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01民初995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四川德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四川德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請凍結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7080518.96元或者查封、凍結、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為四川德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本院作出(2021)湘3101民初995號民事裁定書,本院依法對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進行凍結。現四川德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被申請人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請,要求解除對被申請人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保全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7080518.96元或者查封、凍結、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水紅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