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發、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3101民初3348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明發與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明發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順忠、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明發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恢復原告所有的位于吉首市涼水井片區生產毛坯用房(恢復部位:房屋屋頂損壞石棉瓦15張、屋頂傳木板10片、屋頂行條5根;房屋墻面損壞50塊水泥磚),同時對該房屋進行加固,確保房屋安全性;2、判令被告恢復原告涼水井承包土地的房屋漿砌基礎(即房屋地梁),恢復數量為13立方米;3、判令被告恢復原告地基堡坎原狀,重新修砌并加固;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其施工造成原告的桂花樹損失400元、蔬菜損失500元、木箱損失200元、涼竹床損失500元、瓷缸損失300元;5、若被告不能恢復原告生產毛坯用房、房屋漿砌基礎及堡坎的,則由被告按照實際損失8萬元(含人工、材料費用等)予以賠償。事實與理由:原告系吉首市一組村民,1981年原告承包了本村集體土地,其中位于本村涼水井片區內(地名:臘喜屋后)有承包土地一塊,并由吉首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2003年,原告為便于土地管理,將涼水井片區內的承包土地進行四周加固,形成房屋漿砌基礎(房屋地基),并自建生產毛坯用房一間,存放生產、生活用具,包括木箱、涼竹床、瓷缸等。2017年,被告設立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張吉懷鐵路三項目部,對吉首市轄區內進行高鐵施工建設。2021年3月,項目部在對涼水井片區內的山體進行施工時,將原告承包土地的漿砌基礎挖毀,將生產毛坯用房的墻面損壞,將原告栽種的桂花樹(8棵)、蔬菜等鏟掉,將房屋內的木箱、涼竹床、瓷缸砸壞。同時,因被告施工放炮等原因,造成原告生產毛坯用房整體傾斜,造成潛在的房屋危險。2021年5月31日,原告因房屋受損、財產損失等事宜向吉首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訪訴求,經吉首市雙塘街道辦事處出具《情況說明》證實,2021年3月,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張吉懷鐵路三項目部施工方對該生產用房旁的山體進行施工,施工期間該生產用房出現損傷。
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答辯稱,1、對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被損壞的石棉瓦、傳木板、行條、水泥磚損壞的事實存在,但數量不符;2、對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被告施工未有對原告房屋漿砌基礎損壞,現場也未能見破壞漿砌基礎的痕跡;3、原告訴請堡坎恢復,因堡坎在征收土地時已經有對原告進行12立方米征收補償,堡坎現仍然存在;4、原告要求賠償8棵桂花樹損失400元、但被告也不知是否有桂花樹存在,原告訴請的蔬菜、木箱、涼竹床瓷缸的損失,被告不懷疑原告有這些東西存在,但訴請賠償損失的價格過高;5、原告訴請賠償損失8萬元,沒有依據。
原告陳明發提兗以下證據:
證據1、吉首市雙塘街道辦事處情況說明,擬證明因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張吉懷鐵路三項目部施工,造成原告生產用房出現了損壞的事實。
被告質證稱,沒有異議。
證據2、1981年田、土承包到戶分塊登記表,擬證明原告對臘喜屋后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被告質證稱,被告不清楚。
證據3、信訪訴求,擬證明原告因房屋損壞向政府信訪訴求,政府不理睬。
被告質證稱,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
證據4、房屋現場照片(14張),擬證明原告生產用房及漿砌的地基的損壞情況。
被告質證稱,被告施工過程中的施工范圍均在被征收土地紅線范圍內進行施工,對被征收的土地已經作出的補償。
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證據:陳明發房屋及紅線示意圖,擬證明被告施工是在被征收土地紅線圖范圍內進行施工的,在施工過程中對原告的房屋屋頂的石棉瓦行條、傳木板的損壞的事實予以認可。
原告質證稱,對該示意圖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我家的房屋沒有被征收,但因被告的施工已被損壞了。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經被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經被告質證,不清楚。但該證據屬于書證,具有客觀性,結合庭審綜合認定,本院予以確認該份證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3,經被告質證,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認為,被告的質證理由成立,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確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4,經被告質證,被告施工過程中的施工范圍均在被征收土地紅線范圍內進行施工,對被征收的土地已經作出了補償。該份證據系照片,只能表面呈現施工場地和原告物品部分被損壞的客觀性,不能有效證明與本案被告有關聯性,對該證據的客觀性,本院予以確,對該證據的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提交的證據,經原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庭審中確認施工過程中有對原告房屋屋頂損壞的事實,對該證據的客觀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1981年,原告陳明發作為吉首市一組村民依法取得了對位于本村涼水井片區內(地名:臘喜屋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為方便土地管理,在其承包的上述土地上自建生產毛坯用房一間,用于存放生產、生活用具。
2017年,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在吉首市轄區內進行高鐵施工建設成立項目部。2021年3月,被告項目部在被征收土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時因施工原因致使原告上述自建生產毛坯用房屋頂石棉瓦、傳木板、行條部分被損壞。原告訴請:1、恢復原告生產毛坯用房(恢復部位:房屋屋頂損壞石棉瓦15張、屋頂傳木板10片、屋頂行條5根;房屋墻面損壞50塊水泥磚),同時對該房屋進行加固,確保房屋安全性;2、恢復原告涼水井承包土地的房屋漿砌基礎(即房屋地梁),恢復數量為13立方米;3、恢復原告地基堡坎原狀,重新修砌并加固;4、被告賠償原告因其施工造成原告的桂花樹損失400元、蔬菜損失500元、木箱損失200元、涼竹床損失500元、瓷缸損失300元;5、若被告不能恢復原告生產毛坯用房、房屋漿砌基礎及堡坎的,則由被告按照實際損失賠償8萬元(含人工、材料費用等)。原告訴請被損壞物品的具體數量均為原告單方計量,無被告認可或第三方的評估或計量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明發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陳明發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李水紅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