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輝與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元路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825民初27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天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顏輝與被告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二十局”)、中元路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元路泰公司”)、吳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1月6日起訴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軍獨任審判,于2021年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輝、被告中鐵二十局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鑫、趙國龍、被告中元路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海、被告吳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被告中元路泰公司和被告吳桐連帶支付原告勞務費(人工工資)447083元,并從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利息至還清欠款之日止;2.由被告中鐵二十局對以上勞務費(人工工資)及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中鐵二十局總承包了天全縣天悅府.雲臺房建工程項目后,被告中元路泰公司分包了該工程。后中元路泰公司又將該項目樓層及地下車庫等的水電、消防、弱電預埋工程施工分包給原告組織施工。施工過程中原告在施工協議上簽字后,中元路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吳桐將協議帶到公司蓋章,后用微信將蓋了章的協議傳給了原告。2020年7月26日,吳桐代表中元路泰公司與原告對施工工程進行結算,共計應付原告工程款592866.37元,并出具了結算單。又在2020年12月23日再次將水電班組的結算單用微信發給原告,并注明除去被告已經支付的外還剩447083元沒有支付原告。但時至今日被告卻一直拖延支付。故訴請法院支持以上訴訟請求。
其提供的證據為:1.原、被告身份信息;2.《主體水電勞務預留預埋施工協議》微信打印件;3.《水電班組結算單》原件1份、微信打印件1份;4.《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被告中鐵二十局辯稱,原告與我公司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其要求我公司支付勞務費沒有事實依據;我公司與中元路泰公司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但現支付的勞務費金額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金額,原告無權要求我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其提供的證據為:1.《勞務分包合同》(附《授權委托書》);2.《驗工計價表》;3.勞務款支付憑證(工資發放申請單、農民工工資發放花名冊、銀行卡轉款清單等)。
被告中元路泰公司辯稱,該項目工程尚未完工,且我公司并未授權吳桐代表我公司進行結算,故不應當支付原告勞務費用。
其未提供證據。
被告吳桐辯稱,項目工程尚未完工,工程質量有待鑒定,中元路泰公司并未授權我有進行結算權利,故不應當支付原告勞務費用。
其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中鐵二十局中標承建天悅府.雲臺商品房修建項目后,將該工程的2、7、8號樓及其地下室部分房建工程分包給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被告中元路泰公司施工。雙方于2019年10月6日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對分包范圍、分包方式、計量計價等事項作出約定,該合同第六條第7項載明:“嚴禁乙方(中元路泰公司)將本合同范圍內工程進行分包或轉包。乙方與第三方簽訂的所有經濟合同,均以乙方自身的名義簽訂并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被告吳桐作為中元路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代表在該合同上簽名。后吳桐作為中元路泰公司在該工程的項目經理,全權負責中元路泰公司該工程施工經營管理工作。2020年5月15日,吳桐代表中元路泰公司與原告簽訂《主體水電勞務預留預埋施工協議》,約定由原告分包天悅府、雲臺項目2#樓8層至11層、7#樓8層至23層、8#樓7層至23層、負樓、車庫、主體結構水電、消防、弱電預埋工作;計價方式為包工包料綜合單價44元/㎡(不包含所有稅費);付款時間為:7#、8#樓主體結構完成至15層時,撥付總計價款的70%,主體結構封頂時,撥付總價款的97%;2#樓、車庫、負樓、主體結構封頂時,撥付總計價款的97%、剩余3%作為甲方質量修補費用;主體完工一個月內,支付計價工程款的97%后所有工程款全部結清,并結束雙方勞務協議和勞務關系。原告組織工人施工完工后,與吳桐于2020年7月26日進行了工程量確認及價款結算,確認總工程款為592866.37元,雙方在《水電班組結算單》上簽名確認。后中元路泰公司通過中鐵二十局打款145783元到原告水電班組工人賬戶。2020年12月13日,吳桐通過微信向原告發送時間為2020年10月26日的《水電班組結算單》,該結算單載明原告水電班組的人工工資為592866元,中鐵二十局打款到工人賬戶145783元,剩余人工工資447083元未支付水電班組顏輝。因該447083元一直未支付,原告于2021年1月6日起訴來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1.中鐵二十局提供的中元路泰公司2019年9月1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載明:“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十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現我公司授權委托吳桐(職務:項目經理身份證號:130804199502××××)為我公司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公司負責處理與貴公司(項目部)天悅府.雲臺項目的招投標、合同談判、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包括但不限于驗工計價、竣工結算、最終結(決)算、退場清算、價款支付及領取、合同解除以及委托你公司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材料款、班組工程款等)一切事宜。受委托人在上述載明或未載明但只要與本項目管理有關的事項中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的一切事務,本公司均予以承認,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擔。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雙方合同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原告提交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除尾部無出具時間外,其他內容與上述《授權委托書》一致;2.原告無勞務用工資質。
以上事實,有各方當事人陳述及原告提供的《主體水電勞務預留預埋施工協議》微信打印件、《水電班組結算單》、《授權委托書》復印件,以及被告中鐵二十局提供的《勞務分包合同》(附《授權委托書》)等證據證實,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元路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顏輝水電施工工程款447083元,并從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3元,保全申請費2755元,共計6758元,由被告中元路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楊妤婕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