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人民醫院、鐘樟清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702民初913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訴被告鐘樟清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樟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欠費10689.5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延期履行債務利息;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鐘樟清因腰椎間盤突出伴有神經根病于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22日在原告脊柱外科(南院)住院治療,出院后仍欠醫療費10689.5元。經多次催告未果,遂訴致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贛州市人民醫院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主體身份;
證據2、出院小結復印件,證明被告在原告處住院治療的事實;
證據3、醫療費明細及發票等復印件,證明被告欠費事實及金額。
被告鐘樟清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22日,被告鐘樟清因腰椎間盤突出伴有神經根病在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南院脊柱外科處住院治療。被告鐘樟清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用23937.46元,已支付醫療費6000元,醫保統籌支付7247.96元,尚欠醫療費10689.5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出院小結、醫療費明細、發票等證據以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鐘樟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醫療費10689.5元;
二、由被告鐘樟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689.5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元,由被告鐘樟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按規定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吳菁菁
審判員郭澎
審判員吳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麗萍
書記員吳金鳳
判決日期
2021-09-25