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華鎣市南方送變電有限公司、王敏玲等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681執553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華鎣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四川省華鎣市南方送變電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王敏玲、黃川渝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81民初91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即被執行人王敏玲、黃川渝應向申請執行人四川省華鎣市南方送變電有限公司支付887828.7元及利息、違約金50000元。因被執行人王敏玲、黃川渝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四川省華鎣市南方送變電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王敏玲、黃川渝名下的銀行存款及收入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鄺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李遠斌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