員王蘭監督常鴻鵬對商鋪樓頂上的“永輝超市”字樣標牌、超市入口處、食品貨架擺放情況以及所購商品的價簽標牌等進行拍照,購物后當取取得購物小票一張以及發票一張,發票上加蓋有“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印章。購物結束,由常鴻鵬將取得的食品包裝外觀以及本次購買取得的購物小票和發票進行拍照,拍照完成后,公證員將取得的袋裝火腿腸放入紙箱密封,然后在包裝箱上粘貼公證處封條并加蓋公證處保全證據專用章。封存完畢后,公證員對物品的封存情況進行了拍照。上述過程結束后,公證員將全部照片電子文件復制到公證員的電腦中,為了裝訂公證書,將上述照片另行彩色打印。另將購物小票、發票進行復印。之后,公證員將封存的證物以及購物小票、發票全部交給常鴻鵬保存,常鴻鵬現場簽署了證物交接單。2017年8月10日,北京市方圓公證處作出(2017)京方圓內經證字第54800號公證書,證明上述保全過程在人員的監督之下進行。公證書所附21張彩色打印照片為上述保全過程中拍攝,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所附的購物小票為此將購買取得的購物小票,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所附的發票號碼為“00822106”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為此次購物取得的發票,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通過公證書所附照片查看,公證購物物品為“雙匯肉粒王”產品。
2017年8月8日,金鑼文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鴻鵬到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日上午,公證員李某3、公證處工作人員王某公證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來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區,該商鋪入口處懸掛“世紀金龍超市入口”字樣標牌。常鴻鵬在該超市內購買了一件袋裝火腿腸,在購買過程中,公證員和公證處工作人員王蘭監督常鴻鵬對商鋪標牌、超市入口處、食品貨架擺放情況以及所購商品的價簽標牌等進行拍照,購物后當場取得購物小票一張,常鴻鵬要求出具發票,超市服務臺身穿超市員工服裝的人稱無法當場開具發票,并在購物小票上加蓋了“北京國金兄弟商貿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印章。購物結束,由常鴻鵬將取得的食品包裝外觀以及本次購買取得的購物小票進行拍照,拍照完成后,公證員將取得的袋裝火腿腸放入紙箱密封,然后在包裝箱上粘貼公證處封條并加蓋公證處保全證據專用章。封存完畢后,公證員對物品的封存情況進行了拍照。上述過程結束后,公證員將全部照片電子文件復制到公證員的電腦中,為了裝訂公證書,將上述照片另行彩色打印。另將購物小票進行復印。之后,公證員將封存的證物以及購物小票、發票全部交給常鴻鵬保存,常鴻鵬現場簽署了證物交接單。2017年8月10日,北京市方圓公證處作出(2017)京方圓內經證字第54801號公證書,證明上述保全過程在人員的監督之下進行。公證書所附20張彩色打印照片為上述保全過程中拍攝,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所附的購物小票為此將購買取得的購物小票,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通過公證書所附照片查看,公證購物物品為“雙匯肉粒王”產品。
2017年8月7日,金鑼文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慶新到山東省濟南市齊魯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日,公證員季某、公證員助理龐某同公證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來到位于濟南市天橋區購物廣場北坦店”字樣的建筑物一層商場,閆慶新購買了外包裝顯示有肉粒王字樣的香腸四袋,并現場獲得機打發票(發票號碼18859228)一張,超出商場后,閆慶新將上述物品交予公證員保管。公證員使用公證處手機對上述過程進行了拍攝,共拍得照片八張。隨后,閆慶新、公證員和公證員助理,將上述購買的四袋香腸、一張機打發票帶回到公證處。公證員和公證員助理用紙箱將上述所購香腸封裝。閆慶新將所獲機打發票交予公證員存于公證處,將封存后的香腸帶回自行保管。上述整個過程均在公證員和公證員助理的現場監督下進行,并由公證處根據現場情況制作《工作記錄》一份,由公證員、公證員助理分別簽名后存于公證處。2017年8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齊魯公證處作出(2017)濟齊魯證經字第3316號公證書,證明與公證書相粘連的照片20張,系現場拍攝,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與公證書相粘連的機打發票復印件與原件內容相符,機打發票原件為閆慶新在上述購買過程中取得。通過公證書所附照片查看,公證購物物品為“雙匯肉粒王”產品。
2019年6月14日,金鑼文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月紅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日,公證員宮某、公證處工作人員桑某在公證處對何月紅操作公證處計算機登錄相關頁面進行截屏操作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公證員首先對何月紅所使用的公證處計算機進行了內存存儲以及網絡搜索記錄等歷史記錄內容的清潔度檢查,并對上述計算機與互聯網連接的情況進行了檢查,隨后,何月紅在公證員和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現場監督下進行了相關操作,并對每一操作均進行了截圖保存。在公證員的監督下,由公證處工作人員將上述操作中截圖頁面文檔打印一式四份。2019年7月1日,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作出(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0783號公證書,證明何月紅所實施的上述操作過程,均在公證員和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與公證書相粘連的截圖打印文檔(共二十頁)均在上述過程中取得,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通過公證所附截圖查看:雙匯簡介:雙匯是中國最大的肉類加工基地,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總部在河南省漯河市。雙匯在全國18個省(市)建有30個現代化肉類加工基地和配套產業,形成了飼料、養殖、屠宰、肉制品加工、新材料包裝、冷鏈物流、連鎖商業等完善的產業鏈;年產銷肉類產品近400萬噸,擁有100多萬個銷售終端,每天有1萬多產品銷往全國各地,在全國絕大部分省份均可實現朝發夕至;2018年銷售額1500多億元,是全球最大豬肉食品跨國公司;雙匯食品:高溫肉制品、中低溫肉制品、生鮮調理制品、其他產品。其中“雙匯肉粒王”香腸顯示屬于高溫肉制品,高溫肉制品含“雙匯肉粒王”在內共27個產品類型。
1999年12月29日,國家商標局作出商標監字[1999]第687號文,認定“雙匯”商標為馳名商標。
2015年6月28日,經中國最有價值品牌500強評審委員會評估,雙匯品牌價值為429.75億元,入選第九屆中國最有價值品牌500強。2000年11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雙匯”牌火腿腸為河南知名商品。
河南雙匯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雙匯肉粒王”圖形文字商標,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注冊第25241342號“雙匯肉粒王”圖形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29類:豬肉食品;肉;魚制食品;香腸;肉罐頭;家禽(非活);水果蜜餞;食用油;烹飪用蛋白;加工過的堅果(截止)。注冊日期2018年7月14日,有效期限至2028年7月13日。
河南雙匯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雙匯肉粒王”文字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批準,注冊第9707030號“雙匯肉粒王”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豬肉食品;肉;魚制食品;香腸;肉罐頭;死家禽;水果蜜餞;食用油;食用蛋白;精制堅果仁(截止)。注冊日期2012年8月21日,有效期限至2022年8月20日。
2017年12月19日,河南雙匯公司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取得201730296886.3號外包裝袋(雙匯肉粒王)外觀專利,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為圖案與色彩的給合,其中主視圖中間部分為透明。
2017年12月19日,河南雙匯公司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取得201730296347.X號腸衣(雙匯肉粒王香腸)外觀專利,用于產品的外包裝,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為圖案與色彩的結合。
河南雙匯公司上述申請外觀專利的外包裝袋形成了會簽稿,圖案與色彩與獲取的外觀專利基本相同。會簽稿顯示的部分內容為:雙匯集團.華懋雙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代碼HM)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雙匯集團.德州雙匯公司(代碼DZ)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通過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查詢,物品編碼為6902890251521、6902890247258和6902890247241的使用企業均為河南雙匯公司,上述物品編碼使用商品分別為雙匯肉粒王特級火腿腸、雙匯肉粒王和雙匯肉粒王。
金鑼文瑞公司為取證,支出了公證費31400元;為本案訴訟,支付律師費60000元;購買被控侵權產品花費141.3元。
大慶金鑼公司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華懋雙匯公司生產的“雙匯肉粒王”產品,提起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
河南雙匯公司系經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上市),注冊資本3299558284元,成立于1998年10月15日,經營范圍為畜禽屠宰,加工銷售肉類食品、肉類罐頭、速凍肉制品、定型包裝熟肉制品、食用動物油脂、水產品加工;生豬養殖、銷售;生產銷售58PVDC薄膜及食品包裝材料,其他包裝材料制品;豬腸衣及其附屬產品的加工、銷售;醫藥中間體的提取、銷售;農副產品收購,生產加工肉制品及相關產品配套原輔料、調味料、食品添加劑、復配食品添加劑;蛋制品銷售,技術咨詢服務、倉儲服務,化工產品銷售,食品行業的投資,銷售代理,相關經營業務的配套服務。
德州雙匯公司系經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資本190000000元,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經營范圍為:生豬屠宰、加工、銷售,肉制品、速凍食品生產、銷售,食用動物油脂加工、銷售,紙箱生產、銷售,包裝裝潢印制品印刷;包裝材料銷售,蔬菜、水果、畜禽產品收購、存儲,豬腸衣及附屬產品的加工、銷售,醫藥中間體的提取、銷售。
好怡嘉公司系王鳳云于2004年3月10日經臨沂市羅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企業),注冊資本為貳佰萬元整,經營范圍為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奶粉);卷煙零售、雪茄煙零售。銷售:生鮮肉蛋、蔬菜、日用品、計生用品、服裝、鞋帽、金銀珠寶、玉器飾品、電器、自行車、電動車、燈具、兒童玩具;賓館;停車服務。
金鑼文瑞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申請調取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的賬薄、財務數據、納稅記錄、報稅資料。一審法院限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資料。河南雙匯公司稱沒有生產肉粒王產品,無法提交,德州雙匯公司以生產的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不一致為由,拒絕提供。
金鑼文瑞公司本案要求權利保護范圍為全國。
一審法院認為,案外人新程金鑼公司出具《授權聲明》,在聲明中稱與金鑼文瑞公司為關聯公司,具有利益與價值的一致性,亦具有為維護共同利益而采取共同防護措施的必要性,同時,出于效率與便利之目的,公司已經將自己名下的相關權利授予金鑼文瑞公司實施,并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授權其以自己名義逕行實施,無需重復征得授權人同意。授權內容包括各有效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其他知識產權內容的實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許可使用、轉讓)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設備防護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起控告及應對控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應訴等),本案訴訟在上述授權范圍及授權期限時間內,因此,金鑼文瑞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
對于本案是否屬于重復訴訟問題。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主張的(2017)黑01民561號案件原告為大慶金鑼公司,被告為華懋雙匯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決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決結果”的規定,該案與本案當事人完全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生產企業不同,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并非屬于重復訴訟,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的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對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系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生產、銷售的問題。山東省臨沂市沂蒙公證處作出的(2017)臨沂蒙證民字第735號公證書是對購買行為真實性的記錄與反映,對該公證書的效力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通過公證書記載內容及所附圖片,能證明公證封存實物系好怡嘉公司銷售。通過該封存實物外包裝正面主視圖查看,在主視圖正面靠左上角部分,用特大字體分兩行寫有“雙匯肉粒王”字樣,其中“雙匯”二字為一行,“肉粒王”三個字為一行,在主視圖右上角印有“雙匯”商標,字體略小于“雙匯肉粒王”字樣,在“雙匯”商標下方打印有20170527-805-3-DZ字樣;在外包裝背面,左上角亦印有“雙匯”商標,在商標右側印有“雙匯肉粒王”字樣,“雙匯肉粒王”字樣使用方式與正面一致,在背面中間靠下部分寫有“雙匯集團.德州雙匯公司(代碼DZ)產地:山東省德州市”字樣,上述封存產品物品編碼為6902890247241;通過封存產品的上述特征查看,封存產品在多處注明“雙匯”字樣,且明確寫明生產企業為德州雙匯公司,另外,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注的物品編碼,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注冊的企業亦為河南雙匯公司,且使用的商品亦為雙匯肉粒王產品,通過上述特征查看,結合產品主視圖正面印有產品代碼‘DZ”字樣,在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系德州雙匯公司生產并銷售。
對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對金鑼文瑞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首先,2015年8月12日,金鑼文瑞公司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取得第20153003××××號外觀設計專利,上述外觀設計專利雖被宣告無效,但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布上述專利無效的理由為:上述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在正面布局、圖案內容、主要文字字體等方面均基本相同,使得二者整體上呈現出非常相近的視覺效果,二者區別點屬于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在產品包裝袋上增加人物形象元素的設計手法;或屬于占整體比例較小或位于產品背面等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太會關注的內容,二者不具有明顯區別;專利復審委員會使用的對比設計為金鑼“肉粒多”產品于2013年5月3日在搜狐視頻發布的廣告視頻光盤和截圖打印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可以印證,上述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原因為金鑼文瑞公司享有的上述專利與金鑼文瑞公司在2013年公開使用的產品外包裝近似;同時,專利復審委員會查實,金鑼文瑞公司2013年使用的金鑼“肉粒多”產品外包裝的整體設計特征為:設計為長方形,正面由一條左低右高的下弧形帶狀圖案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左上角為一L0GO圖案及文字,中部為一組三個內各有一文字的圓形組成的圖案,其下有一行細小的文字及兩側各有圓點的弧形圖案,其右為一8字形框內有兩個文字,右部有一組內有文字的圓形帶三條橫向小矩形框的圖案;中間的弧形帶狀圖案左側為一左手舉起的人物肖像,帶狀圖案內右部有一行5個文字;下半部分右部大部為一組肉腸圖片,包括數根肉腸及多粒切為小方塊的肉粒,肉腸下方有菜葉襯托,肉腸右部上方有一近半圓形透明窗,右下角有一行小文字;金鑼文瑞公司被宣告無效專利與上述設計進行對比,二者相同點在于:均為長方形,下面布局相近,均由一條左低右高的下弧形帶狀圖案分上下兩部分,上部左上角均為LOGO文字圖案,中部均有一組內容基本相同的帶文字的圖案,右下部大部分均為一組帶小方塊肉粒和數根肉腸、由菜葉襯托的圖片,主要文字字體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區別點在于:1.專利正面無人物肖像,對比設計左部有一人物肖像;2.專利正面無透明部分,對比設計肉腸圖案右上部有一透明區域;3.專利包含后視圖,對比設計未公開包裝袋背面的設計;4.二者在正面部分圖案位置、大小、文字數量等設計上稍有不同。其次,通過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以上對比,可以查實金鑼“肉粒多”兩種外包裝設計使用形態,結合金鑼文瑞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認定金鑼“肉粒多”產品自2010年上市,金鑼文瑞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對金鑼“肉粒多”產品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廣告宣傳,產品銷售范圍覆蓋全國各地,金鑼文瑞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系列產品獲得多個機構頒發的榮譽證書,由此可見,金鑼文瑞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企業規模較大,盈利能力強。而根據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金鑼“肉粒多”產品經過多年的推廣、宣傳,已經在市場享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其外包裝裝潢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因此,金鑼“肉粒多”產品包裝裝潢應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再次,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形態為:長方形,外包裝內容為橫向打印,正面由一條彎曲的分割線將外包裝分為上下兩部分,上半部分底色為接近亮金黃色的顏色,下半部分底色為綠色;分割線的右半邊是火腿腸腸體照片,上方有生菜照片襯托,生菜照片上方亮黃色區域有紅底白字的“雙匯”商標;分割線左半邊為透明設計,可透過外包裝看到包裝袋里的火腸腿,透明分割線上方有“雙匯肉粒王營養美味滿足+倍”字樣,分割線中間上部有火腿腸形狀圖案,圖案上方印有“特級火腿腸”字樣;透明分割線下方為綠色的底色上點綴著零星火腿腸粒的照片,左下角有“肉粒+、美味+、品質+”字樣;外包裝背面底色為綠色,上半部分左上角是“雙匯”商標。另外,結合金鑼文瑞公司提供的其生產的產品實物、包裝會簽稿,與被控侵權產品實物進行對比,二者在主要元素的組合、背景顏色的組合與布局均近似,因此,被控雙匯肉粒王產品外包裝與金鑼“肉粒多”外包裝裝潢容易造成混淆,使購買者誤認。被控侵權產品雖然使用了“雙匯”商標,但商標在整體包裝圖案中相對較小,且雙匯肉粒王產品在上市銷售時,金鑼“肉粒多”產品經過多年的推廣,已經在市場享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一般消費者購買時,更容易關注到涉案產品包裝裝潢的整體特征,進而被控侵權產品與金鑼“肉粒多”知名商品產生混淆、誤認,從而使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獲得一定的商業機會和市場份額,削弱了金鑼“肉粒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與其知名商品之間的唯一聯系,侵占了金鑼文瑞公司的市場份額,擾亂并損害金鑼文瑞公司的市場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規定,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對于損害賠償的主體問題。首先,訴訟過程中,金鑼文瑞公司自愿放棄對好怡嘉公司的賠償訴求,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準許。其次,對于河南雙匯公司應否承擔本案侵權責任的問題。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物品編碼為6902890247241,且與河南雙匯公司補充提交的其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備案的物品編碼一致,而該編碼的使用企業為河南雙匯公司,根據《商品條碼管理法辦》第二十條“系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的規定,可以認定河南雙匯公司參與了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或授權了相關企業使用了其享有的物品編碼,因此,河南雙匯公司應對涉案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承擔共同責任。對于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主張上述編碼現備案圖案與侵權產品不一致的問題,涉案侵權產品生產日期標注為2017年,而河南雙匯公司的編碼已經使用了達26年之久。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提供的其生產的產品實物亦使用了上述編碼。在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沒有證據證實被訴侵權產品亦為侵犯其公司權利的產品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對上述編碼備案的外包裝圖案進行了更改,其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金鑼文瑞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根據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本案中,金鑼文瑞公司申請調取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的賬薄、財務數據、納稅記錄、報稅資料,以查明本案事實。為此,一審法院依法責令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向一審法院遞交涉及雙匯肉粒王的賬目、財務數據、納稅記錄及報稅的材料。河南雙匯公司以沒有生產涉案產品,與德州雙匯公司系獨立的法人,無法提供德州雙匯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為由拒絕提供。德州雙匯公司以生產的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不一致,認為沒有必要提供為由,拒絕提供相關財務數據。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掌握上述銷售數據及財務報表,但均拒絕提供上述證據,視為對相關訴訟權利的自愿放棄。通過河南雙匯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其高溫肉制品營業收入為141××××7855.59元,營業成本為9759001290.68元,毛利率為30.99%,通過上述數據可知,其2017年的高溫肉制品營業利潤為4383186564.91元[141××××7855.59元-9759001290.68元=4383186564.91元]。另外,通過河南雙匯公司的企業簡介可知,其生產的高溫肉制品包含涉案“雙匯肉粒王”在內共有27個產品類型,在河南雙匯公司拒絕提供相關財務數據、銷售賬目的情況下,故可以認定河南雙匯公司生產的涉案“雙匯肉粒王”產品占據其生產的高溫肉制品營業利潤的二十七分之一,即“雙匯肉粒王”單個產品2017年的利潤為162340243.14元(4383186564.91元÷27=162340243.14元)。另外,金鑼文瑞公司生產、銷售的金鑼“肉粒多”產品經過其多年的推廣,已經占據一定的市場地位,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而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雙匯肉粒王”產品外包裝與金鑼文瑞公司金鑼“肉粒多”產品外包裝極其近似,其明顯有攀附已經占據一定市場地位的金鑼“肉粒多”產品的惡意,而河南雙匯公司作為中國最有價值品牌500強企業之一,作為國家食品行業模范企業,應當堅持進行自主創新,在其生產相關產品時,應當主動進行合理避讓,避免不同品牌之間的混淆,讓消費者能夠準確識別不同來源的商品,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對其攀附行為,應當加大判賠力度,結合上述計算數據,“雙匯肉粒王”單個產品在2017年一年的利潤即為1.62億余萬元,而“雙匯肉粒王”產品在2016年11月份即開始上市銷售,因此,對于金鑼文瑞公司主張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的訴求應當給予支持。
關于金鑼文瑞公司要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鑒于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涉案產品的銷售范圍較廣,已在市場上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對金鑼文瑞公司要求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在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請求,一審法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1993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與金鑼文瑞公司知名商品金鑼“肉粒多”特有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雙匯肉粒王”產品的行為;二、好怡嘉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涉案與金鑼文瑞公司知名商品金鑼“肉粒多”特有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雙匯肉粒王”產品的行為;三、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金鑼文瑞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四、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山東省省級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依法在相關媒體上公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負擔;五、駁回金鑼文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1800元,由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共同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2017)黑01民初561號判決書、(2020)黑民終73號判決書,擬證明金鑼文瑞公司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且該案與本案的侵權商品一樣,賠償范圍均為全國,本案系重復訴訟。證據2.金鑼“肉粒多”知名度檢索報告,擬證明金鑼“肉粒多”商品知名度低。證據3.(2020)豫漯地證內民字第1019號公證書,證據4.(2020)豫漯地證內民字第1060號公證書,證據5.(2020)豫漯地證內民字第1061號公證書,證據3-5擬證明金鑼“肉粒多”商品使用了多款不同的包裝裝潢,消費者不可能根據包裝上的裝潢識別商品來源。證據6.“雙匯”核心商標及“雙匯”商號知名度的檢索文獻報告,擬證明河南雙匯公司及其核心商標“雙匯”在國內外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也是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主要標識,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無攀附金鑼文瑞公司商譽的主觀動機。證據7.“雙匯肉粒王”商標注冊證,擬證明河南雙匯公司持有“雙匯肉粒王”注冊商標,在被控侵權商品包裝裝潢上使用該商標具有顯著性,區別于金鑼文瑞公司的商品標識,消費者不會發生混淆或誤認。證據8.雙匯肉粒王香腸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擬證明2017年7月7日河南雙匯公司就雙匯肉粒王商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德州雙匯公司開始使用該新包裝,涉案包裝裝潢至2017年7月7日已經停止使用,只用了6個月時間。證據9.(2020)豫漯地證內民字第987號公證書,擬證明河南雙匯公司2017年度生產、銷售的高溫肉制品種類至少192種。證據10.河南雙匯公司2017年年報,擬證明雙匯公司高溫肉制品的毛利率30.99%,該種稅金及附加等費用占毛利潤的44.68%,因此,凈利潤比為17.14%,而雙匯肉粒王是2017年新產品,實際利潤率約為8%,故一審法院計算依據的利潤率錯誤。證據11.侵害包裝裝潢類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大數據調查報告,擬證明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過高。證據12.河南雙匯公司與新程金鑼公司之間涉及包裝裝潢類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統計報告,擬證明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過高,且重復計算。證據13.金鑼文瑞公司的企業登記信息,擬證明本案與(2020)黑民終73號案重復計算賠償數額。庭后補充提交證據14.德州雙匯公司2017年1月至7月原始財務憑證及財務賬簿。其中,涉及雙匯肉粒王的發票36張,涉案兩種商品含稅金額2854.7萬元,即使按照金鑼文瑞公司主張的10%的實際利潤計算,獲利為280萬元左右,再考慮到裝潢在商品中的貢獻值,以10%計算,侵權獲利為28萬元,故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
金鑼文瑞公司質證稱: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金鑼文瑞公司系經新程金鑼公司的授權進行訴訟維權活動,且金鑼文瑞公司是涉案包裝樣式三的專利權人,本身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同時,證據1所涉案件訴訟請求范圍是東北地區由華懋雙匯公司生產制造的侵權商品,本案訴求是全國范圍內由德州雙匯公司和河南雙匯公司生產制造的侵權商品,該兩個案件的訴訟請求和事實都不同,不屬于重復訴訟。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內容、對象均有異議,該檢索報告限定的年限僅為半年,限定的檢索庫僅為慧科中文報紙數據庫,檢索結果明顯有失偏頗。對證據3-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內容、證據對象均有異議,該三份公證書是對金鑼文瑞公司新商品的公證。對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內容、證明對象均有異議,其自身是否有知名度與其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動機沒有必然聯系。對證據7的關聯性及證明內容、證明對象均有異議,該商標與本案無關,河南雙匯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為純文字商標,并非涉案商品使用的標志,且該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期晚于金鑼文瑞公司涉案裝潢的使用日期。對證據8的關聯性及證明內容、證明對象均有異議,是否申請新專利與是否停止侵權行為無必然聯系。對證據9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目的及證明內容、證明對象均有異議,首先,該公證書所附圖片模糊不清;其次,發票未直接體現商品名稱,所附清單是由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自行制作,無法與發票相互印證,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最后,金鑼文瑞公司提交的一審證據28是對河南雙匯公司官網公布的商品種類進行的公證,該官網展示的信息應視其認可。對證據10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內容和證明對象有異議,一審法院要求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提交獲利相關數據,但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合理合法。對證據1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內容、證明對象均有異議。首先,知產寶平臺并非權威政府機構,其可以根據客戶的要求定制分析報告,故其分析報告不具有證明效力。其次,就河南雙匯公司在河南起訴金鑼文瑞公司的案件,鄭州中院2019年做出的一審判決中,有7個案件判決金額均在一百萬以上,2個案件判決金額在二百萬以上,河南高院均維持一審判決,這些判決均未在報告中體現。最后,判賠數額因知名度情況、被告惡意情況、原告請求的賠償額、雙方的舉證情況等不同而不同,該報告所體現的內容不能否定一審判賠數額,且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內容、對象均有異議,本案與(2017)黑01民561號案件的當事人、訴訟請求、侵權事實均不相同,不屬于重復起訴,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對證據13關聯性及證明內容、證明對象均有異議,本案與(2017)黑01民561號案件的當事人、訴訟請求、商品生產者、賠償范圍、依據事實均不相同,不屬于重復起訴。對證據14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該證據反映的是2017年1至7月份德州雙匯公司銷售給河南雙匯公司的情況,不能反映全部侵權獲利情況。
本院認為,金鑼文瑞公司對證據1、7、8、9、10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金鑼文瑞公司雖對證據2、6真實性不予認可,但該證據系第三方機構出具,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河南雙匯公司在檢索金鑼肉粒王時的期間短,不能反映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客觀情況,且包裝裝潢是否侵權與雙匯商標知名度高低并無關系,故對該兩份證據不予采信;證據3-5均是對2020年的“金鑼肉粒多”產品進行的公證,不能反映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前的事實,故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證據11系數據調查,本院對其不予采信;證據12雖提供了裁判文書,但上述判決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公司具有關聯關系與是否重復訴訟并無關聯,故證據13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14,因德州雙匯公司提供了原件,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上述真實性予以確認的證據,對其證明效力將結合本案其他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二審查明:
2019年5月31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大慶金鑼公司與華懋雙匯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作出(2017)黑01民初561號民事判決,認定華懋雙匯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雙匯肉粒王”商品上使用的名稱、包裝、裝潢與“金鑼肉粒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大慶金鑼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萬元。該案查明新程金鑼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大慶金鑼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內容與本案向金鑼文瑞公司出具授權書內容基本相同。該案被控侵權商品包裝標注“雙匯集團.華懋雙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HM),產地:河南省漯河市,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2020年6月2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民終73號民事判決,維持了(2017)黑01民初561號民事判決。
2017年7月7日,河南雙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提出“包裝盒(雙匯肉粒王香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7年12月19日獲得授權。河南雙匯公司主張自2017年7月就更改了涉案產品的裝潢為該外觀設計樣式的裝潢。
根據(2020)豫漯地證內民字第987號公證書,河南雙匯公司2017年財務憑證中出現了192種商品名稱,河南雙匯公司主張該192種商品均為高溫肉制品。
本案二審中,經本院當庭釋明,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未提供2016年11月至12月的記賬憑證。根據其提供的2017年1月至7月的記賬憑證,德州雙匯公司共生產并向河南雙匯公司銷售了涉案30g和40g兩種商品共計2854.7萬元(含稅)。
金鑼文瑞公司二審明確主張保護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其二審認可金鑼肉粒王的利潤率在10%左右。
一審法院認定“‘雙匯肉粒王’單個產品在2017年一年的利潤即為1.62億余萬元”應為“1.62億余元”;“(雙匯新產品)雙匯肉粒王香腸,時間顯示為2016年11月2日,新品上架,產品規格:30g*8支*10袋代碼:128046,40g*8支*10袋代碼:128047”信息出現在2016年11月2日“食代周刊”微信公眾號上,而非“雙匯肉制品事業部業務交流”微信公眾號。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是:一是一審法院程序是否適當;二是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是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一、關于一審法院程序是否適當的問題。首先,關于金鑼文瑞公司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本案中,金鑼文瑞公司主張保護的權利是“金鑼肉粒多”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根據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標注的生產商名稱、地址等信息,可以認定該商品系新程金鑼公司生產銷售。因此,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權利也屬于新程金鑼公司享有。2017年12月18日,新程金鑼公司出具《授權聲明》,該聲明載明新程金鑼公司已經將自己名下的相關權利授予金鑼文瑞公司實施,金鑼文瑞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因此,金鑼文瑞公司經新程金鑼公司授權,有權提起侵犯“金鑼肉粒多”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糾紛訴訟,其訴訟主體適格。雖然新程金鑼公司曾與2014年8月12日向大慶金鑼公司出具《授權書》,但該兩份授權書并不矛盾,金鑼文瑞公司以及大慶金鑼公司均可就被控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但在一方針對某一行為提起訴訟后,另一方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其次,關于本案是否重復訴訟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決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決結果。本案與(2017)黑01民初561號案的被控侵權商品雖然均為“雙匯肉粒王”商品,但是兩案針對的生產商不同,本案生產商是德州雙匯公司,另案是華懋雙匯公司,因此,本案與另案被控侵權主體不同、訴訟標的不同,不屬于重復訴訟。
二、關于河南雙匯公司、德州雙匯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判決結果
一、維持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3民初20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即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德州雙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與臨沂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金鑼肉粒多”特有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雙匯肉粒王”產品的行為;臨沂市好怡嘉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涉案與臨沂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金鑼肉粒多”特有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雙匯肉粒王”產品的行為;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德州雙匯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山東省省級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在相關媒體上公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德州雙匯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二、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3民初200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駁回臨沂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3民初20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德州雙匯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臨沂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91141.3元;
四、駁回臨沂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1800元,由臨沂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負擔32720元,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德州雙匯食品有限公司負擔490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1800元,由臨沂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負擔32720元,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德州雙匯食品有限公司負擔490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曉華
審判員柳維敏
審判員張金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瓊
書記員邢曉宇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