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李鳳強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304民初3571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訴李鳳強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劉忠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舟、李萍到庭參加訴訟。李鳳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李鳳強向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70416元;依法判令李鳳強向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原年租金185208元為基數計算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8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費85683元;依法判令李鳳強向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應付未付金額為基數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的違約金(其中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92604元為基數,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185208元,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以277812元為基數,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以370416元為基數,之后按370416元為基數繼續計算);依法判令李鳳強向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15/16號店鋪的物業費32175元及6-17/18號店鋪的物業費43302元;本案訴訟費用由李鳳強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31日,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李鳳強雙方簽訂《店鋪租金合同》,合同約定李鳳強向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坐落于莆田工藝美術城木雕三區6-15、16、17、18幢的店鋪,租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為每年185208元,租金收取方式可按每半年度收取或全年收取兩種(若按半年度繳納,應于每年底12月31日前支付次年上半年度租金,于每年度6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度租金。若按全年度繳納,應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至次全年度租金),若李鳳強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應付金額每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同時約定若租賃期滿時未再續租,李鳳強應當在租賃期滿前10日內做好清場騰退準備,且租賃期限產生的物業費等由李鳳強自行承擔。合同簽訂后,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按約將房屋交付李鳳強,李鳳強應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17年上半年度租金92604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17年下半年度租金92604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018年上半年度租金92604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18年下半年度租金92604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2019年上半年度租金92604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019年下半年度租金92604元。但李鳳強僅于2016年12月31日向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全年度租金118533元后,至今一直無故拖欠租金、物業費等。且在租賃到期后未如期歸還房屋,一直占有至2020年6月18日。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20年4月10日向李鳳強發出律師函要求支付尚欠店鋪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費、物業費等,但李鳳強仍置之不理。截止起訴之日,李鳳強尚欠2018年度、2019年度租金370416元、房屋占有使用費85683元、違約金101715.06元及物業費75477元,經多次催討,仍不繳納。
李鳳強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如下營業執照、李鳳強身份證復印件、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收款憑證、房屋歸還交接確認書、莆田工藝美術城店鋪租金催款通知單、催款函、催款函郵寄回執單、律師函、律師函郵寄單、EMS快遞查詢單、收款收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各一份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李鳳強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經當事人陳述及庭審舉證、質證、證據審查,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6年12月31日,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與李鳳強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李鳳強因經營木雕工藝品向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坐落于莆田工藝美術城木雕三區6-15、16、17、18幢的店鋪,面積共計751.45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為每年185208元,租金收取方式可按每半年度收取或全年收取兩種(若按半年度繳納,應于每年底12月31日前支付次年上半年度租金,于每年度6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度租金。若按全年度繳納,應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至次全年度租金),同時約定按時交納租金的商戶給予優惠:一次性繳納半年度租金的給予優惠20%,一次性繳納全年度租金的優惠36%。若李鳳強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應付金額每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若租賃期滿時再續租,李鳳強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若未續租,應當在租賃期滿前10日內做好清場騰退準備,且租賃期限產生的物業費等由李鳳強自行承擔。合同簽訂后,李鳳強交納合同履行保證金5萬元,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按約將房屋交付李鳳強。李鳳強于2016年12月31日向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全年度租金118533元。李鳳強于2020年6月18日退租。李鳳強僅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6-17、18房屋的物業費12372元,2017年1月-3月份6-15、16房屋的物業費2475元,尚欠6-15、16房屋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份的物業費及6-17、18房屋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的物業費,總計75477元。因李鳳強未交納其余的租金等,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提起本案訴訟,李鳳強不到庭參加訴訟,致雙方無法達成調解
判決結果
一、李鳳強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租金、占用費共計456099元及違約金(其中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92604元為基數,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185208元,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以277812元為基數,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以370416元為基數,2020年8月19日起按370416元為基數繼續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日萬分之四計算);
二、李鳳強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物業費共計75477元;
三、駁回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李鳳強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116元,減半收取4558元,由李鳳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忠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吳麗麗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